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5月1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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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我现在是H-1B身份﹐我的丈夫是 H4﹐我们申请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去加拿大办理最后的入境﹐“绿卡”等手续﹐我们要不要申请回美的签证﹖
解答: 可以不用申请回美签证。
法律条文是22 CFR 41.112(d)它允许在美国的持非移民身份的人到加拿大﹐墨西哥或周边岛国去﹐不需要有有效的签证就可以回到美国。但前提是﹐ 在美国的非移民身份还未过期﹐所以过境时必须持有有效的I-94 白卡﹐或经过延期, 转身份的I-797( 转身份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I-94白卡. 也可能批准通知书是一系例的﹐故要带上全部的I-797。比如你这个情形要有F-1/F2的入境I-94白卡, 转成L-1/L-2后的批准通知书﹐及转成H-1B1/H4的批准通知书。另外一个限制是在象加拿大那样的邻国的时间不能超过30天。
200年3 月7 日﹐国务院修改了这一条款﹐与你有关的修改是﹕如果你们在加拿大期间去美国驻加拿大领事馆申请了H-1B/H4签证﹐但被拒绝了﹐你们就不能使用22 CFR 41.112(d)回到美国了。换句话说, 要想使用22 CFR 41.112(d), 就不能申请签证。(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