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7月10日讯】二,余杰王怡的矛盾
我注意到,余王郭事件发生后,相当多的人从所谓人性的视角对余杰王怡提出了严厉指责。当我写作本文时,也有朋友认为我忽略了这个问题是个欠缺。感谢这些朋友对我的写作提出自己的建议!但非常遗憾,这样的建议我不会采纳。
为什么呢?道理有四:其一,公共评论只应针对公共话题发言,个性特点,无论是好的,还是差的,或者坏的,最好还是交由当事人去决定。你可以因为不喜欢余王二人的性格而不与他们做朋友,但你无权排除有人与他们性格相投要和他们做朋友,今后你可以不、也可以会给他们投票,那纯粹是私人的权利,不要把私域与公域混到一起,在我看来,中国文化人之间的纠纷,率多由于这种公私不分而引发。
其二,前面已经引征过亚峰的一段话,主张从个性等方面讨伐余杰王怡的人们,根本就没有读懂亚峰的意思,那么,我就在此再重复一下:“海外民运的人际关系网络被击破的两大要点,第一是抓特务,第二是攻人品。这次是他,下次就轮到你,几次之后,基本的互信就荡然无存。维权运动要避免这一教训,基本的措施就是不陷入这两个极为幼稚的误区。”
其三,对朋友的性格缺点、个性弱点必须包容,要允许他人犯错误,因为人就是个会犯错误的东西,从个性或人性讨伐余杰王怡的人,谁能拍胸脯说自己的人性是完美无缺的?某些批评别人在排挤他人是人性存在缺陷的人,可不可以扪心自问,“我”是不是陷入嫉妒或报复的人性困境之中?我们任何人都会犯错误,对名人,对自己对之期许很高的人,对他们身上出现的错误同样要宽容,不要把他们当作“领袖”、“完人”去看,而且,个性的千姿百态,题中应有之义,正包含了美与不美组合的千姿百态,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的优点愈突出,往往缺点愈多且愈大。身材越高,阴影越长。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的一个基本前提,正是人性有弱点,必须借助于制度去校正。试想,如果吸过毒的马拉多纳放在中国社会中,会不会还享有球王的荣耀?但人家就是容忍了他的缺点。
要求他人不犯错误,对他人性格中暴露出来的某些弱点采取一种绝不宽容的态度,正是中国文化传统上的一个劣质基因!即使从公益的维度来看,这种对弱点的不宽容,也是害大于益的,最终必定导致人人自缚手脚,谨小慎微,从而在防范错误之时,也压制住了人作为人的活力——错误弱点并不是最坏的,最坏的是不敢犯错误,时刻害怕暴露出自身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种不许犯错的舆论强制,使整体中的任何个体都成为侏儒:时刻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其四,在我的眼中,与王怡飞雄亚峰诸位的友谊大于任何公益,我认为,这正是我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应取的态度,另外,用“私不害公”等以公益的名义不宽容朋友缺点的行为,除非是肩负公众委托的职责者,否则,这种行为,名义上是所谓为了公共利益,实则是以出卖朋友为自己赢取公众形象和政治影响,这是为我所不耻的。
与余杰王怡之间的交往不打算在此叙述,因为二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叙述与二人的关系,有可能被人讥为炫耀或攀附。我不仅以借他人抬高自己为耻,而且尤以借余杰王怡二人之名抬升自己为耻。我认为自己与王怡余杰二人比较起来,终身成就谁大谁小,还远未到分出高低的时候。我把下面即将展开的讨论定位为围棋复盘,把余王拒郭事件视为三人下了一盘棋。我现在所做的只是和他们一起复盘,在复盘研究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哪儿哪儿余杰下错了,哪儿哪儿飞雄你下了招臭棋。说臭棋时,脸上是带着笑容的。就是这样的讨论,我也忧虑可能对双方造成伤害。我说过,如果这些讨论对王怡(当然也包括郭飞雄)造成伤害,那么,我宁可删除这些文字。在国人看来,也许,我如此这么讲,是把私谊置于公益之上,但在我看来,公益大于私谊,正是一个典型的集体主义论式。而且,如果认为我在主张公益,那么,我的主张正确与否,是应当存疑的,而朋友受伤害,却不容置疑。这正是我从观点上与王怡余杰讨论,而不从所谓人性的角度对他们施以鞭挞的道理所在。当然,这种基于观点而非个性的批评是对是错,有几分合理,又有多少是朋友们所不乐于接受的,还可以继续讨论。我所能做的只是,坦诚地对当事双方谈出我对这个事情的看法,绝不隐瞒。事实上,我是在得到王怡的认可和亚峰某种程度上代表飞雄同意之后,才决定写下这些批评意见的。
