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8月29日讯】2006年8月27日,在中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共
所主导的《监督法》以155票赞成,一票反对,五票弃权,获得了通过。这部法律,从酝酿到出台历时近20年,应该说如此难产的一部法律已经非常完善至美了,但实际上根本就不尽如人意。虽然胡锦涛在听取所谓党外人士的意见时说,制定《监督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他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其意义极为重大。但其实际意义确实有这么巨大吗?
作为中共的法,无论何种法,由于在一党主导下制定的,所以在制定时,每次都首先把党的领导置于法律之上,所以,便都极为难产,尤其是那些比较有良心的号称法律界极为德高望重的人士,干什么繁重累人的活计都远没这更累人。因为这是与作为一个人最起码的良心、
道德、尊严和准则在搏斗。由于随声附和的人多,毕竟寡不敌众,便都以顺水推舟为借口,所以,全部就都依了大多数。当然,这个大多数实际还依然是顶头上司的心事,否则,又怎能真正拍板得了?
而之所以浪费那么多时间、金钱和生命,则是实实在在地消遣。也许这其中还有很多好色鬼,他们白天冠冕堂皇、一本正经当专家阅读党报,开展讨论会,或借考察调研之名到处游山玩水,晚上就都在无数陌生小姑娘们身上撒起野来,当然便是十足的野兽了。实际也确实这样,果真就由这些衣冠禽兽们,糟蹋了无数的良家女子。这实在也是一大罪过啊!但谁又会追究这个错误哩?毕竟这是一个官员”娼盛”的年代。
虽然有人问《监督法》出台了,能否发挥其真正应有的作用?他们就绝不这样想了。或者即便想,也是可想而知的。毕竟想与不想一样结果,甚至多一事多一累,少一事少考成。所以,就都选择毫不担责任的少一事,干脆就都不想了。当然,便真正达到了连想也不想的淋漓尽致的程度上了。
虽然胡锦涛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他也寄希望于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
作。但是,如果这些官僚们实际根本不严格执行,谁又能把他们及时有办法呢?这《监督法》也便像其他所有法律一样,被彻底架空了。也毕竟由于在制定时就把党权凌驾其上,如果不架空那也是绝对不可能的。
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就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过多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律条文虽然大体上是比较公正的,但它能在多大程度上为社会的建设保驾护航?固然,对于一部法律,最为公正地,极顶阳光透明的实施,这才是最为重要的。而作为法官来
讲,能够不折不扣地严格执法;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讲,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不因自己的地位、职权的不同而在法律面前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固然才是最难办到的。毕竟,任何独裁体制,由于其本质属性和要求所决定,只要是受此体制管束的人,无不有高低贵贱之分。当
然,这地位和职权便决定了他们必须在法律面前享受不同的待遇与特权。
虽然这《监督法》作为推进社会民主制度,完善监督体制的重大举措,意义自然很深远,但又怎样才能真正得以全面贯彻和落实呢?
1、《监督法》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其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在监督的职能上它能否很好地处理与中共的监督以及与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才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何况人大也是在中共领导下才开展有效工作的,如此境遇和状态,人大的监督又该如何得到充沛发挥哩?而是完全成为党监督的传话筒?确实能在党监督原则下保持人大监督的独立性吗?
2、《监督法》虽然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政府不当决定的权利,但同级人大与政府官员大都常处一地,是熟人甚至是朋友,这样的情况下,能否淌过人情关,而不折不扣地监督政府,是对各级人大的又一个巨大考验。
3、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虽然体现在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上,但其实更应体现在对各级政府的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审查及批准上,在这一点上,这个《监督法》都全部明确了吗?而依照现实人大的力量,眼下还极难就政府的预算决算进行细致地审查,如何避免大会上”听一听举一举手”的被动局面也才是一个重大问题,也是落实《监督法》成败的关键所在。
4、《监督法》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我们知道在许多地方不光人大代表是政府官员,而且不少常委会成员也是政府官员,《监督法》虽然明确了人大的监督职能,但如何解决好代表成分的问题,从而避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身份重叠的尴尬,也直接影响着监督法的实施效果。
5、胡锦涛在讲话中号召各级党组织要模范遵守法律,支持人大的工作,但当人大的监督与同级党委的意见不一致时,又如何处理哩?
等等许多问题。
总之,《监督法》的出台也算是中共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进中国民主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关键还要使它能够不折不扣地得以全面实施,这才是最为至关重要的。如果说一部《监督法》的酝酿用了20年时间,那么,它的真正全面贯彻落实也需要一个极为漫长的时间,或者干脆就无法落实,仅仅只是又一个谎言而已,一定也是在制定早期就已经奠定下的。否则,除非打破党权至上的根本死结,把党权首先降格下来。当然,还必须存在一个反对党的合法强制性,否则,也难真正保证《监督法》的全面贯彻与落实。
因此,可以这样说,这由中共一党所牵头制定的所谓《监督法》,由于该党本身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且很顽固不化、愚顽不开,而拒绝任何形式的被监督,又哪来资格和本钱奢谈《监督法》?并且还确实制定了,这难道不是一部在所有党干部的领导下,仅仅只要求平头百姓人人平等,平头百姓之间可以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一部严重践踏人性,歪曲伦理的极度错误和荒唐法典吗?但如此荒谬绝论的事,惟有中共才干得出。如果这在民主后的中国不是天大的笑话,还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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