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寿龙:自由高于一切:自由至上论述评(三)

毛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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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6日讯】三、公共选择

公共选择研究的是与市场选择相对的公共领域的选择问题。布坎南和图洛克等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者。他们主张个人至上,政府在克服外部性问题上是必要的,大政府是选择者在公共领域里理性选择的结果。大政府助长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阻碍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要遏制寻租,就需要进行宪法改革,利用可靠的宪政制度,限制政府的作用。

公共选择学者的基本观点也有自由至上论的倾向,它强调个人自由至上,主张有限政府。如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1975)一书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无政府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能够强制他人”。他在《自由、市场和国家》一书中,特别强调了消极意义的自由,”如果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强制他/她这样做,那么这个人在做出某一行为时就是自由的。”比如一个人没有他人或者集团的干涉,他有权仰着睡或者趴着睡,这时他是自由的。不幸的是,他由于身体上的疾病只能选择一种睡法,这时他同样是自由的。

公共选择学者认为,在自由市场条件下,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讨价还价并签订契约,这时人们能够享受自由。他们假定,个人是惟一重要的决策单位,个人为效用最大化考虑所激励,并且他们在进行选择时信息充分且充分理性。只有个人才做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效用最大化,就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效用最大化包括任何能够带来快乐和满足的或者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人是自利的,在市场中是如此,在公共领域中也是如此。”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

当然,自利并不是人性的全部,实际上布坎南和图治克也承认,在私人生活中,有些人愿意拿出总收入的5%来帮助穷人,或者其他值得做的事情,在公共生活中有些人也会这样做。在选举时,相当多的人就特定的问题进行投票时也没有特别自利的动机,他们将会根据公共利益来投票,他们愿意为国防做出贡献,也愿意维持军事设施。他们愿意供养一个无偏见的法院体制,即使某些问题如同性恋或者堕胎与他们的利益无关,他们也会就特定的政策选择进行投票,也有许多人愿意采取行动去促进公共利益,因此他们支持政府提供天气预报服务,提供社会保障项目,发展高速公路系统。而有些人则因为缺乏相关的知识或者兴趣,愿意让他们的代表在国会投票决定什么是国家利益。”政治社会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理论研究必须从简单的假定出发。因此,公共选择学者的个人至上,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而不是意味着相信个人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全部。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假设意味着”在设计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目的”。人是自私的,在公共领域里一旦掌握了权力,就必然会损公肥私,这时即使有很多人大公无私,只要有人自私,损公肥私也必然发生。因此”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布坎南和图洛克认为无政府状态是理想的状态,但他们也认为这是不现实的。因为在无政府状态下,任何人都有完全的自由,每一个人都可能在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时侵害他人的利益,对他人产生外部不经济。这就有必要建立政府,来管理和控制个人的行为,从而减轻或者消除外部不经济问题。另外,为了能够履行契约,维持秩序,以及为了保证国防安全,政府也是必要的。”霍布斯无政府状态的经济无论如何不会有效率,而那些幻想无政府状态中的竞争性保护性协会的人确实在白日做梦。在没有执行和保护’我的和你的’区别的环境里,个人将发挥相对少的努力,而那些努力成果的很大一部分要消耗在抢夺和保护行为之中。集体保障秩序的措施是生产性的,因此,提供这样的秩序的机构(集体或国家)对产出价值提出要求是得到公认的,即使以最极端的生产力伦理准绳来说也是如此。”不过,政府本身也涉及到成本问题,这些成本包括达成同意的过程成本,对自由的侵害成本,征税成本。这时就有必要作出权衡,在权衡过程中个人的自由总是应该摆在优先的位置上。

