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小辞典:ILO—国际劳工组织

【经贸小辞典-国际组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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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小辞典:ILO—国际劳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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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成立于1919年4月12日,是国际联盟的凡尔赛条约下唯一还幸存的组织。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1946年10月2日召开29届国际劳工会议时,通过加入联合国成为其专门机构,现有178个会员国。

国际劳工组织主要工作是促进各国劳工工作环境与生活水准、福利与教育的改善,倡导劳资合作、解决劳资纠纷,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安定。其并以公约和建议的形式,订定了基本劳工权利的最低标准,包括:集会结社的自由、集会结社的权利、劳资双方的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和待遇的平等,以及其他和劳动相关议题范围的标准。

常见相关新闻报导

1、国际劳工组织指台湾不能加入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在2006年2月23日通过划时代的“海事劳工公约”,台湾虽为世界第10大航运国,但台湾不能成为公约缔约国,因根据联合国规定,ILO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该公约首要目标在提供全球120万名海员的权利,其中包括就业条件、工作与休息时数、设施、娱乐设备、食物、健康保护、医疗照顾、福利与社会安全保护等。

2、劳工组织:全球遭强迫劳动劳工逾1,200万人:
国际劳工组织在2005年5月11日首度发布有关全球强迫劳动问题概况的研究报告,指出全世界有超过1,230万名遭强迫劳动的劳工,他们为剥削者创造的产值高达320亿美元;强迫劳动现象在亚洲最为猖獗,主要是在尼泊尔、印度和巴基斯坦,当地仍有大量奴工,因穷人深陷债务时被迫以工作偿还雇主的借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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