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解释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草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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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张谦香港十三日电)香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十二日向立法会介绍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拟订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后,今天召开记者会,进一步解释草案内容,以澄清公众某些疑虑。

会上,记者最感关注的是港府根据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目的,是否要取缔法轮功等团体。对此,叶刘淑仪表示,现有“社团条例”已授权保安局长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新草案同样赋予保安局长相类似的权力,但规定只可在符合下列其中一项先决条件下方可行使:

一、有关组织的宗旨或其中一项宗旨是从事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谍报活动;

二、有关组织已作出或正企图作出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谍报活动;

三、有关组织从属于某中国大陆组织,而该大陆组织已被中央人民政府藉明文禁令并按照国家法律,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为理由禁止运作。

  叶刘淑表示,某本地组织被视为“从属”于某大陆组织,是指前者接受后者可观的财政资助、前者受后者指示或控制,或前者的政策由后者釐定。

  她说,即使有本地组织从属于被中央明令禁制的大陆组织,该本地组织也不会自动被禁制,保安局局长的决定,必须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

被问到如果有个别香港市民声援大陆某些活动,就像一九八九年港人支持大陆民运活动一样,是否会因此触犯法律,叶刘淑仪澄清,这绝对不会抵触法律,因为新草案只针对团体而非个人;又如果某些团体只是从事宗教活动,也不会干犯有关罪行。

记者会上,叶刘淑仪也就草案有关叛国、颠覆中央政府、分裂国家和煽动叛乱等罪行的定义做出解释。

在叛国方面,她说,草案把叛国定义为: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部队,意图推翻或恐吓中央人民政府,或胁逼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其政策或措施;鼓动外来武装部队以武力入侵中国;或协助与中国交战的公敌,意图损害国家在战争中的形势。

  叶刘淑仪强调,草案吸纳了民意,规定叛国罪行将不适用于非中国国民。此外,草案界定,有关战争状态的释义,只指武装部队之间的公开武装冲突或公开的宣战。一般示威、冲突和暴乱等,不列为战争。

至于颠覆罪,叶刘淑说,政府删除了当初咨询文件中提到的“威胁使用武力”的论述。只有真正涉及战争、武力或类似恐怖活动的严重犯罪手段才会被涵盖。

  颠覆罪的定义为: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或藉进行战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恐吓中央人民政府。

  有关煽动叛乱罪,叶刘淑仪强调,现行法例中“管有煽动性刊物”的罪行会被废除,言论、出版及学术研究自由均充份受到保障。

  煽动叛乱罪是指:煽惑他人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的罪行;或煽惑他人进行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公众暴乱。

特区政府明天将在宪报刊登“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并于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

叶刘淑并表示,特区政府沿用现行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法例,并非将大陆法律引申到特区;草案将修订现有的三项条例,即“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这些条例已涵盖部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禁制的行为。

特区政府去年九月底首先公布立法咨询文件,对各种罪行的定义及禁制条件提出初步意见,但随即引起民主派及部分专业团体的反弹,令港府与社会间呈现严重分歧。不过,在吸纳各方意见后,港府上月修订咨询文件中部分定义,使之更为狭窄并缩小适用范围,此举大大安抚了某些专业团体。

港府昨天公布将会以蓝纸草案发表草案后,虽然仍有民主派提出反对,但社会上的反对声音已变得更小。(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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