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报税人头乱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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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朱汉崙、王孟伦、李九妹╱专题报导〕艺人日进斗金,让人艳羡,可是纳税大户却很少出现艺人的大名,是他们逃税?还是节税有道?财政部如何认定艺人所得及课税级距?会计师如何来替艺人节税?请看我们的专题报导。

 胡冠珍以前是艺人,如今却是拥有美国、香港两地的会计师执照的会计师,也是圈内多位艺人的纳税顾问,她坦言,艺人最常用的节税撇步无他,就是成立公司。

 在香江,不少艺人的年收入超过台币一千万元,就常把亲人、助理、自己的开支等等都透过公司报销,结账下来,一年省下不少税。

 不少艺人觉得台湾的发票制,让他们很吃不消,胡冠珍却认为,台湾的税并不算最高,以全世界的税率来比较,只算是中等,况且,有所得就应该缴税,这不是每个国民应尽的义务吗!

 胡冠珍说,会计师绝不会教导国民逃税,而是让缴税合理化。她说:“就艺人而言,收入少,可以用劳务费报销;收入高,则妥善规划,就不会浪费自己辛苦赚来的任何一毛钱。年收入超过三百万的艺人,如果没有太多亲人可以报扶养,最佳省税的方式就是成立公司,把开销透过公司报销。”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理事长林谷同表示,演艺人员的所得税申报方式有二种:第一种比较简单,直接将全年的所得收入,扣掉百分之三十五,然后依照税基再乘上税率,就是应缴的所得税。

 另一种方式比较麻烦,艺人平常必须用账本,记录所有支出费用,并且还要留下单据凭证,然后在申报的时候,将所得收入,扣掉这些支出费用,就是应缴的所得税。

 林谷同说,艺人平常都很忙碌,哪有时间来搜集这些日常生活的收据凭单?因此,如果选择第一种方式,也就是固定百分之三十五标准,是既简单又省时。

 林谷同进一步指出,演艺人员申报所得,有项比较特别的规定,就是演艺人员的服装、化妆品,都可以列入必要费用支出,这项费用支出统称“治装费”。

 费用支出列得愈多,所得税自然可以缴得愈少。

 不过,另外一位会计师私下向记者透露,有位经常上电视节目的女艺人,相当离谱,某一年她曾经申报近百万的治装费,但税务机关认为不合乎常理、太离谱,要求查核这位女艺人的账本,而这位女艺人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金额的单据和凭证,后来也只好乖乖补税。

 如果高收入的艺人,所得申报却异常的低,通常很容易引来税务单位的稽查,林谷同说,如果不是合理的节税,其实,也不容易逃脱税务机关的查核。

 在演艺圈,经纪公司与演艺人员关系紧密,在缴所得税时,两者也经常“互通声气”,彼此互为节税好帮手,甚至有逃漏税之嫌。

 对大牌艺人,成立经纪公司、传播公司来缴税,比以个人名义缴综所税划算许多。

 例如,综所税的最高税率是40%,但营所税的最高税率只有25%,可以马上省下一成五的税率。

 再者,费用扣除也是一门学问,根据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演艺工作者适用“执行业务所得者”的相关规定,而根据财政部所发布的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规定,倘若表演人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的账簿文据者,将以其核定收入总额的35%作为费用标准,以歌手为例,办一场演唱会,表演工作报酬中的35%可被列为费用扣除,剩下的65%所得才需要缴交综所税。

 然而艺人工作从剪彩、记者会、演唱会到主持等,非常繁杂,很少有人能保存完整的账本,到最后常按35%的费用扣除标准当作费用扣除。倘若成立公司,不但有专人记账,也享有比较多的费用扣除,官员也坦承,也许一百万的所得,最后一毛钱都不用缴税。

 不过官员表示,以现在的趋势来看,艺人就算不成立经纪公司,35%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够了,艺人治装费或许高昂,可是有越来越多的服装品牌赞助艺人,只要服装费一省下来,艺人实际所得马上水涨船高。

 财政部在查税时,主要是以艺人接戏时的合约,以及经纪公司、制作公司开立支票及汇款的往来明细为据,来了解艺人所得申报是否属实,进而追查是否有逃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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