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162) 申请人要自己判断CSPA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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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4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

问题一百六十二﹕我于1992年9月为我姐姐申请移民,其优先日期为1992年9月14日。他的女儿(1981年11月12日生)﹐为其派生受益人。2004年12月排期已到﹐但她女儿因而未获移民签证。

2003年9月29日的NVC来函中嘱交每人的移民签证费335元包括她女儿。我当时缴了她女儿的申请费。又接到2003年11月2日NVC 函说已收到每个申请人缴交的移民申请费。后来﹐NVC于2003年11月8日来函﹐这时才提出我姐姐的女儿应该到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领接受面谈时决定可否随同父母移民﹐并提出退费。这就证明了NVC开始是批准了我侄女﹐同时移民。但面谈时又未允许她申诉拒绝理由。请问﹐她女儿能享受CSPA吗﹖NVC能退$335申请费吗﹖

解答﹕CSPA是这样计算的。在有名额那一天小孩的生理岁数(2004年12月1日有名额﹐你侄女那时已23岁)﹐减去她母亲I-130的等待时间(你只说你是1992年9月14日申请的I-130﹐但未给我何时批准的。从申请到批准就是等待时间。在1992年一般只有一﹐两个月时间﹐怎么也不会超过2年)﹐必须小于21岁﹐且DS-230在之后的1 年之内报上。(她女儿大概是2003年10月已报上)。所以﹐她女儿能否享受CSPA﹐取决于当年I-130用多长时间申请的。如果某种原因使得它超过2年才批准﹐那她女儿就有希望了。

再谈一下NVC的程序。NVC都在有名额的前几个月就开始DS-230和I-864的申报﹐处理。他们并不对子女是否享受CSPA保护做出判断﹐从而提出建议等。他们所做的就是按I-130表上列出的受益人﹐受益人的配偶和子女﹐每个人建立一个档案﹐每个人寄出申请费账单﹐$335.00。(注意﹐全家只交一个$65.00的I-864申请费) 这时﹐申请人们要依照CSPA来看一下接近或超过21岁的未婚儿女是否能享受。如果能或很接近﹐$335.00可以付﹔否则就考虑不再继续下去。即使NVC接受了申请费﹐并处理完毕﹐也没有“批准了”的涵义﹔只是NVC完成了它那一部分工作﹐档案转到广州领馆了而已。小孩能否享受CSPA﹐取决于名额到底什么时间有的﹐I-130等待了多少天等因素。

所以﹐如果在面试时﹐小孩即使使用CSPA也超龄了﹐那么移民签证申请也就被拒绝了﹐$335.00 也就不能退了。你的案子还取决于CSPA是不是适用于小孩的问题﹐这些事情只有在面试广州的面试移民官决定。除非你自己能决定﹔如果CSPA不适用﹐或适用也是超龄了。所以小孩就不用去面试了。故无论从那一方面看﹐都不是NVC或广州的责任。你的$335也不可能退回给你﹐除非NVC自愿退给你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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