1970年图洛克写了《私人的欲望,公共的手段》一书,该书的副标题就是”政府适当范围的经济分析”。该书系统地阐述了外部性问题。图洛克认为,人类很多行为涉及到种种外部性问题,随地吐痰影响公共卫生,偷鸡摸狗影响公共安全,不接受教育增加文盲率,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建立企业增加就业机会,修建马路方便交通,在公共场所一丝不挂……均是不仅仅涉及自己的兴趣或者利益,而且涉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于他人有利的外部性如优美的居住环境、义务铺路修桥等行为值得提倡,但污染环境、损害治安的有害的外部性行为却需要政府的管制。此时问题就出现了:政府应该管制、禁止或者对特定的行为征税吗?或者政府应该让有关方面自己去解决问题?图洛克认为,政府在处理外部性问题上与私人处理相比有比较优势,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行动,来克服外部性问题。

公共选择研究的最大成果就是在市场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能够获得共同富裕,但在公共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却是搭便车、大政府、寻租等等十分恶劣的后果。

在公共领域里,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要满足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的条件,就必须采取一致同意的选择规则。由于一致同意的代价非常昂贵,它不是导致一事无成,就是不得不经常向反对者行贿。因此,公共领域的选择规则往往会倾向于尊重多数的意见,实行少数无条件服从多数的原则。

公共选择研究表明,多数统治原则的实施,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大政府的恶果。假定有100个人通过多数原则建立政府来处理事务,根据多数统治规则,任何51个人就可以采取集体行动,即使这种行动必须要由其他49个人付出一部分的代价。由于51个人组成的多数并不一定是同一批51个人,因此人们可以组织任意的51个人来采取强制性的行动,并让其他49%的人支付一部分成本。由于多数派总是能够依靠多数原则来剥削少数人的利益,人们就会越来越依靠多数统治的办法来搭少数人的便车。结果公共领域日益扩张,也就是政府扩张,市场缩小。

政府扩张导致寻租泛滥。在此,公共选择学者的寻租不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所征收的租金,它指的是”通过国家的保护所产生的财富的转移”。它包括”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要求政府限制日本汽车进口的通用汽车公司的说客就是寻租者。要求加薪的官僚是寻租者。反对进口限制和反对给官僚加薪的人也是寻租者。简言之,通过政府作为或者不作为来获得好处的任何行为都是寻租行为,阻挠他人寻租的行为也是寻租行为。

寻租行为并不是通常所说的寻利行为。寻利行为是一种生产性的努力,它有助于社会的福祉,但是寻租行为涉及资源的非生产性运用,如说客的时间和才能就是非生产性的运用。把可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用于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减少了总的财富。图洛克把寻租看作是”负总和的游戏”,认为第三世界国家的落后是因为这些国家存在着大量的寻租行为。

官僚也是效用最大化的即自私的寻租者。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职位、工资和津贴,由于他们的前途取决于他们工作的政府部门的状况,因此他们也特别关心自己所在的工作部门的扩张,希望有更多的人员,有更多的预算。他们努力扩张政府部门的职能,同时设法反对可能导致其人员精简或者预算削减的发展。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将要结束时,他们会花完最后一分钱,惟恐本年度有剩余后,下一年度的预算就会削减。同时还会想方设法证明该年度预算规模不足。对于寻租者来说,他们一边抱怨官僚机构为何不死,为什么不衰亡,一边则设法支持官僚机构,因为一旦真的死亡了,寻租者也无机会寻租了。

投票者投票的动机也是为了增进自己的利益。他们选择那些能够满足他们欲望的立法者。立法者也为自利所驱使,他们为了再当选,他们在投票时往往考虑那些特殊选民的利益,并且尽可能地把成本分配到其他无关紧要的选民身上。对立法者要求扩张政府,要求增加政府开支的压力大于要求精简政府、缩减预算的压力,于是政府一直在扩张,而当税收无法维持政府支出时,政府就会举借国债,实施赤字财政。

因此,在公共选择学者看来,政府就是所有人都力图依靠他人来生活的东西,政府是寻租的根源。政府扩张是多数统治原则条件下一部分人积极选择的结果。这时,就要建立可靠的宪政制度,保护个人的自由,保护市场,制约多数的权力,遏制政府的扩张,把政府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遏制寻租。

