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多元民主政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一元专制的回应 (下)

现代文明思想库:罗尔斯之《正义论》概述

贺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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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日讯】四、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

有了确保原初契约公正及遵守诺言的公正原则、道德原则,我们就建立起了有关是非对错公正与否的道德标准,并可确定如何建立一个有关财富、机会、收入、权力等的公正分配机制进而建立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宪法、法律并最后建立社会、国家、政府。

虽然我们很难确定某项孤立的、具体的分配事件是否公正,但是,我们能够根据公正原则建立起一套公正的程式、公正的背景、公正的基本环境、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在这样的一个结构中,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交易。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最能表现出这种精神。这个原则只是订出一个结构性的东西,它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在根据这个原则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结构中进行活动,而这种活动无论产生什么结果,由于这个结构本身是公正的,因此,它也是公正的。我们可以更具体的说明这个公正概念,比如人们日常进行的生产交易等经济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在公正的市场经济背景下进行的,并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则无论这些活动的结果是什么,这些活动及结果都是公正的。如果这些活动是在强权干预下的特权经济环境下进行的,则无论交易活动的结果是什么,都是不公正的。程式公正的特色就是,我们不知道什么样的结果才是公正的,或者,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可以规定什么样的结果才是公正的,但是,我们却可以遵循一套公平的程式。只要遵循这套程式,无论得出什么结果都是公正的。选举或赌博都能说明这种公正的概念。我们不能说一个选举必须产生一个特定的结果才是公正的,在选举中,遵循公正的选举规则所得出的任何结果都是公正的。在公平的赌博中,任何结果都可能产生,但只要参加者遵循赌博的程式,则任何结果都是公正的。

罗尔斯把社会看成是一种各个成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组成的一个合作体,它不仅包含着分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包含了大家如何合作以生产利益的问题。虽然差异原则好像是规定出一个对于分配结果的规定,但事实上,它所规定的是这种合作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的原则,而不是这种合作的成果本身应该怎么分配法。同时,罗尔斯一再强调,在他的理论中,公正的主题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时的公正问题,而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公正问题。只要社会的基本结构符合公正的原则,在这个社会中所进行的交易就是被允许的。

当我们的研究兴趣主要集中在分配公正时,社会制度及法律似乎是最为恰当的研究物件。其实某一个主题与他们比较起来更加根本,这个主题就是社会基本结构,这是公正问题中最基本的问题,只有在有了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之后,才能有一个公正的背景,在这个公正的背景下,才能谈政治上的权威与义务,其他的问题才能获得解决。社会基本结构所指的是一个社会中的主要制度及机构以怎样的方式组织成一个系统,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罗尔斯是这样定义的:

社会的基本结构意味着主要的社会机构之间,如何互相适调以组成一个系统之方式;通过社会合作,它们如何分派基本权利与责任,以及如何分配利益。因此,宪法、法律上所承认的财产形式、经济组织,都属于社会基本结构。

一个生在奴隶社会的奴隶或一个生在封建专制社会的臣民与一个生存在民主社会的公民比较,他们的思想、欲望、目标都会有很大的不同。个人的聪明才智是否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也与他所处的社会以及他在该社会中所占的地位有极大的关系。一个公正理论必须考虑到社会结构的不同对于每一个成员人生的影响,因此,在建立一个公正理论时,社会基本结构是最重要的主题。

建立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分四个阶段,罗尔斯根据美国宪法的构想来谈建立道德规范的公正原则与宪法、立法及执法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立约者原初契约的物件乃是建立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原则。这个阶段的工作是建立起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处在这个阶段的立约者,没有任何道德规范可以作为他们的指引,因为他们所要探寻及制定的正是这样一组规范,这组规范就是公正原则以及有关个人行为的公平原则。第二阶段就是召开一个制宪大会,在这个大会中,立约者所要制定的是一部宪法。在制宪过程中,他们以经有规范可以遵循,这个规范就是上述的公正原则,而他们所制定的宪法也不能与这组基本规范相违背。第三阶段就是立法的工作,这个工作就是制定成文法,它们必须满足公正原则及宪法。最后阶段就是法官及有关公职人员执法及制定政策的工作。很明显,传统契约论主要谈的是第二阶段的问题。宪法是一个政治的档,根据它,立约者同意建立一个政治社会的组织。

