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4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叶泽宇香港综合报导)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涉于2019年披露负责调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强正被廉政公署调查,原审被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全部罪成,判囚4个月。林卓廷及后上诉得直,律政司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1日)以3比2裁定恢复林卓廷的定罪及判刑。
本案由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常任法官林文瀚及来自澳洲的非常任法官欧颂律审理。
林卓廷被控三项披露受廉政公署调查对象身份的罪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
案情指,林卓廷曾获邀作为证人协助廉署,并被告知廉署正在调查游乃强涉嫌“贿赂”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前者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
法官李义表示,第30(1)条有两种可能诠释,第一种是着眼于条文的字面意思,即需披露一项调查乃涉及第II部所订罪行方才犯禁;第二种则侧重于条文的文意及目的,只需披露一项调查正在进行即已犯禁。
首席法官张举能、法官李义和非常任法官欧颂律均同意第二种诠释,法官霍兆刚和林文瀚则同意第一种诠释。
法官霍兆刚认为,30(1)(b)条禁止三种不同类型的披露,每一类型均包括或含有“受调查人”一词,故此用词必然特指一个人正因“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第II部所订罪行”而受调查。因此就禁止披露“受调查人的身份”而言,需特定地披露该人正因“第II部所订罪行”而受调查才犯禁。
霍官认为第二种诠释非一个可能选项。另外,将条文修订前的版本与现行版本作对比,明显地所禁止披露的范围有所缩窄。
法官林文瀚表示同意霍官的看法,认为条文的用语特定地指向“该项”调查,而非任何“一项”调查,故就条文的用语而言,第一种诠释为唯一可能的诠释。
在3比2的大多数下,终院裁定批准上诉,撤销高院的命令,恢复林卓廷的定罪及判刑。
案件编号:FACC8/2024@
责任编辑: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