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消保会:DVD业者标明租借时间 以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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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五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组长邱惠美今天表示,针对消费者新年常租DVD观赏,已邀请各界达成共识,须标明租借起迄时间,可避免消费纠纷再发生。

邱惠美指出,消保会已邀集专家学者、主管机关、消保团体及业者代表开会研商,就经常发生租借影片纠纷(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3点共识,可防范纠纷产生。

一、业者须就现行“二天一夜”或“三天二夜”等租借方案加注起迄时间,好让消费者清楚租借期限。

二、本范新增第2条之1条文,内容为“乙方(企业经营者)应担保录影节目带出租之行销广告内容真实,并依该广告内容对甲方(消费者)负责。”。

三、另对于范本第14条第1项消费者逾期返还租片规定,修正为“甲方(消费者)应依乙方(企业经营者)规定之租期终止日,将承租之录影节目带返还乙方;逾期 日(不得少于10日)未归还,乙方有权将该出租之录影节目带,视为价金已支付之出售商品处理,乙方得自甲方之预付金(录影节目带出租加值卡)项下扣缴”。

消保会并呼吁消费者,若仍发生消费争议,或需要咨询或申诉,可拨打“1950”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电话转接各县市消费者服务中心,或直接向各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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