五、道德规范与多元化社会

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是“对”与“好处”。道德规范所告诉我们的是什么行为、制度、法律是对的或公正的。人类社会之得以存在,必须依靠一个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普遍道德才有可能。这就是涂尔干所谓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个道德社群这句话的意义。但是,什么东西是好的或有价值的这个问题,却不需要有一个被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标准。在这里,相对性并不会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存在;相反的,它可以使它更加多姿多彩。自由主义式与非自由主义式的道德理论最重要的不同之一就是,自由主义者认为人类拥有不同的,甚至不可公约的价值体系,而非自由主义者们则认为,价值体系就像道德规范一样具有客观性。因而,如果俩个人拥有不同的价值体系,就表示至少有一个人是错的。自由主义者这种对价值的看法,与多元主义、决策主义等论点很自然地就连接起来。同时,这种价值的多元主义使得他们在建立道德理论时,把兴趣、喜好、目的等不可公约的个人特殊性的东西排出在外。道德原则的基础不是兴趣、喜好与目的,因为它们是因人而异,甚至不可公约的。对价值高下不作任何评价的立场正是自由主义最重要的论旨之一:因为在这个领域内,没有客观的标准存在,或者说,价值本身并不存在于客观世界中。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而价值则是人类对于事实世界所赋予的意义,而这种意义赋予的工作,完全由主观的兴趣、喜好及目的而定。由于接受了这个自由主义的论旨,罗尔斯在建立他的公正理论时,把兴趣、喜好、目的等这些个人特殊性的东西,完全放在括弧里。无知之幕的作用之一就是把它们遮掩起来,使得立约者们对它们一无所知,因而才可能保证道德原则的普遍性。立约者们虽然对个人特殊的兴趣一无所知,他们也不知道自己的价值体系,但是,他们对于一般事实的知识却没有丧失,无知之幕并没有把这种知识遮掩掉。因此,他们对于人类需要的基本结构有所了解。而基本有用物品的理论指出,无论你的价值体系是什么,无论你认为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好的,基本有用物品对于它们都是不可缺少的东西。像自由、机会、财富等这些物品,无论对什么人生目的都是不可或缺的东西。即使一个想出家做和尚的人,也不能完全没有这些东西。基本有用物品的理论并不是有关个人特殊的兴趣、喜好及目的,而是有关具有普遍性的需要。有了这个理论,契约就能够开始。同时,在契约订立之后,人们也仍保住个人特殊的兴趣、喜好及目的等东西而建立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在这种多元的社会中,人们有着不同的,甚至不可公约的价值概念。在这种多元的社会中,社会的统一用什么来得到保证呢?保证社会统一性的东西就在于大家所共同接受的这套道德规范—公正原则。这种规范具有普遍有效性,任何价值体系都不会与它冲突。罗尔斯说:社会的统一性以及公民对于他们所共有的典章制度的忠贞并不建立在他们都拥护一个合理的价值观念,而是建立在大家对于怎么样对待拥有不同及相反价值观念的自由及平等的道德存在才是公正的这样一个合同之上。

六、效率原则

有些社会制度可能效率很高,但却不公正;有些则是公正的,但效率却没那么高。罗尔斯认为,效率原则为了提高总体及平均的效率而要求某些社会成员降低自己对生命的期望,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可能是有效率的,但从道德的观点来看却是不公正的。

效率原则要求人们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最高的效益而作牺牲,但这些效益却让别人去享受,这种要求对一般人而言显然是过分的。在平常的状况下,很少人会认为纯粹只是为了增进总体的效率而牺牲自我乃是一种合理的安排,这就是为什么效益主义一再要强调同情、慈善等道德情操的道理了。效益主义那种要求每一个人为了最高效益而作自我牺牲的道德乃是一种幻想式的道德。

