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3月1日讯】 一、自然状态与契约、公正理论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类是在不断的进化当中完善自我、提高自我,从单兵作战对抗自然威胁的原初境况到联合起来组织社会再到组成公正的现代公民社会,人类完成了历史性的飞越,并在不断的实践总结及思索中形成了灿烂的多元文化、丰富多彩的伟大思想及现代科技文明,而今天所取得的一切人类的伟大成就及人类进步大多与康得、洛克、亚当*斯密、罗尔斯、穆勒等伟大思想家、哲学家对人类的巨大贡献有关。他们提出的理论可能是知识的基础、也可能是有关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也可能是有关公正与道德的根据、也可能是有关契约与政治权威理论。这些理论思想构成了现代文明社会的世界观,而契约论的出现标志着现代政治理论的诞生,以契约作为政府的合法性的基础则象征着现代政治的来临。
在契约未成立之前,人们所处的是一种没有公正及道德的自然状态,在这个状态中,各人按照自己的方法及规则行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人与人之间没有共同接受的行事规则,那是一种战争的状态,而在这场战争中,每一个人都把别人视为敌人。我们只要观察一下野生动物的世界,就对这种状态有所了解,在这种境况中,没有道德上的对错问题,只有弱肉强食、胜者为王。自然状态对任何人都不利,弱者自不待言,即使是强者,也必须随时警惕别人可能对他的袭击。因此,理性告诉人们,最好的办法是大家合作建立一套大家都愿意遵守的规则,这样可以使人们由前社会状态进入社会。在社会中,由于有规则可循,每一个人都能较顺利的达到自己的目的。至此,原初的道德对错观念得以形成,任何不守诺言违背规则的行为都被视为不道德的、错的。而对每一个人都平等的大家都能接受的规则才算是道德的、公正的。这组大家都同意的规则叫作道德原则。契约或允诺是道德原则的基础,有了大家都接受的契约,才形成了每个社会人必须信守诺言的道德观,由此,一切美德从诚信开始了。
由于打算进入社会的立约者本身的动机是自利的,还不具备是非道德价值观,所以我们才需要建立一套道德原则。并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无法使每一个人得到满足,因此,需要建立契约的公正原则。在此,我们预设在原初的境况中,每一个人是自由的,并且所有立约者之间是平等的,立约者可以提出任何他认为大家应该采纳的原则作为分配的准则,没有任何人能够对别人加以限制。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在这种境况中比别人占便宜,同时每一个人对别人提出的原则有否决的权利。因此,这个最根本的契约必须在无异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由于大家都是自由且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因此,这个出发点对大家都是公平的,没有任何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取得任何比别人有利的地位。公正是建立在这个公平的基础上,因此叫公平式的公正。
因为所有的立约者都是自利的,他们具有不同的人生目标及理想,又由于他们是自由平等的,任何人无法强行判定某些人生目标及理想的优劣对错,同时,世界上也不存在一个对所有人都适合的人生理想,因此,孕育出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公正原则以利于所有立约者人生目标与价值的实现,建立在公正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及政府的功能就是创造一个客观的环境,让人们能够在其中实现自己的理想。公正原则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及政府不干涉人们的宗教信仰以及价值取向,它们只提供及创造条件让各种人生理想尽量得到发展的机会,以让每一个立约者获得进入社会的最大利益。由于公正的社会保障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获得自然人进入社会的最大动力。公正作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道德得以孕育产生。
公正是社会组织中最重要的道德,就如真理对一个思想系统的重要性一样。一个理论,无论是多么优雅及多么经济,如果是假的话,则我们还是得对它进行修正或摒弃它;同样的,人类的法律与社会组织,无论它们的效率是多么高并且安排得多么妥善,如果它们是不公正的,则我们还是得对它们进行改革或放弃它们。作为人类活动的最高美德,真理与公正都是不能妥协的。
为了确立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公正原则,罗尔斯创造性构筑了他的现代民主政治方法论:人只有忘记了他的身份、阶层地位与生存状况,才可能提出一个对所有人都有公平的公正原则,人只有在担心自己也可能变成囚犯、乞丐、无产者、中产者、政客、富翁、老人或绝症者等等时,才会不基于个人利益的得失而照顾到所有人。从而确立了一种对多元性同等宽容的政治思想、公共理性。这种思想反对一元专制,提倡多元平等!
