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一峰特拉维夫十三日专电)以色列最高法院昨天以六票对一票的决定,认同以色列政府减少社会福利支出的决定并未违反尊严生活法;但最高法院判决同时也指出,若社会福利支出的减少确实造成人民无法有尊严地生活,受害者可以举实例,向法院控告政府。
以色列在一九九二年的基本法中规定,以色列人拥有自由与尊严地生活,是以色列人的基本权利;而政府必需让穷人能够有一个安全网来确保所有的以色列人拥有基本的物资供他们生活所需。
基于以色列政府在二00三年削减社会福利支出,让退休人员所得的养老金减少,以色列的一个民间团体向最高法院提出政府删减社会福利支出,造成弱势族群无法尊严地生活,以色列政府违反了基本法的规定之诉。
以色列最高法院昨天的判决指出,由于控诉一方并未明确地指出,社会福利与养老金删减确实造成倚靠社会福利与养老金生活者无法尊严地生活的例证,只是广泛地指控政府不应删减养老金与社会福利支出,所以最高法院依法理判决政府有权删减相关支出的决定。
最高法院院长巴拉克在判决书中指出,政府有权决定删减社会福利与养老金支出;但同时政府也有义务确保所有以色列人最起码的安全网,让所有以色列人都可以有基本的食物与水,让以色列人可以尊严地生活;若政府的删减养老金与社会福利支出确实影响到以色列人无法尊严地生活,受害者可以拿出确实地收支报告,控告以色列政府,最高法院也会依每一案例予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