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8月19日讯】问题410﹕我的绿卡申请第一步,PERM,已进行了3个月,我的雇主做的广告及征人在上周完成。据我所知,我的律师应该可以将PERM 劳工证申请报上。但是,这周我收到我的律师要求我的雇主将我是唯一符合这个职位条件的证据交给她。虽然我的雇主已告诉她在征人活动中井没有任何够格的人。这个职位要求在某些领域要有两年的工作经验。我在台湾以前的雇主在这些领域中工作了1 年半﹔还有我用H-1B在这家公司工作己经有10个月的工作经验。当我告诉我的律师用我在这间公司挣得的10个月的工作经验加上台湾的1年半经验,她告诉我在目前公司挣得的10个月工作经验只有在H-1B的职位和绿卡的职位大不相同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她说的是真的吗﹖我觉得很不合理,或她根本不想报我的申请﹖
解答﹕ 你的律师说的没错。从法律上讲,你不能用在同一雇主那儿挣得的经验来符合绿卡的条件。
这条规定的背后的原因是﹕为当雇主雇佣你的那10个月中,老板当时并没有要求你具有2年的工作经验﹔那么为什么老板在办你的绿卡的时候而要求其他申请人要有2年的工作经验﹖所以,如果这10个月可以符合条件的话,它的职位必须和绿卡职位完全不同才可以。例如,这10个月你是“电脑编程员”,绿卡的职位是“软件工程师”。一般来讲,你可以用在“电脑编程员”挣得的经验来符合“软件工程师”这
一职位要求。所以,在公司给你软件工程师的工作offer时,你已经有2年的工作经验了。
换一种情形,如果10个月前,老板雇佣你的职称就是“软件工程师”,而你当时只有台湾的 1 年半的经验,这就说明老板对这个职位不要求 2 年的经验﹔则10个月后给你办绿卡时,也就不能提出这个2年工作经验的要求。
即使你认为绿卡的职位和在同一雇主取得经验的职位大不相同,也很容易被劳工部或移民局挑战。一般来说最好不用在同一公司挣得的经验,以免给自己带来大麻烦。如果你没有2年的工作经验,在广告中要求1年工作经验就好了,这样,你就没有辩论“这两个职位是大不相同的”的麻烦。
我想你的律师是想用你老板已经做了的“现成的广告”来为你做绿卡。那么,根据你的条件,你无法使用这个“现成的广告,”还要重新登广告。 新的广告只能要求1年或1年半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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