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3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禾枫云温哥华特稿)美国佛罗里达州女植物人泰莉‧施亚佛能否安乐死争议全球瞩目,北邻的加拿大也不例外。事实上,就在今年元月间,加国首都渥太华也有一位罹患绝症的老者在家自尽,希望借此唤起社会讨论,促成政府尽速立法给予绝症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
何谓“善终”,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讨论议题之一,但个人是否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加拿大一直到一九七○年代才出现公开辩论。在此之前,加拿大法律规定与许多国家相同,自杀未遂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到了一九七二年,联邦才废除相关法令。
在此同时,由于科技进步,医师也有能力让病患存活得更久,但透过数项法院判决,加国也确立了病患在心智健全情况下,拥有拒绝接受医疗的合法权利。加国目前的主要争议点,则在那些罹患多发性硬化症、爱滋病等绝症或受其他长期病痛折磨的人士,有无透过“协助自杀”安乐死的权利。
支持把“协助自杀”合法化的人士认为,个人有权自行决定死亡的时间和情境,有些人更指出,这与拒绝医疗救治其实并无两样。但反对的一方则担心,这可能会“迫使”一些身心孱弱的病患选择“协助自杀”,以减轻亲人的照养负担,同时医疗体系也会失去追寻更佳安宁服务和疗法的动力。
加美两国迄今都仍禁止“协助自杀”行为,凡帮助他人结束生命,都可能面临谋杀、杀人或其他罪名控诉。加拿大刑法更明文禁止协助自杀行为,最高刑期可达十四年。
不过,过去十余年来,加国也不断有人挑战这项法令,希望促成政府修法。最有名案例,应属九○年代初,四十二岁的卑诗省女子罗瑞葛丝经诊断罹患渐冻症(ALS )后,为争取在医师协助下安乐死,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罗瑞葛丝认为,不准她选择协助自杀,等于是限制人权宪章中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和自治权,有违宪之嫌。不过,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九三年以五票对四票裁定,社会延续生命及保护孱弱的责任,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
但数位大法官在裁决书中也建议,政府部门应重新检讨法令,对罗瑞葛丝这类人士提供更多保护。罗瑞葛丝虽于九四年藉一匿名医师之助自尽身亡,但她生前名言“这究竟是谁的身体?”至今在安乐死和生命权利辩论中,仍屡屡被提起。
九五年时,加国参院曾就此议题做过一项调查,同样是意见分歧,但最后仍建议暂勿更动现有法令。不过,去年十一月间,联邦司法部长又建议国会,或应重新探讨这项议题。
尽管加拿大政府对此议题立场未明,民间的相关行动却未曾停止。去年九月间,一名卑诗省妇女因协助两人自杀被起诉,但最后获无罪开释。另在蒙特娄,也有一名妇女因协助罹患多发性硬化症的儿子自尽而被移送,迄今仍在缠讼中。
最引人瞩目的案例,则是渥太华一位七十八岁老者在元月廿八日下午召开记者会,宣称他身染绝症,身心俱须忍受极端痛苦,早已无生趣,为促请朝野重视绝症病患选择死亡的权利,当晚将在家中自尽。
这位老者当晚在餐馆与亲友共同进餐后,返抵家门时,还幽默地对环聚门外的记者说,“对不起,为了我的事,让大家在冰冷寒夜中等候”,午夜前他果真在家中用氦气袋罩头,自行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