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公开反对江泽民三个代表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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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8日讯】亚洲时报记者王楚3月8日报导/在中国快要将江泽民“三个代表”入宪之际,中国互联网上正广泛流传着一封据称是中国学者孟令伟的公开建言。该文章呼吁中央领导要“慎重对待三个代表入宪的建议”。由于这封信件时值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之际,事件特别让外界感到瞩目。

该文指出,“三个代表”立意虽高,但考其本由,归根结底是对中国共产党的要求,“将此具有特定针对性、鲜明党群性、突出教育性的要求性表述写入宪法,作为国民根本大法的指导思想,实难免不伦不类之嫌。”

文章又认为,“三个代表”内容虽丰,但从理论的广度深度及社会功能看,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列还勉为其难,作为同等的宪法指导思想也就显得牵强。

文章又反对在宪法里出现“人格化”的理论,矛头直指被传希望把自己名字搬入宪法的江泽民。

文章指出:“宪法来自西方,而西方国家不允许将人格化的理论写进宪法(认为这样做带有宗教色彩,不符合宪法精神),不管这种理论公认度有多高,社会影响有多大。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清廷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并没有人格化的思想和教义。辛亥革命后的几部民国宪法,虽然良莠不齐,也没有人格化的指导思想。”

可圈可点的是,该文直指“三个代表”不能和马列毛思想看齐,并质疑“三个思想”未经历史检验;该文说:“我们尽管可以说‘三个代表’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但却很难说‘三个代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经受了划时代的历史检验。”

该文作者又援引清朝历史,指出把“三个代表”入宪,可能发展成为“荒谬”局面。

该文指:“从中外历史看,人格化的理论、思想入宪并不是惯例,而恰恰是特例。在一定的情况下,特例也许是必要的。但如果将特例延续下去成为惯例,就会发展为荒谬。”

孟令伟曾撰写一本名为《中国农民宣言》的书,据报道,他也曾在《改革内参》上发表了《反腐不灵说明了什么》一文,指出反腐成败的关键在政治体制改革。

他说︰“所有这些防治腐败的措施都不同程度地发挥过作用,但所有这些措施最终都无一例外地陷于自身解决不了的难题之中,因为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从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前提出发来设计的,缺乏民主性、公开性和对权力的制衡性。现实已一再告诉人们,在原有政治体制框架中治理腐败已接近于缘木求鱼。”

附录:孟令伟《关于慎重对待“三个代表”入宪的建议》
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建言
● 孟令伟

2003年10月,我在燕南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公民对修宪的十条建议》,其中的第三条为“慎重对待‘三个代表’的入宪”,谈了我对该问题的一点看法,并“建议‘三个代表’不直接写进宪法为好”。时值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之际,我再次建议——慎重对待“三个代表”的入宪问题。现将理由详述如下:
  
“三个代表”立意虽高,但考其本由,归根结底是对中国共产党的要求,行其贯彻,主要见之于全党上下的学习教育活动,将此有特定针对性、理论教育性的要求作为国民公法的指导思想恐怕不妥。“三个代表”是江泽民在2000年2月广东考察时首次提出的。其背景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为加强党的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专门讨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全局性问题;1999 年在县处以上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了“三讲”(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教育活动。这些措施特别是“三讲”教育的经验成为“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来源。“三个代表”最初的提法是:“总结我们党七十多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这就是: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对这一思想的传达和各大媒体报道,拉开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序幕。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将“三个代表”进一步阐述为:“我们党要继续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胜利前进,归结起来,就是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对“三个代表”及如何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了系统论述,由此掀起声势浩大的“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十六大政治报告对这一学习教育活动总结道:“‘三讲’集中教育和‘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卓有成效。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得到加强”。同时又提出要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2003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同年7月,胡锦涛在“三个代表”思想理论演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推动了新一轮的学习教育活动。综上所述,无论从“三个代表”的提出背景、最初表述看,还是从后来的深化认识、全面贯彻看,“三个代表”主要是对党而言,为党而用,目的是解决党的建设问题,方式是采取学习教育活动。将此具有特定针对性、鲜明党群性、突出教育性的要求性表述写入宪法,作为国民根本大法的指导思想,实难免不伦不类之嫌。
  
