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一日电)根据上海市刚刚公布的房地产税收细则,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作出具体界定,并规定凡在二00五年六月一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将按百分之三税率征收契税。
新华社报导,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一点零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一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一点四四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一万七千五百元每平方公尺,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一万元每平方公尺,外环线以外的低于七千元每平方公尺。
这一普通住房标准自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后由上海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在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政策方面,上海规定按国家政策执行:六月一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两年(含)、符合上海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且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免征营业税手续﹔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在契税方面,上海市规定,凡在今天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百分之三税率征收契税。凡个人在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仍可按百分之三税率减半征收,但必须在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