七、制度公正—个人道德发展的根基

作为个人道德发展的基础,“社会的各种制度是公正,并且众所周知是公正的”这一前提还包含着另外一层意思,即:构成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公正的,而且得到了普遍的实施。只有这样一种局面才能提供个人道德发展的充分条件。

一个人对社会制度产生认同的前提不仅是该制度在概念上被公认符合正义,更重要的是他认识到,他本人和他所关心的人是这一制度的受益者。

良序社会的基础之一是个人道德的发展,而个人道德的发展遵循三条心理法则。这些法则涉及个人正义感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首先是对父母的爱,然后是对朋友和熟人的信任,最后是对社会制度的原则性认同,亦即正义感。这些法则的前提涉及的主要是制度对个人的影响,而不是个人的自然秉性。第一条法则是关于孩子如何形成对父母的爱,其前提是:“家庭结构是公正的,父母对孩子怀有爱心,并通过照顾孩子的利益明确表达这一爱心。”在下一阶段,对父母的爱发展为社会关系中的友谊和信任纽带。这一纽带形成的前提是:“人们已经在按照第一条法则产生的感情纽带的基础上发展了同情的能力,同时,社会关系是公正的,并且众所周知是公正的。”最后,在第三阶段,人们逐步形成对社会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并因此而产生正义感。依照第三条法则,这一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的各种制度是公正的,并且众所周知是公正的。人们已经在按照前两条法则产生的感情纽带的基础上发展了同情的能力。”

公正制度的建立和公正美德的产生是同一历史进程的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公正制度起源于人的互利动机;在第二阶段,公正逐步演变为包含他向关注的品德。造成这一转变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公正制度的完善和自觉遵守契约道德教育的成功,公正的原初动机逐步退出人们的意识。用休谟本人的话说:一旦人们建立起公正的规则,并发现这些规则有利于公益,“遵循规则的道德感就会自然产生,无需凭借外力”。因为人们逐步普遍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同情之心,公正逐步发展成为在道德上被人珍视的概念。

公正原则的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原则首先保障的是平等的基本善:尊严、自由、尊重。最重要的基本善是人的尊严(自尊)、自由,它们是人最重要的基本需求。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对基本自由的完全可行的平等分配去尽可能地实现尊严这一基本善。虽然公正原则允许酬劳的不平等,以换取人们对大家都有益的贡献,但自由的优先地位意味着人们在尊重所需的各项社会基础方面享有平等。“尊严由社会所认可的所有人的平等公民身份来保障”。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尊严与尊重的基础是平等自由而不是收入、地位。

叔本华提出,公正(正义)的基本原则是“不伤害人”:不仅不伤害他人的肉体,而且不伤害他人的自尊。说到底,不公正损害的是人的自尊。资源和利益的不公平分配之所以能够对人造成伤害,首先是因为它能伤害人的自尊。与此相应,公正的首要目的是维护人的尊严,而不仅仅是公平地分配资源和利益。只有这样来理解正义和非正义,我们才能解释,人为什么会对表面上看起来只触及肉体或物质利益的非正义行为表现出如此深刻的愤恨。

哈贝马斯的公正范畴主要涉及个人身份和自尊,认为正义所维护的首先是人的自律:在现代意义上,正义首先涉及每一个人“不可剥夺的个体的主体性自由。”如果我们把别人视为有限资源和利益的争夺者,而不是自尊易受伤害、因而需要关切的个体,我们就无法从哈贝马斯的角度来看待公正,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公平待人。公正制度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建构人的品德,使人从只知自利发展成为出于同情心而以公正待人的人。”鉴于道德的目的是照顾通过社会化才成为个体的人们的脆弱性,它总是必须同时完成两个任务。它必须提倡平等地尊重个人尊严,强调个人的不可侵犯性,同时,它必须保护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关系网络,使个人能借此网路作为共同体的成员生存下来。与这两个互为补充的侧面相对应的是公正原则与相互关切原则,前者提倡对个人的平等的尊重和平等的个人权力,后者则提倡对邻舍福利的同情和关心。

