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十六日电)劳工退休金条例新制通过,其中规划选择新制的劳工,存活年限超过劳委会所定的平均余命时,为因应后续来源,规定劳工在开始请领月退休金时,应提缴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年金保险,作为超过平均余命以后的生活来源。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处长李来希举例,选择新制的劳工年满六十岁达到请领月退休金条件时,可能一次缴交或分月缴交少许金额的保险费,待寿命超过劳委会所定的平均余命,就可以领取延寿年金。
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年金保险是为保障劳工在存活期间的生活保障,请领这项年金给付的权利,在死亡时应同时丧失。至于投保年金保险的金额、提缴程序、由政府或民间业者承做等问题,李来希指出,由于开始支付月退休金是退休金条例施行后十五年才会发生,劳委会将再进一步拟定,不过李来希也表示,如果未来台湾社会福利完整,可以保障老年生活,这项延寿年金的规划也可不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