1,我对余王郭事件的基本判断。通过阅读郭飞雄、余杰、王怡三位当事人事后公布的材料,对这次余王拒郭事件我得出自己的判断是:不论余杰王怡的动机如何,最后造成郭飞雄失去机会,就是一个错误(郭飞雄的原话:“通过密谋非法剥夺我的参与权的行径,这对我来说,乃是奇耻大辱”)。这样的错误,在今后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再发生。王怡余杰辩护中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他们认为自己不应该与搞政治的郭飞雄一起接受布什的接见,言论中还透露出对飞雄的轻视(王怡对郭飞雄的评价是:“不过在后来几天的行程中,我们对你的一些言行产生了负面的评价。对你和我们的主内弟兄对局势的盲目判断,对某些想法的固执和膨胀,以及在与美国国会及其他部门交往中的措词和态度,产生了极度反感。”)基于这两个原因作出论断:“我和余杰一致认为与你一道见布什的后果可能更严重”,并把这种“有我无他、有他无我”的非此即彼式的论断付诸行动。但在如此论断并行动时,二人显然轻视了参与者平权的游戏规则,而这个规则本应是优先的。余王以不去向邀请方施加“威胁”,最后直接导致郭飞雄没能出现在布什的客厅里,在此,余王二人以言论优劣和个人素质的高低置换了权利的有无,从而使得价值层面的分歧,演化出事实层面的另一方失权。这就是我论断错误的理由之一。另一个理由是,余王阻止郭飞雄会见布什是为了避免更坏结果的声称,关于希望傅希秋先生不再为郭安排活动的声称,这是在间接告诉郭飞熊和傅希秋:郭飞雄还不具备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能力,因此我们只好代替你(他)作出决定,这不仅是为了大家好,也是为了郭飞雄自己着想。这等于在宣布自己在做郭飞雄的监护人——两个33岁的人做一位40岁的神志健全的哲学专业人士的监护人,同时,也是事实上在宣布郭飞熊暂时还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格。这是对郭飞雄的人格污辱。这一层是所有替余王辩护者所没虑及的,却应该正是郭飞雄感到受到“奇耻大辱”的原因所在。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郭飞雄不应该公开《紧急信》,公开的行为是出于某种深思熟虑的政略安排,但如果是这些人自己身处郭飞雄之境,自己遭受到这等污辱,我相信,也可能会愤怒得难以自制的。余杰王怡不是郭飞雄的监护人,也没有接受白宫对布什的客人进行政治和资格审查的委托,布什见不见郭飞雄,郭飞雄见不见布什,当由他们二者决定,见面后郭飞雄说什么不说什么,布什对郭飞雄印象或好或差,自然该由郭飞雄一己承担,与第三方无关。从这次事件的始末来看,布什从未表示拒绝会见郭飞雄,郭飞雄也没有不去见布什的意愿,他们之间的见面是合意的,余杰王怡也许可以劝说,但无权阻止(飞雄原文:“王怡专门对我说:飞雄你搞政治,与民运弄到一块。我是捍卫宗教自由的,所以不能让你去。”我认为这句话应该是真实的,王怡并没有反对自己讲过这话,我特别注意到王怡在这里使用不容商量的、决断他人的命令语气:“所以不能让你去。”)。飞雄如果出洋相,跟余王二人没有多大关系。余王二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表现好就行了。况且,郭飞雄如果真的会见时在座,也未必就一定会做出什么不体面的事来。余王二人 ,显然是操心操得太多了。
