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2月08日讯】中纪委国家监察委: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是中国公民王友群。10年前,因为当时的中纪委监察部领导没有办法依法解决我的工作权受到严重侵犯问题,为了生存,我不得不离开我的祖国——中国。
有关情况,在我寄给我的老领导,当时的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副书记赵洪祝,我的老同事,当时的中纪委办公厅主任刘明波,我的老同事,当时的中纪委研究室副主任孙飞,以及当时的中纪委办公厅办公室主任陈浩等的挂号信中,讲得很清楚。
2015年1月22日,我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护照,从北京机场离境,搭乘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的飞机,飞抵美国纽约。
现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特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
一,控告对象
(1)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人;
(2)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员窦峥(音);
(3)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陆俊钊;
(4)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
(5)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
(6)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狱警柳刚。
二,控告要求
(1)依法查处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人伪造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问题;
(2)依法查处窦峥(音)、陆俊钊、徐丽文、贾连春将上述伪造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我的“犯罪证据”问题;
(3)依法查处柳刚非法扣押我的10封检举信问题。
三,赔偿要求
(1)要求上述6人每人在中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上发表一封公开道歉信;
(2)要求上述6人每人赔偿我1元人民币。
四,控告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属于证人,鉴定结论属于证言。
2009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制作的(2009)一中刑终字第338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人作出的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是真实的,贾连春法官将这个鉴定结论“认定”为我的“犯罪证据”。
贾连春法官是怎么认定的呢?不是依法认定,而是在暗箱操作中认定,是“自说自话”,没有公开、公平、公正可言,因而这个“认定”是非法的,无效的。
我是2008年7月11日被北京警方非法抓进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的;2008年8月17日,我被换押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东一区102监室。
2008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预审室里,北京市公安局一位姓宋的警官告知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
当场,我就明确指出,这份鉴定结论是伪造的。
从那时起,直到我出狱,我一直在写检举信、控告信,包括上诉状,检举、控告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人伪造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以及公、检、法办案人员将伪造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我的“犯罪证据”。
2009年10月1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我写了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上诉状》。其中,我特别谈到了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人伪造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问题,以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将伪造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我的“犯罪证据”问题。我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依法在法庭上对上述鉴定结论的真假进行质证、查实。
为了确保质证、查实的公开、公平、公平,防止法官、公诉人等串通造假,我特别提出,请我的老领导,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前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到法庭上见证这个质证、查实的过程。
针对徐丽文法官将伪造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我的“犯罪证据”等,我提出三点诉讼请求:第一,撤销原判;第二,依法逮捕徐丽文,第三,徐丽文必须赔偿我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极端反常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有法不依,没有依法在法庭上对上述鉴定结论的真假进行质证、查实。
不仅如此,从我上诉之日起一直到2009年11月26日我被通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个小窗口领取终审裁定书之日,我从未见过审判长贾连春法官。
在终审裁定书中,贾连春法官坚持将上述伪造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我的“犯罪证据”;同时,却没有认定我“诬陷”、“敲诈勒索”徐丽文法官。
其实,质证、查实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的真假,从操作上讲,非常简单。
以我的电脑为例。只要贾连春法官依法传唤鉴定人到法庭上,将我的电脑接上电源,接上打印机;然后,打开我的电脑,打印出一份能证明我有罪的文件来;再将打印出来的文件,请我的老领导,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前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亲眼看一看,让我本人看一看,10分钟就可辨真假。
如此简单的操作、10分钟就可辨真假的事,为什么贾连春法官不敢依法去做?
答案很简单:这份鉴定结论就是伪造的,是经不起公开、公平、公正的质证、查实的。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鉴定人伪造鉴定结论,犯了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员窦峥(音),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陆俊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将伪造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我的“犯罪证据”,犯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2009年9月9日、11日,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第一分监区,我依法写了10封检举信,上交第一分监区副监区长柳刚。
其中,在写给当时的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的检举信中,我依法检举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将伪造的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我的“犯罪证据”问题,要求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依法查处贾连春法官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柳刚竟然以“这里是监狱”为由,将我的10封检举信全部非法扣押。
2011年11月,针对柳刚非法扣押我的10封检举信,我写了一封致前进监狱副监狱长薛英奎的检举信。
信末,我提出两点强烈要求:第一,依法查处柳刚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第二,柳刚必须赔偿我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信写好后,上交第十一分监区副指导员任洪胜,任洪胜上交十一分监区指导员刘光辉。(当时我已被换押到第十一分监区)
靠迫害法轮功升官、似乎对法轮功有深仇大恨的刘光辉,收到我的检举信之后,没有找我谈过一次话,也没有向法院控告我“诬陷”、“敲诈勒索”狱警柳刚。
直到2013年7月10日我出狱之日,1年零8个月的时间里,我没有听到刘光辉对此信说一个“不”字。
五,关于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2009年,我被非法判刑五年,一个重要原因是,公、检、法、司,从始至终,都是暗箱操作,没有公开、公平、公正可言。
徐丽文法官的一审判决是“偷偷摸摸”进行的。
2009年10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选择中共“国庆”8天长假的第7天,对我的案子进行宣判。
法庭上,只有1个审判长,1个书记员,2个检察官,2个法警,加上我,共7人。旁听席上空无一人。
贾连春法官的终审裁定也是“偷偷摸摸”进行的。
我的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没有公开审理,没有公开宣判。从我上诉之日起到作出终审裁定之日,贾连春法官全程都是暗箱操作。
当时,对于徐丽文法官的一审判决和贾连春法官的终审裁定,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等离退休老干部的监督等于零,中纪委监察部的监督等于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监督等于零,民主党派的监督等于零,法学家、法庭科学家、律师等法律界人士的监督等于零,中外记者的监督等于零,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的监督等于零,群众监督等于零。
对于徐丽文法官的一审判决和贾连春法官的终审裁定,没有一个公、检、法、司之外有良知和常识的人实施令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心服口服的监督。
为了确保此次调查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建议,请我的老领导,前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前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全程参与监督。
我将聘请一个律师作为我的全权代理,依法参与监督。
六,一点说明
2016年6月9日,端午节,从这一天开始,作为新唐人电视台访谈节目《细语人生》栏目组的特邀嘉宾,我参与了《细语人生——一个中纪委人的人生故事》(共三集)的拍摄。
第一集中,我专门谈到了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人伪造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问题,以及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员窦峥(音)、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陆俊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将上述伪造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我的“犯罪证据”问题。
这三集访谈节目,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12月20日、12月29日,在新唐人电视台网站发布。此后,新唐人电视台美东台、美西台、亚太台多次向全世界华语观众播放。
中央610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统战部派驻美国负责搜集法轮功“情报”的官员,以及中共驻美国大使馆、中共驻纽约总领事馆负责搜集法轮功“情报”的官员,肯定都看过《细语人生——一个中纪委人的人生故事》,他们也肯定向国内的上级领导作了汇报。
至今8年多过去了,从中央610办公室官员到公、检、法、司的相关官员,无一人对我在《细语人生——一个中纪委人的人生故事》中讲述的真相在国内外媒体上公开说一个“不”字。
如果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对我的控告作出回复,请寄大纪元总编辑转王友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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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纽约市西28街229号,6楼,邮编:NY10001)
控告人:王友群
2025年2月8日
责任编辑: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