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3月5日讯】
五、剥开中共“人民法院”画皮之五:
神通广大的合议庭和诡谲万变的审委会
法律规定除简易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适用独任审判外,其他民、刑、行案件,无论一审、二审、再审,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法院的审判活动主要在“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内进行。只要“合议庭意见一致”,案子就基本上算定了。如果不一致,遇上强悍的审判长、庭长或分管副院长,也可以“捏”下来。只有少数所谓的“疑难案件”,才报送上一级审判组织——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立法之精义,犹如谆谆告诫之长辈。怕的是出差错,盼的是有一个制约。可实际操作如何呢?小心把你眼镜跌破!
先说合议庭。凭心而论,不是所有的审判长在所有的案件上都做了“手脚”。但确实有一部分审判长在一部分案件上做了“手脚”。而且几乎是百发百中。
一是暗示法。评议案件时,审判长的开场白“我先说几句”很管用。合议庭成员对这种“先说”的几句听不明白的不多。不是法律规定审判长在评议案件时应最后表态以防诱导吗?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给那些“先说几句”的审判长什么处分呀?合议庭成员都是审判长(通常由副庭长、庭长、分管副院长担任)的手下,你还得过日子啊。
二是“启发”教肓,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如果真的遇到了“听不明白”或“业务素质不高”的合议庭成员,那审判长就要耐点烦,多动脑筋反复诱导。有时甚至降尊纡贵,给手下分烟添水,哄得“意见一致”。只要你说句“同意”签了名,再看老子整你的人!若硬有不同意、不签字的咋办?不要紧。判决书上照样打上你的名字,当事人痛骂枉法裁判时照样有你一份!谁要是把内幕“捅”了出去,那可是泄露审判“机密”!引起“官愤”的后果比引起民愤的后果要严重得多。不把你整“熄火”是不会罢休的。
三是放一放。如果这案件有人找了审判长,但目前尚未“运作”好,那么承办人请求评议该案件时,审判长就会不动声地让你“放一放”。审限到了怎么办?申请延期呀。反正要一直放到承办人“明白了”为止。前面的案子不能结,后面的案子一般不再分,变相把你“晾”起来。但大会小会加上日进度表,领导们却在不停地催“结案数”、“收费数”和“结案率”!这叫“两头筑坝,中间淹人”,不怕你不就范!
四是冷处理。如果审判长要“搞定”某案件,但评议时所持的理由不那么服人,而合议庭的“兄弟们”一时又不那么“围台子”,那么该案就会被“冷处理”,下次再议。但下次是否能将该案列入合议议程,还得审判长发话拍板。除了死不开窍的“二百五”,有谁能架得住审判长的折腾呢?人到了屋檐下,低头吧。
五是另组合议庭研究。而该另组的合议庭却不另行开庭审理该案!因为有权另组合议庭的人并不把法定程序放在眼里,而是迫不及待地“要结果”。
六是“掺沙子”,扩大合议庭人数。或从三人扩大到五人,甚至扩大到七人。反正法律规定只要是单数就行。而审判长(非庭长莫属)则神神秘秘,逐一找合议庭成员单独谈话,统一口径。领导如此运作,谁敢不买单?否则,你就莫想再办“大要案”,也莫想找领导批条子,拿回你那应得的那一份“外水”!有顺口溜说:“三人合议是个宝,审判长拉上一个哥俩好,只要表决是多数,什么样的案子都能搞!”便是生动写照。
相当一部分不公不道的案件,就这样眼睁睁地在审判长的“运作”下,假法律之名而登堂入室,贻害社会!如果该审判长与分管副院长关系又“很铁”,那么,即使案子要上审委会,也不过是虚晃一枪,扛回一块“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金字招牌,以便更好地搪塞当事人而已。所谓的“自由裁量权”被庭长、审判长、院长们发挥到了极致,成了他们生生不息的聚宝盆!
再说审委会。审委会的成员,都是本院方方面面的领导。久历宦海,“谦谦君子”之风甚浓。何况目前的错案追究制,还追不到审委会或那位委员的头上。所以审议案件时,常常是烟或茶杯捏在手,一般随便不开口。兴致来了多讲几句,懒操心时就简单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就是这种简单表态,往往还要看主持该次审委会的一把手(或二把手)的态度,以及分管该案业务的副院长的意见。防止拗了领导意图,伤了友邻和气,引来“恶性循环”。至于审委会成员不问青红皂白,相互之间投感情票、关系票,那就比较普遍了。鲜少有不同意见激烈争论。有些经过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别说当事人瞠目结舌,怒气冲天。就是参加审理该案的法官,也往往相视而笑,或相顾而骂。偶尔太阳西出,审委会产生了不同意见,那么主持会议者就会及时宣布把案件放到下次再议。但在“再议”之前,必定有人私下折冲平衡,扳着指头把那些“反对票”一一搞定。
故而有人说:“鸡零狗碎审委会,当面是人背后鬼。只要‘意思’到了手,不愿较真往后退!”有的基层邪党法院甚至干脆将审委会审议案件的权柄,作为“待遇”(实为福利)授予分管副院长独享。合议庭遇上有争议的案件,直接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不管这个分管副院长是呆在家里还是躺在医院里)。而分管副院长常常一句话,就把承办人或合议庭的意见否定了。结果几乎是判一件就上诉一件。此种非常情况非但没有引起上级邪党法院的重视,反而受到上级邪党法院的青睐。经常互邀,或聚一聚,或叙一叙,以示亲密,以资鼓励。因为他们客观上给上级邪党法院提供了案源和增加了收入,有利于彼此诉讼任务的完成和“达标”。于是,这些“上诉案件的制造者”就更加有恃无恐,恣意下判。因为他们深知上级邪党法院对他们有所“依赖”。这种“有权定案者受惠、广大干警受累”的审判活动,把许多当事人坑苦了,盘穷了,泪水涟涟,无处觅公道!
2007年,中共邪党法院系统推出的两项最新改革措施之一,就是以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审判专业委员会取代原先的审委会(另一项所谓的改革新举措就是院长异地任职。前已有述)。但这种取代除了在人员数量上略有扩充之外,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原有审委会制度“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用党权操控行政权,用行政权控制司法权”等种种弊端。说句不大中听的大实话,无非是增加了几个把关、担责者,添进来一些分肥、揩油人!按某地一中级法院副院长的话来说:“这种改革无非是将审委会的旧有人员分散到新成立的各个专业委员会去。院长等主要行政领导仍然统辖各个专业委员会。……还不是谁官大谁说了算!”所以,你别看中共邪党法院司法改革的口号喊得惊天动地响,其实都是一些“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的小把戏或假把戏,作用非常的有限。现实中愈演愈烈的司法腐败就是明证。尤其是中共邪党的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杨,在任十年,更是把中国大陆法院领进了腐败和黑道的深渊。其在通过子女大肆敛财的同时还培植党羽,预留后路。可谓罪行累累,劣迹斑斑。现在一卸任就出事,也算是天理昭昭,善恶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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