2,王怡说:“我们必须对这一会面之于国内教会及其傅牧师所在机构的影响负责。我们也感到必须结束这一次会议安排的错误。这件事的严重性远远超过我们个人的荣誉和得失,”余杰王怡为了所谓的家庭教会的影响为理由,拒绝郭飞雄,在我看来,以想像中的家庭教会的集体影响或安全需要,迫使郭飞雄个人失去一次其艰苦努力理当得到的在世界形成更大影响的良好机会,违背了自由主义把个人得失置于集体利益之上的原则。有人出于缩小事态的善良愿望把这起事件称为“凉水门事件”,认为郭飞雄公开信所争较的,实质上不过是到白宫去喝杯凉水,我尊重这种愿望,却不同意这种观点,美国总统副总统同时参与会见,已经说明了会见不是为了给中国人一杯凉水。
3,这种家庭教会的安全等等,只是可能,对郭飞雄的伤害,却是事实。余杰王怡二人都强调家庭教会面临的危险。但拒绝郭飞雄参加会见,等于把危险加倍加给了郭飞雄。二人与他一起去见布什是危险,那么,郭飞雄岂不已经危险?如果说余杰王怡见过布什后个人及其身后的家庭教会的安全系数要高一点的话,那么,郭飞雄未能见到布什,他个人以及他个人所象征(只能说是象征,还不能称为代表)的中国维权人士们岂不加倍危险?余王二人的这种考虑非常单边化,缺乏体贴和关怀他人的精神。
4,以政治不政治界分自己与郭飞雄有点自相矛盾。允许信什么是宗教的,信仰的内容是宗教的,“必须允许信”和“不得剥夺侵犯禁止信”却是政治的——欧洲历史上历次争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愿望在付诸实施时几乎无不伴随腥风血雨的政治斗争。余杰在会见中,要求美国政府压迫中国政府,促进中国宗教自由,把保障自身宗教权利诉诸政治权威,通过政治途径,其行为正是政治而非宗教的,排斥持不同政略见解的郭飞熊,也是一次政治性行为。如果单纯只是为了信教,余杰为什么不去朝觐教皇?为什么不是要求教皇来压迫中国政府“必须允许信”和“不得禁止信”?也许,余杰王怡在此是按照另一种界分方法,把施加压力的“政治”不视为政治,而只把变更政权的政治称为政治,然而,在中国的语境下,在中国官方的眼中,余杰王怡二人与郭飞雄大概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郭飞熊的被刑事拘留与余杰的被传唤,只是警方应对程度上的区别,余杰的家庭电话一再受骚扰证明,当局并没有因为余杰先生的自我定位而当作同志。在中国专政当局的“一视同仁”政策下,把光说不练的政治与既说又练的政治划分开,给人的感觉总有点强词夺理的意味。
5,王怡在后来的声明中说,即使从事后眼光看,拒绝郭飞雄也是“不能不如此”,那么是不是可以不如此呢?现在我们反过来想一想,如果余杰王怡与郭飞雄一起去见了布什会怎样?可以肯定将有下面5种结果:
A,郭飞雄的公开信不会有;
B,余杰王怡因此事而引到身上的麻烦不会有(虽然公众人物的麻烦是经常的);
C,余杰王怡和郭飞雄的个人形象将更完整;
D,海内外友人不希望看到的和中共巴不得看到的决裂不会发生,或发生了也不会有这么大的不好影响;
E,家庭教会受到的打击既不会因会见增大,也不会减轻,因为四个人的会见,没有给逮捕某个地方的教会成员提供或消除任何证据。
除此而外,还有什么结果?所谓郭飞雄见过布什后造成的不良后果比这些后果更坏,以及其它种种结果只是想像中的可能,不能确定。余王因顾虑飞雄参加会造成更坏后果,却没到阻止会见会给自身带来这些恶果。这是同情和谅解他们的原因之一。
6,精英行为方式与公众领袖之间。这次事件中,受到伤害最大的,就是余杰王怡作为公众意见领袖的形象。在我的内心,一直珍藏着对王怡余杰的良好印象。我难以忘记初次拜读《火与冰》时思想受到的强烈触动,这个在铁屋子里呐喊的年轻形象,从此深深地烙印在我脑海里,尽管发生了拒郭事件,但我认为,余杰处理实际事务的能力也许确需历练提升,但作为一个以启蒙为己任的作家,毫无疑义是优秀的,其作为中国社会文明化推进力量所发挥出的巨大作用,应该得到肯定。我更不可能忘记王怡,这位比我年轻得多的学者,其佳作我几乎篇篇必读,受益良多!在最近几年的网络维权中,他所发挥的作用,完全当得上“中流砥柱”四个字!我真心地希望看到他们的影响不仅停留在纸面上,而且能走入实际生活中,希望他们不仅作意见领袖,而且能把通过文章培育起来的人脉调动起来,从而在民主化进程中发挥出事实上的领导作用。然而,就是这两位人中龙凤,只因心中存留着的外力压迫的阴影,竟不能接受一个与自己持不同政治见解的人同行!今天中国,像郭飞雄这样的人,至少还勉强可称作余杰王怡的“友军”,起码还不是完全反对自己的敌对力量,如果连这样的人都不能一起共事,那么,今后又如何能领导数以万计的与自己观念不一致的人呢?
