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今收到贵院2003年4月3日档案【 沪检一分不立审〔2003〕5号 】通知书,列明我方向上海市公安局指控沈林根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贵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我们虽然是港商,但我们进入大陆投资就绝对严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订立的任何法律。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并不是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沈林根涉嫌职务侵占,我们举报:
合资企业农方总经理沈林根与前企业付董事长南汇县盐仓镇党委书记储勤民,相互勾结,共同制作伪造的董事会决议、伪造的拨款决定书、假冒我外方董事的签名,将企业资金、成品擅自调离企业,令到企业资不抵债,被银行接收,令我外方的正当投资荡然无存!
因此,我们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的是沈林根、储勤民主要以伪造文件转移企业资金、成品。
上海市公安局在2001年5月31日向我方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竟写:举报失实!
我们不服!
其一:我们搜查出一应伪造文件,上面除我们外方签名系伪造外,储勤民、沈林根都在伪造文件上有正式签名,我们搜出的伪造文件由企业挡案管理人签署,亦有伪造文件的人在伪造制作文件上签名指明,是受沈林根指使;
其二:由企业现任董事长,上海市工业技术基金会规划管理处处长沈涛群在2001年1月11日主持的企业三届四次董事会决议中写明:
“ 原总经理沈林根在93年至96年期间……采用伪造董事会决议,在外省市兴办了一批经营部和经营公司,给公司留下了严重后果…发出商品变成事实坏账,公司资产被个人侵吞……”( 我方并向公安局提供沈林根的人事网络图,注明企业会计部负责人是沈林根的女儿、出纳是沈林根的外甥女,而驻外经营部的主要人员是沈林根的女婿、妻舅及干儿子等等……);
其三,由董事会聘请的上海市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市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都注明人为因素造成的坏账,并列明私发奖金、企业资金随意出借现象严重、白条任意支取现金、发票明显涂改及沈林根以企业资金在无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私自在天津、成都购买房产,并未按审计署要求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房产证不是企业的,而是沈林根指定的私人名。
其四,我们提供原董事长胡光复写给储勤民的–封信件,写明要中方不要在董事会会议上向我外方透露办外省市经营部事项,充分说明中方互相勾结向我外方隐瞒资金转移。
所有文件,一件不漏在举报时巳上交上海市公安局,
铁证俱在,公安局如何作出举报失实结论?!
2001年6月26日上午9:10分,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第三队的王磊,在长途电话中对“ 举报失实 ”结论向我说明:“ 在中国,伪造董事会决议和冒签你们外方的签名是不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行为的!你可以自巳查《 刑法 》”。
但在不容狡辩事实面前,上海市公安局在我方要求复检时,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张队长在2002年1月15日召见我在上海的委托人,说明三点:1. 对此案是受理,不是立案;2. 承认“ 举报失实 ”的结论是错的;3. 此案纯为经济纠纷。
公安局又在2002年1月23日以“刑事复议决议书”维持该局不予立案的决定。
请问你们检察机关,以伪造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假冒我外方董事签名把原有2,000万资产、500个工人的工厂资产全部淘空、以董事会的结论:“ 公司资产被个人侵吞 ”,国家、集体及我个人的资产全部遭侵吞仅仅是“ 经济纠纷 ”吗?
上海市公安局第二次不立案仅仅是沈林根涉嫌职务侵占吗?!
这“ 职务侵占 ”与公安局第一次的结论“ 举报不实 ”是异曲同工,都是上海市公安局自己杜撰的,我们没有指控沈林根涉嫌职务侵占。因此,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应根据事实,审核我方己提交给市公安局的各项证据,重新分柝我方的举报。
我们投入资金是200万元,在国内反贪的环境中特别是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虽然是不起眼、不上挡子的小数,但对我近七十岁的老人来说,是我一生辛勤的血汗积蓄,我的年龄已不再有能力可以赚回这些血汗钱,因此,不管你们用什么“ 理由 ”、什么“ 结论 ”。
我只坚信,真理始终会得到守法的大众认同,也绝对不会像上海市公安局所说的一样,伪造文件是没有罪的,世界上是有一套固有的、能得到大众共同认同的道德准则的!
请贵院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偏不倚,作出令人信服的处理!
注:贵院如需要各项证据作进一步审核,请来函通知,对我方提供的一应证据,我方负一切法律责任。
香港 星星行
刘 晔
25-Jun-03
星 星 行 Double Stars
香港元朗大马路200号元朗大厦16楼3室
电话:24764600 傅真:24754161
E-Mail:sinsinhong@yahoo.com.hk
我是上海市南汇县盐仓镇淑女鞋业有限公司合资企业的外商,企业是由上海市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南汇县盐仓镇工业公司和我香港星星行三方合资,基金会派遣之前后二任企业总经理均无法工作,后祗能由盐仓镇派遣了镇工业公司沈林根做总经理。在经营过程中,中方对我方隐瞒,在地方政府党委书记储勤民的主使下,伪造董事会决议及冒签我方董事签名,以在外省市设立经营部名义,将企业资金、成品转移到外省市经营部( 实际上全部是当地人员,例如沈林根的女婿、妻舅及干儿子等人手中 ),资金到手后,这些人纷纷“ 辞职 ”,外发资金都变成坏账,企业宣布资不抵债,厂房、设备全部被银行接收,我们向主管部门南汇县外经委投诉,外经委付主任周嘉云明白告诉我们他和储勤民是“ 同镇兄弟 ”,可助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玩弄欺骗手段,并强调我方以分润所得的再投资在企业内的现金“不算投资”,将我方200万资金压缩到同意赔偿70万,我方忍痛同意后,周主任在第二天又变挂,只能赔我方一个房产单位,而这单位远在四川成都,并且是沈林根私人以企业资金购买,并且户主是另一私人名,由于是企业资金购买,因此基金会又不同意作为给我方的赔偿款。一切是周主任在玩手段!
我们被逼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举报,市公安局又说:“ 在中国,伪造董事会决议和冒签你们外方的签名是不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行为的!你可以自巳查《 刑法 》”。
我们外商,正正当当在国内投资设厂,为什么正当权益不能真正受到国家保护,伪造文件把整家企业搞垮破产均不犯法,这又是什么法律?!
请领导恪守诚信,为我们小小外商伸张正义!
附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函。
星星行 刘 晔上
2003年6月25日(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