“正义之所以为正义,是因为其中含有爱心”,公正概念所包含的全部意义,尤其是各种形式的平等和自由,都不外是如下命令的应用:把每个潜在的人视为人。因此,蒂利希强烈反对慈善的概念,慈善将“爱和正义对立起来,从事‘慈善’意义上的善行而不是努力消除社会的不公正。”

根据公正原则,只有个人才有权决定是否放弃自己的个人利益,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别人按照利他主义的原则行事。利他主义不是人的天然动机,而是社会化的可预期结果。罗尔斯的公正原则的优先顺序反映了康得所说的“人的价值高于一切”的信念。

八、公正—永恒的道德:从公正社会到理想社会

今天,全人类大部分人已经生活在一个公正社会—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国度。公正作为最基本的个人主义道德价值底线维护着每一个人的尊严、人格、自由、权利乃至生命安全。公正原则构成了契约民主政体的法治基础孕育了人民广为遵循的普世价值与道德观念。自由主义对不同文化、宗教,不同人生理想追求的理解、包容、尊重及保护带来了丰富多彩的多元文化与多元价值观。思想的自由、人性的解放带来了物质极端丰富、社会高度繁荣。普遍的真正意义上的不同利他主义美德(为人民服务)、理想、价值得以孕育产生,人民在不断的文明进步中探索、期盼着理想社会的来临。人们思索着在物质丰富、满是仁爱的未来理想社会里,我们是否还需要公正、正义?有人说:公正是资本主义的道德基础,是建立在自利人格上的道德,理想社会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更崇高的品德和更崇高的福祉”。马克思认为:“趋近公正的最好办法不是增强道德教化,而是争取达到物质资源的尽可能丰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公正的客观条件。”即公正愈不必要,我们就愈接近公正。然而,公正的主观条件—利己主义能够消灭吗?而且未来最大的难题不是利益的冲突而是价值观的冲突:

卢克斯认为:“即使是在物质丰富、利他(高尚的为人民服务理想)精神充分的合作局面中,善观念的冲突也使我们有必要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负担,合理地分派义务和保护权利。唯一的区别是,这一必要性来自于他人的仁爱,而不是他人的自私。当利他主义者热诚追求各自的善观念时,他们完全有可能做出不公正或破坏权利的行为。每一种善观念都会对个体的利益有不同构想和排列顺序。不仅如此,每一种善观念都会在上述问题上排斥其他善观念。”罗尔斯强调,善观念的不同会导致社会冲突,并且这一点不会因为人们通情达理而有任何改变。因此,公正在普遍利他主义社会(理想社会)中仍有必要。

那么,我们要问,不同的善观念一定会在未来社会出现吗?是的,无论未来社会如何接近理想社会,既然它是人类社会,它就不可能和现存社会毫无相似之处,现代社会不同的善观念产生于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文明、不同的人生价值理想,它们在自由主义普世价值基础上发展升华为远离功利的不同理想主义道德追求价值观,这些不同的善观念以各民族不同的文化、习俗、宗教、传统为背景,成为人们追求美好未来的精神寄托与灵魂归依。人们按各自的善观念为人类编织着、创造着不同的理想及未来,多元的利他主义善观念的冲突在未来社会在所难免。公正规范对不同善观念的约束仍然是未来理想社会的基础。把公正的必要性归结于利他主义的缺乏,我们的道德观就会发生不良的变化,当我们无视公正而追求所谓善观念的理想时,可能最终既不利他,也不利己,还给社会、给人类带来灾难。在公正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失误不在于他们没有料到理想社会亦需要公正,而在于他们过于乐观的认为无需诉诸公正(而只要使用暴力)就可以达到理想社会。同时,即使是未来理想社会,也不可能完全消灭利己主义,只要社会还存在利己主义,所有的人都必须接受正义的约束,不论他们是利己主义者,还是利他主义者。(全文完)

转自《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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