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8月1日讯】案例简介
孙永贵住在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曙光街021号,是郭家店永贵运输专业户。他的营运汽车被梨树县法院法官撬开车门锁非法扣押,并被枉法出卖。经过十四年的依法诉讼,但问题都没有解决,造成他全家生活非常困苦。
孙在上访期间,遭到公安的非法拘留,造成他身心受到摧残。14年来失去吃饭的工具,造成他一家老少靠讨借生存,不能过正常生活,精神几乎崩溃。
他呼请人民法院对梨树县法院违法侵权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请求全国人大依法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给他一个合理公平的答复。
致十届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呼吁书
十届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我叫孙永贵,家住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曙光委八组。1991年6月1日,我案外人的营运汽车被梨树县法院法官撬开车门锁非法扣押,并在以后的时间里枉法出卖。我近十四年依法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梨树县法院违法侵权造成的营运汽车台班损失依法赔偿。可几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公开隐满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游戏判决。2003年12月17日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孙永贵没有违法事实,非法居留,两级法院违法判决,保护非法机关公安局,枉法裁判公开化。现几级法院对依法诉讼当事人打开的是隐满证据,违反程序,违背宪法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大门,关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的大门。全国人大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执法监督机关,孙永贵诉梨树县法院违法侵权造成损失赔偿一案,公安局非法拘留一案,请求全国人大依法监督,此案指令哪个法院依法受理,公开依法听证,对梨树县法院违法造成的营运汽车台班损失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审理,实体赔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的形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全国人的权威。
此致
递交人:孙永贵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请求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孙永贵,男,46岁,汉族,郭家店永贵运输专业户。
住 址: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曙光街021号。
联络电话 :0434-5520238
赔偿义务机关:梨树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万利,院长
赔偿请求事项:
一、裁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涉及的国家赔偿做出认定。
二、由赔偿委员会依法做出由赔偿义务机关执行其《(1990)郭民字第225号调解书》过程中,给请求赔偿人造成的营运汽车停运及其它损失赔偿如下:
(一)赔偿义务机关返还请求赔偿人的吉林53-01388号解放牌141柴油营运汽车。91年6月1日汽车被扣押时,新车仅使用20个月,如不能返回同使用期同类型营运汽车,应扣除20个月使用折旧费,赔偿5万元。(在四平机电公司购买新车5.75万元和办理牌照、营业、运输执照共计6万多元)
(二)赔偿义务机关返还随汽车扣押的四桶柴油(每桶170公斤)、一只备胎、一块篷布、绳子和衣物等,如不能返还实物,折价3,000元赔偿。
(三)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权达近14年,造成我一家老少靠讨借生存,不能过正常生活,精神压力挺重,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赔偿五万元。
(四)赔偿义务机关自1991年6月1日扣押请求赔偿人的营运汽车造成误工(台班损失每月5,000元,现已162个月,共计81万元)。延序的损失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综上几项赔偿损失共计95万元。
事实和理由
梨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1990)郭民字第225号调解书过程中,非法将案外人孙永贵正在营运的吉林53-01388号解放牌141柴油汽车于1991年6月1日予以扣押,并在以后的时间里违法变卖,后经控告梨树县人民检察院(1993)黎检民建字第1号再审建议中,对梨树县具法院执行(1990)郭民字第225号民事调解出:“认定事实错误,执行对象错误,认定高庆武与孙永贵合伙证据不足”的三项建议。(1994)四民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对“高庆武与孙永贵不是合伙运输行为”的事实做出认定,撤销了(1994)黎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三)项。1995年1月17日、5月5日,96年4月24日、5月28日分别向梨树县法院、四平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可四平中级法院把此案指定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赔偿,(1996)西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做出“我院与原告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纠纷,不适用民法通则赔偿”的认定。据此,司法侵权的事实依法成立。然而,各级法院明知本案符合刑事赔偿的条件,却故意仍以民事纠纷,并继续适用《民法通则》121条的规定只赔被法院低价变卖的汽车价款及同期利息,而对造成汽车多年不能投入营运的直接损失及其他损失予以漏判、漏赔,也可视为“拒赔”!上述行为,一起程序违法,实体不公,执行错误,枉法裁判,适用法律不当的司法侵权案依法成立。因此,故导致我个体运营中断至今,从而不但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发展个体运输事业的秩序,而且直接对我在创收高效益的黄金年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依照《宪法》第13条、第41条《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一)项、第19条、第20条、第28条第(二)、(七)项、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0号《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第5条第(六)项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司法侵权国家赔偿申请。请赔偿委员会依法立案审查,实体赔偿。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申请人:孙永贵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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