“三个代表”内容虽丰,但从理论的广度深度及社会功能看,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列还勉为其难,作为同等的宪法指导思想也就显得牵强。对任何一种理论的评价都应当讲求尺度,应当实事求是,应当在理论比较和实践功能的考察中为其定位。凡是学习过马列的人大都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是由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大部分组成的,马恩全集共50卷,这是一个博大浩瀚的理论海洋。从实践功能和社会影响看,无论从哪个角度评价,19世纪以来没有任何(社会)理论能跟她相比。列宁主义在共产主义理论中仅次于马克思主义,列宁的著作多达60卷,同样是卷帙浩繁。列宁主义也是由哲学、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理论三大部分组成的,其巨大的实践功能和广泛的国际影响是人所共知的。从某种意义讲,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功能和社会影响是通过列宁主义实现的,所以后人并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在中国革命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她开创了一条中国式、抑或是东方式的马列革命道路,这条道路将艰难复杂的革命引向成功。由于中国是亚洲第一大国,又是世界性大国,所以毛泽东思想的实践功能和社会影响也是很大的。毛泽东的著作虽然从数量上不及马恩和列宁,但也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邓小平理论主要由三卷本文选构成,数量当然不多。但邓小平理论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进程的影响无庸置疑,贡献是独特而深远的。她引导中国告别了长期的闭关锁国和左的运动,走上和平的改革开放和建设道路。中国社会能有今天这么大的变化,邓小平理论功不可没。邓小平理论也是由多方面的内容组成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出台的大部分内外政策,都能直接间接地从邓小平理论中找到渊源,而且这个理论直至现在仍然影响着中国的进程。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都经过长期的或较长时间的历史锤炼,都是由多个部分或多方面内容组成的独立性、时代性突出的理论体系,都具有很强的实践功能,都对历史和社会进程发生了重大影响,在一定意义上都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在一定时间内都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相比之下,说“三个代表”具有这些特征就勉为其难。我们尽管可以说“三个代表”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但却很难说“三个代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经受了划时代的历史检验。而不具有这种意义、影响和检验,也就很难成为相对独立的思想旗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指导思想入宪就显得勉强。另外,一种概括的重要思想和像马克思列宁主义这样庞大的思想体系并列,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反过来,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也绝不是一个或几个重要思想能够概括的。有时,人们为了强调某种思想的重要性,就把这种思想说成是某个思想体系的精髓,这样未尝不可。但要说这个精髓就能概括了这个思想体系,那就大错特错了。比如,我们可以说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但我们绝不能说实事求是就等于毛泽东思想,实事求是就概括了毛泽东思想。再比如,我们可以说“论”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但我们绝不可以说“论”就概括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就是“论”。能够用术语概括的思想不能成为思想体系,而思想体系是难以用术语概括的。
  
“三个代表”概括性虽强,但相似的概括还能举出不少。事实上,我们很难区别“三个代表”和其他类似概括在指导性上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或有明显的高下之分。所以也就很难证明为什么“三个代表”能入宪其他类似概括就不能入宪。而在若干年之后,又会有多少人晓得这种概括的含义呢?在“三个代表”之前,就有“三讲”、“三个有利于”等提法,在“三个代表”之后,又有“两个务必”的提法。如果我们将这些概括性提法和“三个代表”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她们都具有类似的指导意义。比如“三讲”、“两个务必”就有类似的指导意义;“三个有利于”不仅具有更广泛的指导意义,还可以说是促进新一轮思想解放的强大武器;既然“三个代表”能入宪,那“三个有利于”、“两个务必”是不是也应该单独入宪?许多年来,对某项政策、某种提法、某个重要思想进行冠以数目字的概括,似乎已成为官方的一种表达和思维方式了。这种概括有其便利之处,但也有太多、太滥之嫌。如果再把某种概括性表述写进文件,两三年内人们还可能知道其中的意思,时间久了就很难弄清楚。比如“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概括,当年围绕这个概括的论述可以说是铺天盖地,但今天的年轻人又有多少人知道这个概括的含义呢?诸如此类的概括写入法律就更麻烦了。宪法是要长期发挥作用的根本大法,将笼统的表述写进去,若干年后就会有很多国民搞不明白其中的含义,更遑论发挥指导作用了。