自由主义的中心论旨之一就是价值上的多元主义,它承认及允许各式各样的价值体系的存在。理想的政府或社会在价值问题上应该保持缄默,政府的政策不应该对于某一种生活方式或人生理想有所偏袒。在这里,人们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理想的生活方式,而政府及社会的功能就是创造一个客观的环境,让人们能够在其中实现自己的理想,这也就是现代政治理论中政教分离的主要涵义。政府无权干涉人们的宗教信仰以及价值取向,它只能提供及创造条件让各种人生理想尽量得到发展的机会,这是一个对政府的功能的革命性的看法。古代的政治理论总是把道德教化作为政治的最终目的而现代的政治理论对于政治的功能却有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政治不再是道德教化的手段,而是替人民办事的工具;政府也不再承担道德教化的责任,它不过是基于公众利益的程式性工具。
由于人是社会的动物,他在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而社会的形成必须靠一套大家共同接受的规则。大家都将力求这套规则的公正以避免由于不满而对它提出的批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公正是具有优先性的,在众多的社会美德中,公正这项美德所占的地位是最高的,它是众价值中的价值,其他的价值之所以可能实现,都是由于公正这项价值的存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由于公正社会道德的存在,其他别的社会美德得以实现,如社会和谐与稳定。如果原初的成立社会的契约是不公正的,则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政府、价值观及道德都是不公正的,政府的合法性将不复存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不复存在。
二、公正原则
由于合作能够使每一个人获利,因此大家才参加社会。又由于大家都是自利主义者,每一个人都希望在合作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规则来规定利益该如何分配,则合作就不可能。这组用以规定参与者所该享受的权利及利益以及所该尽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则,是维持社会存在及运作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我们将这组规则称之为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任何一个社会成立的基础,它牵涉到权利、义务、利益以及对、错、道德、不道德等概念。针对原初境况中的立约者,罗尔斯提出两个公正原则作为权益分配规则。这两个规则就是:
(1)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拥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要与他人拥有相同的自由能够相容。
(2)差异原则: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将以下列的方式来安排:(a)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b)它们是随附着职位与工作的,而这些职位与工作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
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所讨论的是基本自由分配问题,首先,所有人的基本自由都是相等的。其次,所有人都拥有最高度的自由但这点要与别人也拥有同样的自由相容。(基本自由包括)罗尔斯说:公民的基本自由乃是政治自由(投票的权利与被选的权利),以及言论与集会的自由、良心与思想的自由、人身自由与拥有(个人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法治概念所界定的不被任意逮捕以及拘禁的自由。这些自由全部都是满足第一个原则的要求所必须的,因为一个公正的社会中的公民都具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为什么把这些自由视为基本自由?首先,根据历史的经验,这些自由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它们的重要性从人类的历史中显示出来。其次,无论你的人生目标是什么,这些自由都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这些自由被剥夺,有很多人人生的理想就无法实现。穆勒指出:自由乃是人类追求真理、美及公正不可或缺的工具,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人才能发展自己所具有的能力,完成自己的理想,维护人性的尊严。而这些自由之所以是基本的,乃是由于它们对于这些目标的实现是最为重要的;其他的自由,例如迁徙的自由,都可以从这些基本自由中导出来。