有熟悉余杰的朋友说,余杰现在陷入一种二元身份困境中。这种二元身份困境,就是作为独立知识份子的身份,和作为著名作家、公共知识份子、独立中文作家笔会领导的身份——也许还有作为自我预期或某些人预期中的今后公众领导人的身份,游移在作为个人的存在与作为公众人物的存在两个身份之间,对自身没有准确的定位。我相信此论!我相信的一个有力证据就是,独立中文笔会会员东海一枭在北京拜会余杰时竟然吃了闭门羹。余杰作为独立中文笔会的理事,是大家用不计名投票票选出来的,理论上,余杰得选为理事,得到过东海一枭的信任和委托。作为被委托人,居然怠慢委托人,是违背情理的,也违背了中国的礼仪传统,还违反了民主规则。这完全不像一个公众领导人的作为。作为独立知识份子,可以天马行空,其言行只需对自己负责,想说什么说什么,想怎么说怎么说,不想见的人拒之于千里之外也是你的权利。作为公众领袖人物,其指导行为的伦理就有很大不同,你应该说公众最想听的,希望听的,必须放下身段,尊重每一个与你打交道的人,必须为所有有权给你投票的人提供职责内的公众服务,不得拒绝。
几年前我读过王怡写的一首诗。诗中有一句大意是说,我站在十字路口,像一个群众。那时我还没读过帕累托,也不知道米歇尔斯,没有理解诗句中“群众”二字的所指。在对“寡头铁律”有所了解之后的今天,特别是拒郭事件之后,我才对王怡的这句诗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王怡的“像一个群众”的背后,是在为自己的精英身份自矜。王怡作为精英,几乎是公认的事实,我并不反对,相反,还为有这样的精英朋友为荣。然而,精英与庸众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庸众的特点就是“庸”、“ 众”,在开放的民主社会里,精英的地位正是建立取悦于庸众从而得到庸众拥戴的基础上,与庸众打交道时,特别是要得到他们的选票时,是适用“水桶理论”的。这正是精英们不得不面对的两难:坚守自己观念必须“纯粹””正确“,必定逻辑地得出庸众不配站在比自己更高地位的结论,要得到庸众认可,又必须并且只能遵从此一原则。
当然,我并非坐实了余杰王怡的领袖位置。我没有这么大的权力,他们今后是否走向政治舞台中心,既取决于他们主观是否努力,也取决于公众是否认可他们,还取决于中国民主进程的进展,除此而外,还有很多很多因素。做中国的领袖可不是挥笔写篇文章那么简单的事情。今后谁能当上领袖,我无法知道,这超出了我的智力,但有些人不宜当领袖,根据自己所了解的历史经验,我却能作出些大致的推断:主观上不努力的人,绝对当不上领袖;不能得到大家承认的人,不是深孚众望的人,不能把足够多的人团合到一起的人,肯定不可能当上领袖;意志力不坚强的人,不大可能当上领袖;光有知识而缺乏政治、军事、经济、组织中任何一种资源支持的人,当上领袖的几率微乎其微;道德品质上存在重大缺陷的人,即使侥幸当上领袖,也不会长久,要长久便只得依靠暴力。这些”不能“中,可能包括着”必须 “,如果这个论式成立,那么,反观余杰王怡,现在除了一些些人望之外,欠缺的东西实在还非常非常之多。
可以肯定的还有一点,一个时刻以精英姿态盛气凌人地对待他人的人,是绝对得不到公众认可的。得不到公众认可和追随,任你精英不精英,最多只能单兵作战。维权运动最大的作用,便是可以增加公民的数目,从而壮大力量。任何精英如果要得到最大多数人的助力,其理念便得降低纯度,自己须当坚守信念,对他人,却必须强调宽容,要宽容不同见解,即使错误观念,即使反对自己反对对了的观念,应尊重对方拥有”错误观念“和”正确观念“的权利,不管”正确“”错误”是事后发现的,还是当时认为的。
