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扶贫金”成俎上肉 贪官三招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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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许惠安综合报导﹞中国贫困百姓救命钱,常常被某些基层干部视为“唐僧肉”。据悉,中国政府的扶贫款是通过政府部门逐级下拨并由下级政府(部门)支配使用,在使用中被不当挪用的现象相当严重;同时,由于扶贫资源的短缺,在扶贫款的分配中,时常出现不当竞争,贪污受贿亦未能杜绝。扶贫款、救灾款被挪用、侵吞等事件在中国各地都在上演。

据《楚天都市报》报导,地处国家级贫困县,鄂西北山区的郧西县的贫困农民三五年以来一直无人过问。至2003年,全县低收入和贫困人口仍有12万,其中人年均纯收入625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有5万人,以致被列为 “迁移扶贫”工程受惠县。

199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将郧西县列为重点工程的“迁移扶贫”。有关扶贫汇报材料中显示,仅1998年至2000年,该局共投入310万元,协助725户贫困山民“迁移扶贫”,每户平均应获得“扶贫款”4200余元。

但是,有村干部以每户发上万的“扶贫款”为诱饵,在许多从山上搬迁至平地的农户房屋上挂上了“迁移扶贫”的牌子,以应付上级检查扶贫工作,事后,在检查蒙混过关之后,仅以区区200块(人民币,下同)打发这些农民,实际上扶贫款却去向不明。

报导说,位于关防乡土地岭三组的王致远,1999年,他花7万元建起的楼房,2001年3月被乡领导莫名其妙地挂上了“迁移扶贫”的牌子。“报酬”是乡领导给了他200元钱。

另据云岭村二组农民吴行国介绍,他于1997年建的土房,谁知1999年村里给喷涂上了“百户扶贫迁移工程”字样,也没给一分钱。他说,反正乡里、村里经常在农房上刷什么标语,也没当回事。据悉,在公路沿线两旁,不少半新的农房都喷涂了“百户扶贫迁移工程”字样,除了“乞儿沟”的15户农民“捡了便宜”之外,没听说有农民拿到钱的。

报导指出,在郧西县关防乡、景阳乡、上津镇,沿路边盖房上高挂“迁移扶贫”红牌子,大部分是从山里迁移下来的“富裕户”,但这些农房大都是农民在“迁移扶贫”之前用自己的“血汗钱”建造起来的,他们或者是所得“扶贫款”极少,或者根本是分文未得。

据亚洲时报焱桦 撰文指出,在这3个乡镇,随机调查了19户所谓“迁移扶贫”的农户中,有1户获得100元的“扶贫款”,有9户获得200元的“扶贫款”(其中一户不愿领取),有6户没得分文,有1户是乡政府为其整理的地基,有2户是真正享受的“迁移扶贫房”,每套大约优惠4000余元。也就是说拨给郧西县的310万元基本上都不知去向了,而且现在这个贫困山区,能靠自己的力量迁移下来的基本上是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农民,大量真正贫困的山民还住在山上过着无人问津的日子。

据悉,在中国财政部2001年8月上旬通报,甘肃省扶贫办在挪用中央财政扶贫资金2750万元建综合写字楼的同时,还将中央专项扶贫资金2180万元违规借给该省扶贫办所属的16个公司;四川省筠连县扶贫办主任在1997-2000年间,共挪用扶贫资金171.52万元,占同期上级财政扶贫拨款的64.6%,用于购置资产、发放奖金等;疆自治区审计厅2000年在对全区30个贫困县1998年改水资金和1999年扶贫资金的审计中,就有1.66亿元或被用于盖办公楼、购置小车,或被地方有关部门长期滞拔或擅自改变用途;西省扶贫部门2000年依法对1999年以来福坡紫金牛进行审计,涉及违法违纪资金亦达4200万元,收回资金仅2700万元;法制日报》2001年8月7日披露,浙江省温州市的扶贫经费有三分之一被干部吃掉,导致一些贫困乡村愈扶愈贫。

报导指出,类似现象在其他地区亦不乏罕见;2004年以来,江西省新建县连续查处了数起发生在扶贫、救济领域的案件,如一个村申请到了3万元扶贫款,却被村支书以3000元转让给邻村,而这笔款项又被邻村村支书等人瓜分。

中国《检察日报》从已查处了的案件反映的情况,分析总结了农村基层干部“黑掉”扶贫、救济款大致途径有三:

一是,“回扣”。每一笔扶贫资金下拨前后,负责呈报、审批的政府职能部门都要获得一些回报,或是受益人事后的“感谢”,或是受益人事前的“感情投资”。回扣一般比例不会低于10%,有些初次申报扶贫资金的基层单位为使今后的申报之路宽阔畅通,往往舍得投入,给予回扣的比例有时会超过50%。

二是,“截留”。村里有钱拨下来了,求钱若渴的个别乡镇领导于“公”于“私”都不会坐视不管。从公的角度看,乡里等着钱急用,而村上的欠账一时还不清,于是巧立名目把钱扣下一部分;同时又有人私下打着个人“小算盘”:村里有钱了,多少总得孝敬一下“乡官”吧,否则自己在“村官”的位置上也不可能坐得太久。

三是,“挥霍”。能用于计划专案的钱本来就不多,一路打点下来,到了村里已所剩无几,但有些村委会干部还要以“跑专案”的名义吃喝挥霍。

专家认为,出现以上问题皆因:在当前的一个阶段,扶贫资金的申报、拨付远未形成规范的制度,同时又缺乏透明度及必要的监督,而且相关部门对侵吞国家专项扶贫救济资金的行为的查处还不到位。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利用掌握申报、审批、发放扶贫和救济款的机会,大搞权钱交易,使很大一部分国家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用于救济困难群众的救急资金,流入到少数腐败分子的个人腰包。

报导说,尽管2000年4月,中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法第93条第2款,将农村基层干部涉及扶贫款等6种款项的经济犯罪案件又划归检察机关管辖,但如果忽略政府扶贫的真正目的,则解决中国贫困问题的成本与代价将会更大。专家因而建议,应该大力发展NGO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一起参与扶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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