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4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叶泽宇香港综合报导)
20:35 更新
香港人权资讯中心认为,陈虹秀属于联合国《人权维护者宣言》下的人权捍卫者(human rights defender),应受国际人权法所保护。但区域法院错误地将陈保护人权的行为视为“煽动或鼓励暴动”,严重背离国际人权法原则。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20年发表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明确指出,人权捍卫者在促进与保障和平集会权方面具有关键作用。他们的观察与监督行为受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即使集会被宣布为非法或被驱散,其监督行动仍受保护,不应受到打压、报复或骚扰。
中心表示,香港终审法院早前引用英国过时案例扩阔暴动罪的定义,实质上大幅扩阔定罪门槛,令人质疑法庭偏离保障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原则。陈虹秀当日现场高呼“保持克制”等和平呼吁,却被诠释为“支持暴力”,被区域法院裁定她参与“暴动”,荒谬且不能接受。
中心又认为,将劝止冲突、和平喊话视为入罪依据的做法,不仅带有偏见,亦违反比例原则,并明显与国际人权法背道而驰。国际人权标准明言,和平集会参与者不应因他人行为而被定罪,更肯定在场进行观察、调停、协助者的正面角色。陈虹秀的行为与意图均属和平,即使当局视其行为不当,亦只属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并不应构成“暴动”罪,更不应判处3年9个月监禁。批评刑罚与陈的实际行为显着失衡,令人愤慨。
本案最初原审无罪,政府一方随即上诉并成功推翻裁决。中心说反映当局对反修例示威案件采取“诉讼追击”策略,持续上诉直至成功定罪,以打压示威者与人权行动者。做法释放出一个危险讯号,对香港社会造成寒蝉效应,削弱公民行使合法权利的意愿。
香港人权资讯中心呼吁香港政府,应立即停止对和平示威者的刑事检控,释放所有因行使基本权利及自由而被定罪的人,并重申对集会与表达自由的承诺与国际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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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陈虹秀等4人被指于2019年8月31日在湾仔“参与暴动”,经审讯后获裁定“暴动”罪不成立。律政司去年上诉得直,案件发还重审。陈虹秀维持不认罪,早前被裁定罪成,今早在区域法院被判囚3年9个月。另外3位改为认罪的被告,则均判囚2年5个月。
暂委法官钟明新判刑时表示,考虑到被告原本被判无罪,重审后被定罪及须要监禁,而原审至今已历时5年,被告面对漫长的司法程序饱受压力,决定给予10个月刑期扣减。
4名被告分别为赖姵岐(27岁)、钟嘉能(32岁)、龚梓舜(27岁)、陈虹秀(48岁),她们被控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湾仔轩尼诗道与卢押道一带,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与暴动。
陈虹秀于被定罪前曾在社交平台发文,指“无论结果是怎样,我好平安,大家不要太难过,不要太愤怒,因为我已比别人多了很多时间准备和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大家要继续保持身心灵健康,保持善良同良知,继续明辨是非黑白”。
案件编号:DCCC12/2020@
责任编辑: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