在罗尔斯的基本自由中所包含的只是消极自由的内容,即从某些束缚中解放出来。而束缚所指的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及禁制,以及公众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影响。一个人只有受到法律限制或社会压力及公众舆论监督的情况下,他才是受束缚的。在此,没有把经济因素对人的束缚包括进去,而是把经济因素视为自由的条件:一个人如果只是由于经济的因素而不能自由地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时,他所缺的并非自由,而是自由的条件。基本自由中没有把积极自由包括进去,积极自由强调的是能自由地去做。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就是积极自由,柏林指出积极自由的概念会导致集体主义及极权主义。而马考伦则把自由看成一个牵涉到“人”、“束缚”、“行为”的三专案概念。于是“自由”就是:人是自由于束缚的去做某件事。从而把自由的两面――消极自由及积极自由结合在一起,并把人这个概念延伸到团体或社群。公正原则选择保护所有人平等的消极自由就是既要最大程度均等的解脱对人的束缚从而获得人性的解放、获得做人的尊严;又要防止没有任何束缚下个人或社群的为所欲为,防止积极自由,防止一部分人的自由对另一部分人的侵害,防止极权主义的产生。公正社会下的自由不同于原初境况下的自由,是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条件最大限度的均等的自由。
差异原则则是有别于社会主义结果均等的平均分配原则及有别于奴隶封建社会的不公正的不均等原则,它是对每一个人都有利的机会均等原则,作为公正原则的第二原则,它所要处理的问题是除基本自由以外的基本有用物品如财富、收入、机会、权力等的分配问题。它的第一部分所处理的是由职位与工作的不同所带来的社会与经济上的不平等该以什么原则分配的问题,这个原则指出,这种不平等如果能被接受,则它们必须是对每一个人都有利。第二部分则告诉我们,大家都应该有均等的机会去获得这些职位与工作。根据差异原则,可以引出不同的公正系统:
1).自然自由系统:它完全不认为社会与自然的一些偶然因素(能力、财富与地位的分配)是在讨论分配公正时应该考虑的因素。他们甚至认为在这方面幸运的人是有权利享受这种幸运的。把这些偶然因素所带来的幸运与不幸都视为是被公正所容许的。
2).自由主义式的平等系统:它认识到自然自由系统的这个缺陷,把社会上的偶尔因素尽量地减低到最低的程度。实行实质性的机会均等,这么做的理由乃是,这些社会因素使得人从不同的出发点出发,但是,允许这种现象存在是不公正的。因此,社会系统应该尽量地减少这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出生在不同阶级,而又具有同等自然能力的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完成他们想做的事。自由主义式的平等系统很显然地比自然自由系统更接近我们日常的道德观点。
3).民主的平等系统:罗尔斯对这两种平等的理论提出了批评。它认为从道德的观点看,一个人不能对他天生的才能及后天所生存的环境负责,因此,一个社会的分配原则如果把这些因素作为分配的标准,则很显然它是奖赏及责罚人们所具有的某些他们所不能负责的特殊际遇。从道德的观点看,这是不能被接受的。前面两个系统都把”对所有人都是有利的解释成效率、效益原则。但是,为了达到最高的效率及效益,我们必须牺牲某些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符合效率及效益原则的分配,对于这些被牺牲的人就不是有利的。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效益主义有时甚至不得不接受奴隶制度,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奴隶制度所能创造的效益是最高的。因此,中国现在片面追求发展追求效率及效益而无视民工悲惨境遇的政策是违背公正原则的不公正、不道德、不人道奴驭政策。罗尔斯在指出这点后,紧接着指出,为了真正达到“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我们必须从“处于最不利的地位”的一组人的观点来看不平等的分配这个问题。所有的不平等都必须是他们认为能够接受的,“对每个人都有利”才可能实现。社会分配必须最先满足最紧迫性的要求,然后再满足次要的。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与社会上其他的人比较,也就是那些紧迫性需求获得较少满足的人,因此,平等的概念要求我们先去满足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需要。
