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27日讯】申诉人﹕叶国柱﹐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无业﹐无固定居所。
原审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
申诉代理人﹕高智晟﹐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0000145
申诉代理人﹕温海波﹐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87757325
申诉人因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书具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份﹐致裁定严重错误﹐特具状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两审具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份﹐恶意歪曲既存事实﹐枉法裁判﹐致判决错误。
原审一审程序中的证人为以下四类﹕1﹑中共党委部门﹔2﹑政府部门﹔国家干部及政府佣员﹔4﹑强盗般拆毁上诉人的房子至今一分钱未予补偿的逼迁者。
1﹑原审裁判竟荒唐至采信﹐在法律资格上从来连什么东西都不是的中共党委部门的证明﹐明显违反了证据的法律性原则。
在中国社会﹐有中国共产党组织以来﹐这一组织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主体资格。无论这个组织何以行伤天理﹑灭人性之举﹐公民﹑法人都无法去通过诉讼形式控告它﹐因为它不属于这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尽管这在人组成的社会里﹐是旷世的荒诞﹐但这却无论如何是一个现实的存在。原审两审法院法外行事﹐竟让一个无任何法律资格的非法律组织“作证”﹐使裁判的错误成为必然。
2﹑原审裁判毫无遮掩地﹐将所有证据中证明了的“上访”事实改为“滋事”事实﹐属公然的﹑恶意的枉法裁判。至少﹐原审裁定没有表明﹐将所有的﹑一审的证据上明明写着的“上访”行为改成“滋事”“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再审列明原审法院任意篡改既存证据的依据。
3﹑原审裁判采信了给申诉人全家制造沉重的﹑长久无法摆脱的人生灾难的罪魁祸首——逼迁黑恶势力者出具的十六份“证据”﹐直接违反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原则﹐这不仅仅是证据应用史上的笑话﹐亦属审判机关莫大的耻辱。请再审改正之。
4﹑原审裁判将所有证据证明了的“上访”行为事实歪曲为“滋事”行为事实﹐而刑法对寻舋滋事罪状明叙表明﹐纵有滋事行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滋事行为与由于行为人滋事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之行为及结果并存﹐方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寻舋滋事犯罪。原审失败的裁判构成了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违反。
5﹑原审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作证资格的审查方面是赤裸裸地违反基本法律原则﹐侦查﹑查处者也可以出证。如是﹐是问﹐这个国家今后还会有什么样的案件定不了罪。
6﹑原审枉法裁判构成了对宪法原则的直接违反。
二﹑原审二审法院恶意黑箱操作﹐阻挠申诉人获得律师辩护﹐野蛮剥夺了申诉人依照宪法及程序法而享有的权利﹐致裁判根本性错误。
申诉人享有辩护的权利﹐应当获得辩护既是作为公民的申诉人的宪法权利﹐亦属作为被冤狱者的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保证申诉人充份获得辩护保障﹐是法院的宪法及基本法律义务。而原审二审法院的角色却完全地走向了反面﹐且不是因过失而是其故意的积极选择结果。原审二审时﹐申诉人之子叶明君及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的温海波律师多次赴第二中级法院查询﹐以期查明本案的承办法官﹐递交律师手续﹐以备高智晟律师届时出庭辩护。但令人愤怒的是﹐直至二审黑箱操作的裁定下达的前两天﹐叶明君﹑温律师到第二中级法院查询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请回去等通知”。仅隔两天后即下达了维持原判的“审理”结果。法院的这种作法﹐与黑帮势力的作法毫无二致。希望再审以改判救赎之。
三﹑原审二审法院恶意黑箱操作﹐不行开庭即径行判决﹐严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是对事实﹑公民权利及现代法治文明的野蛮践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精神﹐只有对案件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的二审案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一审中﹐不仅案件事实根本未予查清﹐证据的法律性﹑客观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方面存在致命的缺陷。控辩双方的歧义十万八千里遥﹐且原审一审法院公然篡改证据既有辞义﹐二审法院竟荒唐地连庭都不开即行判决﹐再次将法院置于与现行中国法律价值对抗的境地﹐请再审予纠正。
综上﹐再审法院﹐原审两审判决恣意歪曲事实﹐枉法判决﹐赤裸裸地迎合了官商一体的﹑逼迁黑帮势力的残酷打击任何敢于依法抗争公民的邪恶需要。
法院﹐在制度文明社会﹐它本应属全社会的信赖所依﹑力量所依。追求并捍卫这种全社会无条件的信赖价值﹐本应是法院对文明社会及对法院自身的最低道德要求。今天中国的“人民”法院﹐其在光天化日下荼毒文明﹑屠戮人性﹑人权﹑道德﹐抹杀真实﹑践踏人类良知﹑社会正义方面无不做尽做绝。它身体力行地﹑一次次地对暴行﹑非道德及罪恶的完全露骨的呵护及扶助﹐颠覆了文明人类对法院存在的普遍价值认同﹐为强者的残暴﹑非道德﹑贪婪﹑恣意妄为及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对申诉人的有罪判决﹐原审两审法院再次以身体力行来证明﹐它是权商势力的工具及走卒。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强烈要求抓申诉人的诸多国家机关及政府部门盖章说﹐申诉人房子被强制拆毁后要求安置补偿是无理的﹐上访动机是虚假的﹐而寻舋滋事才是申诉人真实的追求。控方完全接受了这些盖章部门的指示﹐坚定不移地说申诉人要求安置补偿是无理的﹐上访动机是虚假的﹐而寻舋滋事才是申诉人真实的追求﹐但却无法用证据来支持这些主张﹐而法院是照旧认定这种无证据支持的主张。请再审法院努力查询﹐试看全球除了少数几个邪恶的独裁暴政国家外﹐还有哪个社会的法院会如此流氓的选择﹗
必须在此特别提及的是﹐2003年8月24日﹐申诉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施行宪法赋予的游行申请书﹐8月27日得到市公安局通知说﹐让申诉人到公安局来商议申请游行的事﹐不料一到公安局即被野蛮关押。申诉人有理由认为﹐这是一次非法压制公民法律权利的野蛮拘押行为﹐请再审时予以澄清。
最后﹐申诉人想提请再审法院注意一个已存在了几年的事实﹐即﹕我们的房屋被野蛮摧毁已几年啦﹐全家至今未得到一分钱的补偿﹐申诉人和弟弟被非法投入监狱﹐申诉人的孩子至今居无定所﹐暂由一些有良知的中国人帮助着食﹑居。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申诉人﹕
2005年 月 日(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