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3日讯】
控告书
控告人王文秀,女,51岁,不识字,住大足县龙岗镇前进1组。
被控告人赵学余,男,42岁,务农,住大足县龙岗镇前进1组。
被控告人杨连茂,男,47岁,龙岗畜牧站。
被控告人姜秀,女,28岁左右,务农,住址同上。
控告事由:
为控告上列三个被控告人报复行凶,故意杀人(未遂),并损坏财产,要求给予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5万元。
控告事实及相关线索:赵学余、杨连茂、姜秀因与我有私人成见,现赵学余纵火烧毁房屋未受法律惩处,更肆无忌惮伺机报复。于1998年7月26日晚上10点,赵学余用自己的摩托车将姜秀载去肖家拱桥,喊回杨连茂,三人合谋后,该三人手持利刃(有一人手持一把长40cm的利刃,一人手持砍竹子用的柴刀),来我家三次欲杀王文秀,因王悄悄逃岀不在家,最后一次天亮时,该三人便将王文秀的门、窗损坏,用砖头砸室内财产,将房后的竹子砍倒12笼,砍掉竹子285根,笋子77根。王文秀当晚逃后就向北门派出所报案数次,派出所推三阻四第二天出了现场,拍了照,登记了财产损失,收取了两把凶器刀,并将杨连茂和姜秀押去派出所。在派出所讯问中,杨公并承认要杀我夫妻俩口子,因未遂,便打烂财产用以示威。由于杨连茂有亲人杨方甫在县公安局任科长,杨方甫闻讯后便亲自去北门派出所把人领了。我知后去问,派出所刘所长说公安局把人提去了,我管不了。
我第二次受害至今(第一次系赵学余夫妇纵火烧我的房子),多次找领导和控告,由于他们在公安局有当官的,使我的控告、索赔均无望。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江总书“三个代表”思想指示下,我再次请求党委、政府督促政法部门查处罪犯,确保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被控告人重刑并负带民事赔偿我的损失。
控告人:王文秀
200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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