对于“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以及“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两个概念作了民主的平等这种分析后,差异原则就变成: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将以下列的方式来安排,以使得:(a)它对于处于最不利地位者是最有利的…(b)它们是随附着职位与工作的,而这些职位与工作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
公正之所以具有这种宽松性特征,是因为它是一种以个人主义为前提的道德观。换言之,以正义为中心概念的道德观的基本预设是,不论是在本体意义上还是在道德意义上,个人利益都是第一位的,而集体利益只是个人利益的加合。基于此,以正义为中心概念的道德观不要求人们追求他向的价值,只要求人们在追求自我选择的价值时采取社会认可的公正手段,不论这一自我选择的价值是自向的还是他向的。追求个人利益的唯一条件是,人们必须遵守既定的社会规范和这些规范所体现的形式平等及互不伤害原则。
三、契约论
现代世界的形成,是建立在一连串的思想及社会运动之上的,14、15世纪的文艺复兴,16世纪的宗教改革,17世界的科学革命,以及18世纪的启蒙运动,是奠定西方现代世界的几个主要的思潮及社会运动。19世纪的工业革命是直接继承了上述几个思想运动所造成的社会大转型。斯宾诺莎的哲学把这种思想表现得最清楚。宗教上,这个新的世界观所强调的是人与神之间的直接交通,以及贬低教会在个人灵魂解脱中的地位。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主义理论所提倡的是,政府尽量少的插手,并且也没有权力干涉人们的经济活动。在政治与社会上,契约成了一切人际关系的基础;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式的,人们彼此间的关系也是契约式的。契约成了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契约论的出现标志着现代政治理论的诞生,以契约作为政府的合法性的基础则象征着现代文明的来临。契约论的出现是针对君权神授及绝对君权等中世纪的政治理论,根据这个理论,君主的政治权力及权利乃是奠基在神意或类似的东西之上,它们不受被统治者的限制。这种政治理论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政治权力变成了肆意的权力,肆意的权力是一种以命令统治的政府,而不是一个法治的政府。在前一种政治下,被统治者能否受到合理的统治,完全要看君主的风格及作为,因此,君主的道德修养成了政治上清明与黑暗的最重要的因素。中国传统政治中一再强调圣君的重要性,也是由于传统中国的政治是一种以命令统治的政治,而不是一种法治的政治。当然,法治的政府与以法来统治并不是一回事,法家的政治哲学提出以法来统治的理论,但却与现代的法治思想完全是两回事。
由于绝对君权所造成的结果常是肆意的权力,在这种权力下,人们的财产甚至生命都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这种情况发展到严重的时候民怨沸腾,人们就会想到这种政府背后的政治理论本身是否有问题?
契约论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首先,人们所想到的是君主与人民之间应该以契约作为他们之间关系的基础;逐渐地,人们认识到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应该建立在契约之上,美国《独立宣言》所表现的是这种思想的典型;再进一步,契约被认为是所有人际关系的基础。是现代西方意识形态中最核心的部分。
社会契约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以及政治义务的基础。由于我们接受了某一个契约,而这个契约的履行蕴涵着某个政治机构在某种情况下对我们有权威,相应地,我们对它有某种义务。由于契约是一种合同,一般而言,遵守自己所订的合同是一种道德规范义务。由契约论所建立起的政治权威及义务,最后必须依赖某些道德原则才能得到保证。
一个人只要对一个社会如何安排公正及处理国家事务有所了解,而仍旧自愿地留在那个社会中,就表示他隐然地接受了契约。我们通常说,当一个人自愿接受一个社会或该社会的法律所提供的保障及利益,就表示他隐然地接受了契约。由于契约是一种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有道德义务去遵守自己所订的合同,因此,通过这项道德原则以及隐然的同意,我们的政治义务得以成立。在界定契约论时,我们必须牢记这个特点—契约是一切权威及义务的根据,任何对契约论的界说,都必须指出契约概念是建立权威及义务不可或缺的工具。契约本身不足以保证权威及义务的成立。为了保证它们的成立,契约论必须假定一个道德原则的有效性,这个原则就是忠信原则—我们应该遵守自己的诺言。守诺不是一种政治性的义务,它是一种道德义务,在契约论中,道德义务乃是政治义务的基础。它的最终落脚处是自然的道德法则,一个人的道德义务是由自然道德法则所规定的。(待续)(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