法院竟是地产公司大股东

【大纪元7月14日讯】江苏省南通市茂发公司,是当地一个重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些和该公司发生纠纷的拆迁户最近发现,该公司的大股东之一,竟然是南通崇川区法院。

山东济南居民倪文华,最近几年经常为各地的拆迁户提供法律意见,并以公民代理的方式帮助拆迁户进行法律诉讼。最近,倪文华在他的博客文章中表示,江苏省南通市一位拆迁户高先生,因为和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拆迁纠纷,因此在南通市工商局查阅了茂发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却赫然发现,该公司的大股东之一,竟然是南通市崇川区法院。

倪文华认为,这是一件世界奇闻。他说,法院作为商业企业的股东,在审理和商业企业有关的案件时,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

“有一个姓高的,他家房子拆了,就是这个公司给他拆的。这个公司注册法院是股东,哪个国家是这个样子呢?如果它自己做了股东以后,被别人来告、告这个股东的话,它怎么审理呢?他就是当事人,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它不可能公正啊。你要是公正的话,它怎么自己判自己输呢,对不对?如果告这个开发公司,这个开发公司到了法院,它能判它自己输吗?”

他介绍说,最近几年,南通市拆迁户和房地产公司发生的纠纷很多,申诉到法院时,却绝大多数不予立案。而在南通另一位拆迁户张女士和茂发公司的拆迁纠纷案件中,法院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说明书”,如此推脱,应该和法院本身是股东的身份有直接关系。

“法院规定,如果你不处理,不处理应该写一个不予处理的裁定。那这个裁定也没有,也不给通知书。所以,他们告也不好告。我们都是用特殊邮件寄出去的,特殊邮件有日期,什么时候我给你寄过去的。寄过去他否认不了。他不大好把这个跟上级法院,因为上级法院也是这个样子。”

对于这个事件,广西的律师杨在新解释说,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经营商业,中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他肯定不行的啦。中国政府九几年吧,就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能经商,这个县审判机关也是国家机关,更不能参与经商啦。九几年的时候,中央就已经三令五申有这方面的规定了,这个毫无疑问的,没有争议的。”

杨律师认为,从南通崇川法院的作为来看,司法机关本身知法犯法,因此法律的权威难以树立。

倪文华则表示,南通市非法拆迁的案件数量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凭借着法院的强拆通知书拆迁居民房屋,不给或很少给予赔偿。他认为,法院竟是地产开发商的股东,如果司法不发生腐败,那才是奇怪的事情。

南通市居民高进仁先生因为与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拆迁纠纷,就从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档案室调取了有关材料文件。该文件记载:

企业原始基本信息
注册号:320691100064
中文名称: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市开发区天星南路西
注册资本: 258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合作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严术新
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等
登记机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属管区
企业原始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出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86万元;
南通市城中城信用合作社 86万元
南通市崇川区建材物质供销经理部 86万元
办公电话: 0513-8552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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