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命案难决 反遭公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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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讯】刑事控告状

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

我是控告人:李世洪、姚始富、姚始地,住四川省凉洲甯南县竹寿镇东风村二社。

被控告人:赖金玉、李天祥、赖金方、鲁兴美、李开友、李天友、李世贵、姚世英,住四川省凉山洲甯南县竹寿镇东风村二社(以下简称被告人)。

以上被控告人,在赖金玉的唆使下,赖金方的小孩与李天富的小孩玩火引灾,烧毁他人经济林木,他人要求赔偿,赖金方、李天祥夫妻俩人伙同其他被告人故意殴打我夫妻二人致病。于2002年六月初唆使我丈母娘姚世英用毒药将我妻子李天林毒死。(因我丈母娘给我妻子的时候食后立即抽搐)。我妻子死后,我找派出所未到第二天又到公安局未予登记,我于下午14时找村支书打电话给公安局,公安局于于下午16时后到我村敖太毕家开的商店内,敖太毕看我流泪后,即叫尹盘明出去问,在尹盘明的询问笔录中,他把我说的“如果你们一定要付钱才解剖尸体的话,那就没有办法,只好不解剖了。”写成“我没有钱就不解剖了。”(我妻子死后,派出所向我要1500元的解剖费,尹盘明来要1300元的解剖费,而2000年的解剖费公安局规定是500元) 。可想而知,他们为开脱用毒药毒死我妻子的投毒嫌疑人而向我收取高额解剖费而让我交不起。

我父子从2000年至今均遭毒药毒害,也就是,人命案难决,孩子学虽上,政府不动力,司法公安心不良,为公安破案,反遭公安害。全家有命难逃毒药害,入党作官靠杀人,司法公安干预破案何时能了。从2000年至2004年8 月均上访县、洲、省政府和省委,都叫我回去处理。回去后什么也未处理,于今年元月上访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回去后,县政府办公室刘波对我说:“你这个案子解决了,我们的干部开除了,他们什么都没有,不解决你有土地做起吃,有房子住。”还是得不到解决,县政府、司法局、公安局又下去调查,结果让公安局作出一个与事实不符的、纯属虚构的“宁南县公安局关于对李世洪上访案件的答复”。

综上所述,我妻李天林和我被无故殴打致病和毒死李天林一案,虽经过县人大主任高建文安排司法局长刘剑和副局长杨小海处理过,但刘建不准对质,杨小海说的就是法律(但没处理决定),我去向司法局长刘建要处理决定,他叫杨小海别理我了。可想而知,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而杨小海却说他们说的就是法律,法律是国家规定的,还是司法局长说的“请司法局长们回答我。”他们报复不了江先福连江先福的亲侄子江远松都不放过,江远松与破案并无关系,只是江远松是江先福的亲侄子也险遭丧命,可想他们对破案人要斩草除根。

按民法通则赖金方应当赔偿我的误工费,我妻子的医疗费和我那两年的生产损失费。我五月期间上访中办国办后,宁南县政府办刘波却让公安局作出一个与事实不符的“答复”,可想而知,县政府司法局、公安局,明知赖金玉一伙触犯《刑法》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的主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刑罚》的这两项规定,以上被控告人均属故意犯罪,而县政府、司法、公安、派出所、刘波、刘建、刘农、曾发春和县政府官员钟祥康的行政不作为导致我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结局的发生,是属行政不作为行为,应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和依照法律惩罚犯罪人。这是我正在受毒药毒害的父子三人强烈要求此案虽是盗窃罪犯报复破案人,但用毒药毒死四人和毒害多人是赖金玉唆使他人投毒和自己投毒所为。虽然他是在司法保护下,但他丧失了人性违反了国家《民法通则》和《刑法》。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秩序,现特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各部委控诉,盗窃犯罪报复人破案人县政府公安司法出力,国家经济受损,这就是盗窃罪犯利用政府、司法、公安的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后三人死亡的结果和人民教师江远松险遭毒死的结果,政府司法公安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李世洪父子
2005年8月25日

刑事控告状.1

刑事控告状.2

刑事控告状.3

刑事控告状.4

宁南县公安局与事实不符、纯属虚构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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