在《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一文中,奥克肖特把知识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写在书本上的技术性知识,一类是无法形之于文字的实践知识,认为政治包涵这两类知识,不能欠缺其中任何一种。依我看来,郭飞熊与余杰王怡三人身上,前者实践性知识多一些,余王二人则书本上的政治知识更强一点。余王二人的不足不应该追究到所谓人性缺陷上去,更多成分在于二人从学堂到书本的成长经历中,缺少现实政治历练这门课,不具备政治实践性知识,这才使得二人在面对矛盾时以有我无他有他无我的方式采取行动。总体上讲,这三人都还年轻,无论是观念中存在某些自相矛盾,还是做事能力存在欠缺,都有的是时间和机会得到解决和提高。我希望看到三人——不仅他们三人,也包括更多旁观的自由派人士——从这起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今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表现都能好起来。
三,“公民联合”而非“事业联合”
余王拒郭事件本身,无论得失成败,都已经成为过去时了,我们思考的重点,不应该放在孰是孰非上,这起事件中观点不同的双方最后只得以决裂方式收场这种现象本身应该才是我们注意的焦点所在。决裂是不是可以避免的?民间不同意见力量如何整合起来?或不同观念者之间的合作有没有可能?如果有,又如何才能成为可能?
还是让我们回到余王拒郭事件中寻找头绪。这起事件,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来解读,可以这么理解:这是传统的道德至上论精英与新兴的智识至上论精英之间的一次对话。对话的第一阶段,代表传统道德的一方在话语权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但他并不甘心失败。于是出现了对话的第二阶段。在第二阶段,情形发生了根本性逆转。由于代表传统道德一方诉诸于人们的传统道德感,他很轻易就获得了成功。开放的知识精英一方在封闭小圈子里的胜利,到了封闭社会的大圈子里却成为人们愤怒谴责的对象。在谴责者自发形成的“道德联盟”中,虽有共产党一方的挑拨离间者,却也不乏自由派人士,透过这些人士振振有辞的表象,我们能看到他们所站立的道德立场,与共产党基本没有原则分别,都以同一种道德观为“正义”。这种道德的核心是“平均律”,以此对付己力所不及者的精英论者所服膺的“最强者律”。谴责余王表象的背后,是“平均律”论者与“最强者律”论者的一次博弈,“平均律”论者以人数众多取胜,然后,就以多数人信奉的“平均律”论为唯一“正义”论,把“最强者律”论者打入败德者行列。然而,在开放的自由社会中,“平均律”论者与“最强者律”论者是共居一室的。
自由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基本权利人人平等,机会人人平等,这是“平均律”,竞争保障优势者的优势能得到最有效利用,这是“最强者律”。如果否定“最强者律”,竞争就毫无价值,社会总体必然无效率。强者与平庸者们如何相处呢?首先,强者必须并且只能通过公平竞争决出;其次,社会多极,各种成功的价值受到社会同等尊重,某一个方面的弱者可在其它领域获得成功;再次,竞争既无处不在,每一种竞争又能定期或不定期重新来过,既促使强者不敢松懈,也给失败者以通过奋斗重新获胜的机会;再再次,公平竞争中强者胜出后不能搞成王败寇,不得越过弱者基本人权界线;第五,法律保障竞争公正有序。