布坎南和图洛克在《同意的计算》分析了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问题。他们认为,逻辑上的制宪者充满害怕而不是充满希望。他们怀疑政府,认为政府是最大的威胁。他们关心如何保护自己,而不太关心政府将会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实现进步。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他们要求宪法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生效,给每一个人以否决的权利,政府就不会浪费任何纳税人的钱。无政府状态下人们可以拥有充分的自由,但一旦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地强制他人时,其结果很可能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如果任何人均能够利用一致同意规则给予的一票否决权,政府在公共领域里必将一事无成。一致同意将会使政府完全失效,或者不得不向拒不合作者行贿,因此它本身也是昂贵的。因此逻辑上的制宪者必然选择多数统治的原则。然而,多数统治原则必然导致大政府和寻租泛滥。因此,制宪者必然会制定制约多数权力、保护少数权利的宪政安排,立宪的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

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提出了立宪政治的基本原则。他认为,人有坏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但是”在设计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日的”。人是自私的,在公共领域里一旦掌握了权力,就必然会损公肥私,这时即使有很多人大公无私,只要有人自私,损公肥私也必然发生。因此”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布坎南分析了宪法经济学在税收、干预政策以及宪法改革三个领域的应用问题。他认为,在税收领域里,关键问题在于外部征集的税收对于处于市场上作为物品和劳务的需求者及供应者的私人经济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新古典税收理论无论在实证还是规范上都假定税收本身对于选择过程来说是外生的。公共选择研究则假定政治决策制定是内生的。各种税基额外的负担轻重的排序和选择不如各种税基条件下政府收入大小的排序和选择重要。税收问题关键在于政治决策结构与财政制度的相互作用。

凯恩斯主义主张利用政府预算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忽视了政治决策结构对预算的影响。公共选择研究表明,民主政府喜欢支出而不愿征税,从而趋于使预算出现赤字的倾向。布坎南认为,在后凯恩斯时代,当对政治行为者的道德约束失去它们先前的大部分效力时,就需要限制赤字融通的正式规则,以保证负责任的财政决策。

布坎南认为,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实现分配的公平,在民主政府中,再分配政策实现公平的可能性取决于利益集团政治能否实现分配公平。公共选择研究表明:”利益集团之间不受约束的政治斗争不可能促进分配公平的种种目标。”只有当制度规则严格限制旨在破坏转让过程有利可图的投资时,税后转让后的价值分配,才可能有符合公平原理的调整。

从整体上来看,公共选择与自由至上论的基本倾向是一致的,因而人们经常认为它也是自由至上论的组成部分,不过它与自由至上论的区别也不可忽视。首先,它用微观经济学方法系统地阐述了大政府产生的过程、大政府可能导致的寻租等方面的危害、制止大政府的难度,它还论证了在克服外部性方面政府职能的必要性,并且给出了制止大政府的宪政制度设计原则。它比自由至上论者更注重技术问题,在提供解决方案时更注意现实可行性,也更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它注重利益因素在公共领域的重要作用,既有实证分析,也有规范分析,而自由至上论要么是后果论的,要么就是以自然法和天赋权利为基础的。

其次,公共选择理论论证了个人自由选择在市场领域可以导致共同富裕和繁荣,但在非市场领域即公共领域则必然导致搭便车盛行、公益物品供给不足、公害物品泛滥、公有物得不到起码的关心等公有物的灾难。要解决公共领域自由选择所必然导致的恶果,必须在公共领域建立自由民主宪政制度,来界定公共领域的个人权利,并以此来制约政府。它对于自由至上论的发展是它论证了市场制度在公共领域的失灵以及个人自由在公共领域的限度,也论证了政府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的必要性。

此外,公共选择学说也为政府职能提供了新的边界,即契约论的边界,为突破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的边界提供了可能性。 因为诺齐克把国家的职能限于守夜人的角色,其他职能在道德上都是不正当的,但一致同意学说却允许国家在一致同意的情 况下超越守夜人的角色,并且也可以不侵犯个人的权利,因为一 旦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人们就可以运用绝对否决权不同意。 【未完】

--原载:《天道网》,2007-11-29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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