“三个代表”的提出用心良苦,作为对中国共产党的要求无可非议。但她并不是仙丹妙药,不能包治百病;也不具有原法的功能,不可能观照万事万物。宏观性很强是她的最大特点,但宏观性很强的思想写进宪法却不易施行。据有关资料,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是经过长时间思考的。将“三个代表”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和执政兴国的要求,其用心良苦,无可非议。但在宣传和贯彻“三个代表”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将“三个代表”神化或庸俗化的倾向。或是将其看做包治百病、一用就灵的仙丹妙药,像当年对待毛主席语录、毛主席的“老三篇”一样,做成什么事,解决了什么问题,都是学习“三个代表”的结果,特别是那些为民众办的实事、好事就更要和学习“三个代表”挂在一起。或是将其看做能指导一切工作的思想原理,就像牛顿的“第一推动力”一样,不管是哪个领域的工作都需要“三个代表”去指导,甚至很专业的文件、很具体的方案,都要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这使人想起邓小平在1960年对学习、宣传毛泽东思想庸俗做法的批评:“第一,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把毛泽东思想用得庸俗了,什么东西都说成是毛泽东思想。例如,一个商店的营业额多一点就说是毛泽东思想发展了,打乒乓球也说是运用了毛泽东思想。第二,马克思列宁主义很少讲了。”四十多年过去了,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走到了二十一世纪初期,邓小平当年的批评竟一点都不过时!)。凡此种种,表面看是尊崇“三个代表”,实际上是作践“三个代表”。其实,“三个代表”作为一种纲领性要求,具体贯彻落实还有一些标准、分寸的把握问题。比如,什么是“中国先进生产力”?怎样定位,和落后生产力是何种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又处于什么水平?“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固然要代表,但和更多民众关系密切的落后生产力(例如农村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不是也需要代表?再如,什么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流行歌曲、卡拉OK文化(按传统观点,这些都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腐朽文化形式,但现在在中国已经很大众化了)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交响音乐过去在欧洲是贵族音乐文化,现在在中国被称为“高雅文化”,这算不算“先进文化”?抑或是“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什么文化?里面的封建糟粕当然是落后文化了,但被一些人认作精华的部分是否就是“先进文化”或是“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了?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是“先进文化”还是准先进文化?网络文化从形式看应该属于“先进文化”,至少应该是“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但从内容看那就很复杂了。还如,什么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广大人民”的范围如何界定?什么样的利益才是“根本利益”?既不是“最广大人民”、又不是“根本利益”的那些利益需不需要代表?城市流浪者的利益、失地农民的利益、被行刑逼供的嫌疑犯利益算不算“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不要代表?诸如此类的标准、分寸、范围的把握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其次,对代表的好坏、程度以及代表不代表还存在由谁判断的问题。是代表者判断还是被代表者判断,是领导判断还是民众判断,是媒体判断还是法官判断,这其中是大有文章和大有区分的。宪法要求明晰,方好施行,需要进一步明晰和解释的思想不便入宪,不然就会造成施行上的困难。
  
从中外历史看,人格化的理论、思想入宪并不是惯例,而恰恰是特例。在一定的情况下,特例也许是必要的。但如果将特例延续下去成为惯例,就会发展为荒谬。宪法来自西方,而西方国家不允许将人格化的理论写进宪法(认为这样做带有宗教色彩,不符合宪法精神),不管这种理论公认度有多高,社会影响有多大。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清廷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并没有人格化的思想和教义。辛亥革命后的几部民国宪法,虽然良莠不齐,也没有人格化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体现人格化指导思想的只有1982年的宪法。但1982年入宪的人格化指导思想是作为“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内容写进去的,所以有其特定的背景。1999年邓小平理论入宪,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可以看作是“四项基本原则”的延伸,是一种特例。但如果将特例延续下去,那就有可能变成惯例。从逻辑上讲,既然三代领导人的重要思想入了宪,那么四代领导人、五代领导人以至N代领导人的思想就有个入宪不入宪的问题?入,要不了多少代,宪法文本就成了指导思想的汇集地;不入,道理上又不通,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本性就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不可能在某一代停止了。其实,不仅宪法有这个问题,党章也有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不妨借鉴一下历史: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召开“八大”,修改的党章不再提毛泽东思想“是一切工作的指针”,就是比较明智的做法。可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八大”的明智并没有成为传统,更没有形成制度,后来竟把由谁接班也堂而皇之地写入党章,闹出天大的笑话。然而改革到了今天,无论对待党章还是宪法,都应当比“八大”时做得更明智,思想更解放。修宪应当充分考虑国民公法的至上性、庄严性和神圣性,借鉴国际公认的制宪和修宪精神,慎重对待某些容易引发麻烦的表述的入宪问题。建议“三个代表”不入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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