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移民局RFE的虚实曲折

刘宗坤、白凯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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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9日讯】本文结合本所处理的一个I-140申请案,来看移民局处理证据要求信(RFE – Request For Evidence)的虚虚实实、真真假假,以及给申请过程制造的曲曲折折。

本文中的个案递交申请时间相差三个半月,却几乎同时被移民局发出错误的证据要求信。因为移民局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当移民官在审理过程的某个环节(比如 RFE)出错时,整个申请案犹如坠入一个黑洞。但是,只要律师和申请人锲而不舍,通过有效的径向移民局问责,虽历经山重水复,却终归“柳暗花明。

本案申请人来自中国,于2007年4月17日通过本所向德州移民服务中心递交了NIW I-140申请。申请人在中国获得生物学博士学位后,来美国一所大学做博士后。在提出移民申请时,申请人已经发表中英文文章十几篇,并有几十次中英文引用。这在我们递交的NIW申请中,应属于中上条件。按照以往TSC对类似条件的NIW申请的处理情况,我们在递交申请后,并没有期望移民局会发出RFE。

2007年8月30日,律师收到移民局的email,称向本案发出RFE。同样在三个星期后,无论律师还是申请人均没有收到RFE。 2007年9月24日,我们就本案RFE的合理性向移民局提出质询,并要求移民局立即寄送RFE。2007年10月15日,我们收到移民局的答复,称会尽快向律师寄送RFE。一个月过后,无论律师还是申请人仍没有收到移民局答应寄出的RFE。我们再度向移民局提出质询,催促其尽快寄送RFE,以免造成本案因收不到RFE而被错误拒绝的后果。

2007年12月9日,我们收到移民局的答复,称已经责令负责审理此案的移民官处理此事。但是,移民局的承诺再次落空。在此后近三个月中,我们并未收到移民局的任何处理结果。2008年3月4日,我们再度通过特殊渠道向TSC交涉,力促其尽快妥善合理地处理此案。2008年4月21日,我们收到TSC的答复,称移民官已经于4月8日调出此案的档案,可望在近期内做出处理。

2008年6月3日,我们收到移民局的通知,告知本申请案已经批准。显然,移民局再度收回了申请人从未收到的错发的RFE,转而直接批准了申请。此案可谓经历曲折,几度反复,因移民局的错误和不作为而被耽搁数月之久。这对申请人极为不公平。我们对申请人在这一令人折磨又无奈的漫长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耐心和理性深表敬佩。令人欣慰的是,本案终归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德国人有句谚语:Ende gut, alles gut(“结果好,一切都好。”)当年在北大学德语时,因朗朗上口,牢记在心。想不到,十几年后在此处派上了用场。

如果读者期望了解更多有关 RFE的法律和案例,还可参照笔者的几篇旧文,比如“ 近期RFE 的动向及应对策略”(见http﹕//www。niwus。com/art080227。html),“近期NIW各类RFE案例及分析”(见http﹕ //www。niwus。com/art071219。html),“如何回复RFE中的错误要求﹖”(见http﹕ //www。niwus。com/art0023。html),以及“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见http﹕ /www。niwus。com/art0022。html)。(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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