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7月16日讯】在照片红圈内的建筑就是一处逍遥法外长达三年之久的违法建筑。
该建筑搭建在上海南京西路591弄129号的四楼﹐搭建人张某。
早在2001年﹐就有邻居向上海静安区房管局举报﹐该处的违法建筑应该依法拆除。静安房管局得到举报后去该处进行了核实﹐并确认其为百分之百的违法建筑。
静安房管局责令户住张某在期限内拆除。但期限到达后张某依然我行我素﹐非但违法建筑没有拆除﹐反而将违法建筑内修葺一新。
嗣后﹐静安房管局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拆除这间违法建筑。
静安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之后﹐进行了调查﹐也确认了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法院召集了原告静安区房管局和被告张某﹐要求他们之间达成一个拆除时间的协议﹐张某当即向法院表示在二个月内自行拆除﹐有案可稽。
这一天是2001年的某月某天。
但时间到了2004年的7月﹐那幢违法建筑依然存在﹑依然逍遥法外﹑依然在挑战着法治健全的上海﹑依然在蔑视着威严的执法机构﹕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如此结局﹐原委何在﹖
张某自诩他已经用红包铺好了路﹐摆平了所有的有关人员。
事情就是如此的简单﹐红包能让案情的发展急转直下﹐红包能让违法建筑逍遥法外﹐红包能让执法机关有法不依﹐红包能让国家干部陶醉在纸醉金迷之中﹐红包能让国家利益遭受严重的侵犯﹗
在这三年间﹐举报人并没有失去对依法治国的信心﹐也没有怀疑法律一定能战胜红包的信念。
举报人在不断地向上海市政府﹑房管局的上级单位﹑上海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包括静安法院在内的领导单位和执法机构进行反映。
但是﹐除了静安法院之外的回答都快速而且简洁明了﹕你的举报材料收到﹐我们已经将该材料转给有关部门处理﹗
几乎所有的上级机关回答都是一个口径。让违法建筑继续逍遥法外﹐就是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
唯有静安法院的回答有别其他领导机构。静安法院在给举报人的回函中称﹕
由于原告静安房管局和被告人张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本院不能采取任何行动。
举报人再询问静安房管局是否真的和被告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
静安房管局又是另外一个说法﹕我们从来没有和被告达成任何形式的和解协议。违法建筑﹐违法行为只能依法惩处﹐岂能和解﹗﹖但静安法院不采取强制措施﹐我们没有办法﹗﹗﹗
房管局的回答﹐是滴水不漏﹐无懈可击﹐让任何人找不到半点的瑕疵。
于是﹐违法建筑可以继续违法﹐但责任又不在我静安房管局。
接着举报人再继续询问静安法院﹐法院回答﹕要原告再来法院再办理一次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我们再可以依法执行。
举报人再把话语传给静安房管局﹐房管局回答﹕我们从来没有撤消过请求强制拆除的文件﹐所以不存在再办一次手续的可能﹐这是法院的责任。
于是﹐举报人就像皮球﹐被公务机关和执法机关踢来踢去。
于是﹐关心祖国是否依法治国的仅仅是举报人一个﹐草民一群。而非是国家的公务机关﹑执法机构。
于是﹐违法搭建人可以笑傲法律﹐笑蔑法院﹐惟有红包是权威﹐是尊严。
于是﹐违法建筑依然昂首仰天﹕谁敢拆我﹗时而又鸟瞰着制服之人﹐坐公务车之士﹕你们都是红包的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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