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13日讯】 4月9日,我拿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30日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诉2006)浙执监字第4号通知书》,我们夫妇三年多来艰难的申被轻松地驳回了。捧着这份《通知书》,既让人怒火万丈,又让人哭笑不得。这是一份十分荒唐的通知书,世界上恐怕再也找比这荒唐的法律文书了。
一、拿着手铐逼着我写卖房保证书,却说我“自愿”。《通知书》说:“同月(指 2002后3月)31日,孔子明申请自行处理光明山路房屋,并向仙居法院出具了内容为‘该房屋由我自己负责销售,时间在一个半月内,出售屋价在60万元以上。如果逾期由法院拍卖’的保证书。实际情况是:我知道仙居法院进行违法拍卖后,从希腊国赶到仙居法院要求调解解决,并指出违法问题,可是仙居法院说: “没有调解了,60万元钱交法院,没有钱就买房子,不买房子不准出国。”拿着手铐逼着我写卖房保证书,当时我没钱,法院也不讲理,今日落在他船由他摇他,留点青山在,就把我们当时150万元以上房屋违法从48余万元“拿走”。把我们20多年的辛勤劳动的房屋就这样被洗劫一空。
二、拍卖事先未办理集体土地出售转让手续明显错误。我们的私有宅基地是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西门村委而没有办理土地出售转让手续时不能上市买卖的,仙居法院是违犯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浙江高院在2007年3月30日驳回执行申诉(2006)浙执监字第4号通知书已认定“……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自然一并转移。但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向承受人收取使用土地的费用……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仍为原貌〈原户我所有〉”这种定理不是很明显在鼓励引发一系列纠纷矛盾吗?所以也直接严重影响了房屋拍卖,有纠纷的房屋谁愿意来买,固然造成拍卖未果的原因其中存在问题的一种。所以说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集体土地必须办理出售转让手续后转入国有土地才能上市买卖,并明确规定要缴纳土地出售转让金40%- 60%。所以拍卖事先未办理土地出售转让手续违法原则是错误的,法律的根本是用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鼓励引发更大的民事纠纷。造房子必须先有地基才能往上造房子,没有地哪有天。所以说天跟地走。浙江高院说地跟天走是不合情理的。我再说一句土地使用权不租,把窗户墙拆走是有道理的。浙江高院这种做法是庇护下属法院推其法律责任,应用法律错误。
三、枉法裁定不纠正,滥用职权强硬驳回执行申诉违背法律。浙江高院在2007年3月 30作出驳回执行申诉通知书中已认定:“(二)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置房屋是只能处置被执行人合法取得且拥有完全权属的房屋,对违章建筑不能处理。仙居法院执行光明山路房屋时,北面的97、5平方米临时用房和南面东边间第四层均属违章建筑,故不应纳入处置范围。安州会计所对97、5平方米临时用房予以评估及仙居法院将之列入抵债财产范围均不当,但这于你们的实体利益并无损害,反而对你们有利。”浙江高院已确认违法评估和仙居法院违法执行及枉法裁定,应以依法裁还给我们权益,法律不是对谁有利无利的问题,都是平等的。而不是以浙江高院所说的把我们房屋地价‘抢走’还说对我们有利,在此我郑重地大声说不需要对我有利,以法律来骗三岁小孩。
仙居法院(2002)仙法执字第9号裁定书裁明:“……二间六层楼房屋,二间三层楼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包括违章建筑的地上建筑物作价人民币 238091、89元……”使用权作价的枉法裁定,上述这些问题浙江高院已认定仙居法院违法执行及枉法裁定和评估违法,那么又为什么要驳回执行申诉(2006)浙执监字第4号,这不是自相矛盾,浙江高院明知是天上有太阳,却以权压人说没有太阳。天上还是有太阳的。浙江高院已认定事实应以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仙居法院原裁定书重新裁定给我们的:宅基地所有权,北面的97、5平方米临时用房和南面东边间第四层违章建筑。可见驳回执行申诉通知书的事实题不对文,在省高院立案审理三年多,竟作出一个十分荒唐的结论,驳回执行申诉(2006)浙执监字第4号,只往天平国徽抹黑。
四、违法拍卖固然达到无人问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西门村没有办理出售转让手续,已严重违法拍卖,浙江高院2007年3月30日驳回执行申诉通知书中已认定:“但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向承受人收取使用土地的费用。”这是制造拍卖无人问津的主要问题中是其一。 “安州会计所对97、5平方米临时用房予以评估及仙居法院将之列入抵债财产范围均不当。”这些问题省高院在驳回执行申诉通知中所认定的这个拍卖问题是其二。把二间四层楼房屋,拍卖公告当作二间三层楼拍卖,连几层楼房也要搞不清楚,是在竟拍该房屋吗?这个问题是其三。其四是:安州会计会物所把我们1180平的建筑面积框架铝合金窗全封闭房屋当作国有资产估价。估作54余万元的错误目的,是合符我当时债款。这样就可以达到拍卖。这样的价格更使人不敢相信,坐落在仙居城关光明上路21-1号房屋只有54余万元进行拍卖。以上存在这么多问题足够致使人无人问津的主要原因,而仙居法院把这些问题推说:“汇通拍卖公司举行公开拍卖,朱**从以起拍价竟得该标。你们的亲戚在拍卖现场威胁朱**……”如果说我亲戚现场威胁的话,朱**会得标吗?这不合乎情理的掩饰之词,而真正的原因是以上问题的存在,当时朱**不清楚,如果没有以上问题存在法院能同意退标吗?这是事实客观的存在。再说有钱人谁愿意买有纠纷的房屋。只有合伙人,在权力的庇护下“拿走”。
五、把我们私有房屋当作国有资产清算方法评估是别有用心的。把我们私有房产当作国有资产评估的主要区别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上,集体土地是有地价的,而且必须要办理出售转让手续后才能上市买卖,土地价有明显价格,而有意避开土地办理出售转让手续,并且还要先缴纳土地出售转让40%-60%,所以以国有资产评估低价进行拍卖。被执行人已秤锤落水浮不起来,评估报告又不让人看,恶意压低房价54余万元的目的是符合我当时的债款,就可以达到拍卖价格,然后又违法拍卖压住房价,一切使其合乎情理的进行违法把戏,是很明显的。当时仙居商品房的价格平均在1500每平方米,我们座落在仙居县城关里仙居中学理想的商业地段,而不是省高院所说的系农村房屋,或强制变价房屋,就应该低价处理,拆迁也是房屋,难道被制执行就不是房屋了。
──转自《六四天网》(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