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换个视角来观照余王拒郭事件。这是民主化道路多种的进化论者与渐进道路唯一的理性建构主义者之间的一次碰撞。践行维权的郭飞熊并不排斥志在争取言论和宗教自由者,表现出某种与余杰王怡结盟的愿望,却遭到了对方的冷遇。尽管把余杰王怡划入理性建构主义可能有点冤枉二人,但王怡在《我对大陆维权运动的立场》所说的下面两句话,却给人以建构主义者的感想:他认为自己所应该做的是“以法治的程序和途径,把法律背后的专制者一步步逼到阳光下来”并拒绝承认非此种途径的其它方式的价值:“作为一个基督徒,我认为民主制度若不是以这样的方式得到,民主制度就不值得争取。”因此,王怡可视为一定意义上的建构唯一道路主义者,因为他试图给中国的政治转型型构一条唯一“认准”(正确)的道路,唯一的途径。王怡们所认准的这条道路,如果仅仅只是给自己一方设限,就还不是一元主义的。通过排斥他心目中的“民运人士”郭飞熊,我们看到,王怡们由渐进最好,滑向了唯有渐进政治正确,滑向了排除多元选择。
中国民主化道路是唯有渐进正确呢?还是也可以以突变的方式完成?这两种思路之间的区别,应该就是以郭飞熊高智晟为代表的所谓“激进民运派”与以余杰王怡为代表的“温和渐进派”的分歧所在。“激进民运派”通常并不排斥“温和渐进派”,他们强调联合,以组成“统一战线”,“温和渐进派”却并不大买账,表现出相当强烈的排他特征。王怡明确否定“统一战线”。“温和渐进派”为什么不买前者的帐?因为“激进民运派”的联合很大程度上是“事业联合”,是以实现中国民主化这个“利”来联合一切可联合的力量,希望各派在此目标下形成联合。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当年干过的,最终必定要走向目标、手段、行动步调的协调一致,也即是走向组织化。“激进民运派”没有意识到,这种联合其实是一种机会主义的联合,此时此地的联合,并不说明异时异地不斗争,目标、手段、行动步调的协调一致的强组织特征,与把选择权交还给个人的公民社会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温和渐进派”拒绝这种联合并非毫无道理。然而,“温和渐进派”在拒绝事业联合时,却单纯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并未针对“事业联合”的不足,提出他种建设性的联合路向。有没有一种超越传统的“事业联合”的联合方式?这才是问题的焦点所在。
应该指出,温和渐进我并不反对,但“温和渐进派”的排他性中存在一种知识论上的狂妄,他们认为已经穷尽历史经验,惟此最优。他们没有回答的问题是,中国王朝更替的特有传统,繁殖了两千年的暴力基因,是否已经因西方文明的传入而彻底失活了呢?社会有没有被植入防暴疫苗?他们也无视统治者正在言传身教,用进一步的更恶劣的夺权来试图解决因夺权引发的官民冲突,把暴力作为解决一切冲突的终极手段,似乎舍此别无其它办法,民间温和的努力一再得到暴力回应,失地农民和下岗工人的绝望,矛盾在不断积累。如果统治者一再把民间的反抗情绪向暴力牵引,动荡是不是可以避免的,就是一个巨大的未知数。他们还没有回答的是,13 亿人的社会,一旦动起来,几个躲在书斋里而毫无强力资源的笔杆子,有没有能力掌控局势?在激动起来的底层社会看来,温和渐进四字,也许只是懦弱无能的同义词。
如果承认民主化的力量在于公民数目字的扩大,那么,统一战线就不是不存在,而是不以“统一战线”的“目标联合”方式存在。新的联合方式是,公民以出于维护规则的动机自发地联合。在这种联合中,公民之间根据规则来要求和实现联合,而非团结在某个政治目标的旗帜之下。联合中,原则上任何人对他人都不具备发号施令的权力。领路人的产生是随机的,除非其中某些人出于自愿建立起组织。自由的核心规则是以对规则的忠诚取代对组织和魅力领袖(最强者)的忠诚。自由社会的精英不是排他性的,允许任何一个精英或非精英脱颖而出,引领风骚,给他们充分发挥才能的机会,通过给每个人提供机会来提供行为的动力,而不是通过固定某个魅力人物或小集团,然后对其他人强行规定义务和惩罚来防止群体瓦解。每一次行动过后,领袖的身份归零,回到普通一员的地位。每个成员最终的地位都只能是公民。下一个领袖是谁,交给公民投票和内部良性竞争来决定。这是一种非组织无目标的联合,成员们忠实于规则,不依靠某个组织严密的团体统一指挥调动,看似乌合之众,实则是通过人数众多、数目字庞大和声音宏大来发挥力量。它是蝗虫群或角马群的联合,也许没有首领(不排除亚组织和亚领袖),只要有某一个偶发事件,便会群集起来,一旦行动起来,铺天盖地,地动山摇。联合的力量不是围绕某个政治目标形成组织来体现,而是大家在某一个触动公认底线的事件中暂时联合起来,网民们在孙志刚事件,刘荻案等公共事件中的联合,已经让人看出这种联合的生机勃勃的萌芽。强大的公民精神,宏大的公民数量,是这种联合致胜的法宝。
