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征文】南都案:中国新闻界的一次“矿难”

乔新生(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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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讯】关于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和总编辑被判刑的消息,我是在媒体上知道的。一些朋友问我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我告诉他们,由于没有掌握具体的法律文件,所以不敢妄加评论。暑假期间,有朋友送来两叠资料,我认真翻阅了有关报道和这些材料,对案件有了一些初步的想法。

在我看来,这是中国新闻界的一次“矿难”。在这个案件的背后,所反映出的是中国改革的深层次体制弊端。

首先,对南方都市报的主体身份认定需要认真推敲。

南方都市报作为南方报业集团下属的独立经营的机构,其法律性质非常特殊。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长期以来,报社是作为事业单位看待的。南方报业集团作为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组织,在性质上明显属于事业法人。由于我国关于事业法人的法律规定非常有限,在现实生活中,对事业法人的营利性活动并没有系统的明确的法律界限。以报社为例,建国40多年,作为党的喉舌,报社并没有盈利的功能。改革开放以后,报社有了广告等其他的收入,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才逐渐地减少了对报社的拨款。集团化经营之后,报社不但没有获得政府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资金支援,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主管单位。这就形成了一个非常特殊的悖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作为事业编制的报社是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恰恰是这些被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报社担负着经营的职责。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国家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报社的采编部门和广告经营部门分开,但由于广告部门本身属于报社的组成部分,所以,事业单位从事企业性经营就成为非常自然的事情。这种法律上的缺位和现实生活中的错位是导致今天这个案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

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路来看,20多年的改革基本上是一个埋头做蛋糕的过程。在财富不断增加,而整个社会又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新闻媒体担负着指路明灯的作用。换句话说,中国的改革犹如在黑暗的矿井下面掘进,而新闻媒体则是矿工们嘴上衔着的煤油灯。正是象南方都市报这样的新闻媒体,让人们看到了中国改革的路径,认识到了前行的艰难。但是,这只煤油灯本身也需要不断地拨亮、加油。南方都市报所出现的问题只是在拨亮和加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坦率地说,作为转型期改革的试点,南方都市报以及其他类似的新闻媒体都有进一步增加透明度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更不是刑事责任问题,不能够按照国有企业或者传统的国有资产处置规则来对待他们。

由于忽视了内部制度的建设,自身也缺乏一定的透明度,于是出现了错把内部分配当作贪污的奇怪现象。公诉机关以贪污和行贿罪名判处南方都市报总经理有期徒刑12年,这是一种忽视南方都市报特殊的经营主体身份,无视中国转型期特殊的大背景,非法做出的一种想当然的司法裁判。无论是从南方都市报的主体资格还是从南方都市报的实际地位来看,都应该慎重地对待转型期主体内部分配的问题。不应该将内部的分配行为看作是贪污行为。

其次,从具体的事件来看,南方都市报的总经理和总编辑其实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作为党的喉舌,他们必须保证新闻媒体及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针砭时弊,引导社会发展;而另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他们必须殚精竭虑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出谋划策。改革传统的分配方式,按照宪法和法律贯彻多劳多得的原则,是南方都市报在市场大潮中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仅仅看到南方都市报以及相关媒体传统的喉舌作用,而没有看到他们作为市场主体中最活跃也是竞争最为激烈的部分在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艰辛,错误地把南方都市报看作是一般的事业单位,那麽,必然会在他们的分配方式上产生错误的认识。事实上,现在中国内地的许多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校都在努力改革分配方式,通过贯彻多劳多得的原则,提高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南方都市报作为新闻媒体行业改革的重镇,在分配体制上作出一些小小的尝试,在不影响报社发展的前提下,适当地对报社的职工和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应该肯定的,在法律上也是完全行得通的。如果看不到南方都市报及其它媒体的功能所在,看不到新闻媒体改革的市场化步伐,仅仅看到报社传统的事业属性,错把市场经济中基本的利益分配手段当作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这是个别司法机关头脑僵化所致。因此,我们在分析这起案件时,应当将其放在中国新闻媒体改革的大背景下,应该看到其中的积极因素,而不是简单地套用传统的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来衡量南方都市报的得失。

最后,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中国的改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以农村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确实需要系统地思考。象南方都市报这样完全市场化的新闻媒体应该按照现代企业的经营模式加以规范,而不是在分配等领域抱残守缺。南方都市报的问题其实是中国改革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司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应当在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准确的区分罪与非罪,防止司法机关不当干预新闻媒体的正常经营活动。

南方都市报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在没有确立明确的法律规则,特别是在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签订共同契约的情况下,我们的很多改革措施都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南方都市报作为改革的先导,仅仅在分配体制上作了一些改动,居然招来牢狱之灾。我们必须下决心改变这种不良状态,使整个社会处在一个透明开放的环境中。

从刑法的角度来分析,考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但要考察主体与客体,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过错。从本案来看,其中有太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作为一个为单位创造如此良好业绩的负责人,按照单位内部的分配原则获得一部分的奖金无可厚非。如果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利润的分配,那麽,契约自由的原则就无从体现了。即使从国有企业的分配现状来看,在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利润分配原则之后,国有企业也是按照公司的章程和内部的分配协定进行内部的奖金分配的。从这一点来说,只要按照约定处理好单位和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单位内部的分配完全是属于单位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只不过根据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国有企业的决策主体和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不一致罢了。正是因为南方都市报这样的新兴市场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分配依据,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才会出现上缴投资主体一部分,剩余利润由编委会做主进行分配的情况。从这一点来看,制度上的缺失不应该由个人来承担。应该允许包括南方都市报在内的新型的市场主体根据发展的需要,自主确定分配原则。那种简单地把所有的利润分配方式都看作是私分国有资产或者贪污受贿的做法,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且有可能会扭曲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

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中国现行的1997年的刑法在总则部分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但是在分则部分由于缺乏对社会关系细致地梳理,一味地迁就民商法和经济法中不合理的规范,确立了大量的莫名其妙的罪名。这样的刑法不可能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宽松适度的环境,不可能鼓励创新,不可能引导中国未来的发展。所以,对刑法规定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的扩大性解释,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良的刑法会促使人们要么走上极端,要么自暴自弃。

南方都市报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其中还有很多值得我们认真发掘的问题。仅就我所掌握的材料来看,我认为这是一个急需平反的错案。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有关的司法文书全部公开,供学界认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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