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犯罪事件一旦发生了,那么相对于现在而言,这都已经是过去的事了。对于这个过去发生的事件,虽然说真相只会有一个,但是这个真相究竟如何,说实在的,应该只有神才会知道。有时候即便是身历其境的当事者,他们所能知道的说不定也只是事实的一个片断,并不必然是全面的真相。
正因为如此,当我们找出了一名可能要为某个犯罪事件出来负责的人时,这个人究竟是不是真正要为这个犯罪事件负责的人?那真是一个问题了。有时即使这个人也承认他就是要负责的人,说不定也不是真的,或者有可能要替人顶罪的,或者有可能只是自己这样误认了而已。更何况是对于有些自始否认而且还说是被冤枉的人来说,这样的人到底要不要为一个犯罪事件出来负责,这就更是问题了。
人毕竟不是神,人只能用人的方法来决定,在英国古时候有人将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绑后丢入水里,说是若此人清白则神不会让其淹死,若是果真淹死了那么此人真是有罪才会有如此下场,后来人们扬弃了这种审判方式,逐渐改良,将现代司法制度审判程序建立了起来。
现代的司法审判程序其实就是人们试图透过一个人为制定的程序来认定事实发现真相的方法和过程。为什么现代的司法会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被怀疑犯罪的人都要先经过审判才能说这个人有罪或是无罪?其实也是为了要发现真实,把事实查清楚,为免冤狱,无论这名被告看起来是多么地可疑,也无论这名被告是否已经认罪,审判程序的设计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小心地发现真实,许多程序的设计即因此而来。
要透过审判程序发现真实,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尽可能地让相关证据浮出台面,以便能还原真实,那么不管是人的陈述也好,物的状态也好,都要尽可能避免失真。一个人可能说假话,证物也可能造假,因此即便是被告自白认罪,若是在客观上没有相符的证据资料可佐,其实还是不行的。
一个人说了不实在的话,原因有许多,被告为了替人罪顶而说假话是其中一种可能,或者被告受到胁迫才自白犯罪也是可能,或者也有记忆印象出差错的等等等等,律师在场,除了多少可以确保被告的陈述是基于自由意志下所为,另外相对于懂法律的原告检察官而言,还可以确保被告在审判程序中的知识平等,也有说是诉讼上攻击防御的武器平等。让诉讼上两造平等,以免造成一面倒的情形,这其实也是发现真实的方法之一。
回到上回提到的问题,在刑事案件里面被告如果都已经认罪了,那么还要律师作什么?其实这个答案正和为何要有审判制度有关。被告即便认罪,审判程序还是要继续进行,也就是说仍然要把事实查清楚,不是说法官因此就什么都可以不管地直接下判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大概只要想办法把被告捉去打一打,让被告自白犯罪,案子大概都可以很快了结。
即使被告认罪,律师在场,除了可以确保被告认罪是在充分认知到他在法律上的所有可能的权利义务下所为,另外被告认罪后还是会有审判程序,律师依然要在程序上替这名认罪的被告主张他在法律上应该有的权利。所以说,被告认罪后,律师仍然有任务在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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