这种联合扼要说来,遵守六条原则:
1,任何人尊重他人享有运用他的知识能力追求他认为成功的目标的权利。联合的基础只限于不得怎么做,——不得使用暴力,不得强迫他人服从,不得干涉他人对做什么不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选择权。个人事务交由个人决定,个人私交交由个人决定,政治上的划线和站位,其决定权也一概交由个人,不论是组织还是他人,都无权干涉。干涉者理当受到公众一致谴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联合国政治和公民权利公约》,《宪法》“保障基本人权”条款,是共同的价值观,也是衡量行为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底线,不论何人,只要他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就当视作对自己的侵犯,只要他是在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政治和公民权利,不管他是庸众,还是贪官污吏,不论他是自己相好的朋友,还是利害对立的敌人或道德败坏的“人渣”,此时此刻都应当与他站在一边。在一切关系政治和公民权利的问题上,不因人划线,不以关系亲疏远近决定支持或反对。
3,任何人在尊重基本人权和其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前提下发表的政治观点和采取的政治行动,不得强加于他人。
4,对不赞成的观点和不同意的事关公共事务的行动,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批评,对此,应予尊重和理解。
5,政治观点、立场、态度的转换,持相同或不同观点的人之间的或分或合,属于常态,符合规则不侵犯到他人权利的竞争也是常态。
6,给穷小子和无名之辈以均等机会。给每一个乡村穷小子成为领袖预留机会。联合不得剥夺他人机会,而要有利于增进他人机会。联合要达到的效果是:增量上鼓励任何加法,减量上防范出现零和负数。联合并非不要精英,而是旨在自动产生一批精英,可供选择的彼此未必团结一致的精英。精英群体是动态的,淘汰制的,随时随地可进入,随时随地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过失丧失精英和权威地位,而不是在运动中预置一批精英。绝不允许某些公认或自命的精英霸居领袖地位,更不允许某些精英和领袖限制压缩他人机会。任何限制压缩穷小子机会的人,我们都应该对他说:“请您让开!别挡住光!”
联合中的裁判,裁断公民是否遵守规则的权威,对不遵守者的处罚,是第二步,他们只能从数目庞大的乌合之众中以公正公开公平的竞争产生。
表面上出现分裂的维权人士与宗教和文化人士之间,可以不组成统一战线,但完全可以以公民联合的方式,防止冲突,防止彼此成为互相敌对的力量。在这种公民联合中,如果再出现一个郭飞雄,或者任一位远比郭飞雄要无名的人,当他强烈地希望见到美国总统,并且这种被接见将极大地增进他个人成功的机会,我们所能做的,除了向他提供帮助促使他如愿以偿之外,实在看不出还可以做什么其它事情。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