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3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林一山香港综合报导)社工陈虹秀等4人,被指于2019年8月31日在湾仔“参与暴动”,经审讯后获裁定“暴动”罪不成立。律政司去年上诉得直,案件发还重审,陈虹秀维持不认罪,她(11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需即时还押。法官将案件押后至4月3日求情,联同同案3名认罪被告一并于4月9日判刑。
陈虹秀于裁决前在社交平台发文,“无论结果是怎样,我好平安,大家不要太难过,不要太愤怒,因为我已比别人多了很多时间准备和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大家要继续保持身心灵健康,保持善良同良知,继续明辨是非黑白”。她又表示担心爱犬“鸡蛋仔”,指“它应该是唯一不知道我会去哪里,希望它可以健健康康,等我之后可以带它到处散步”。
控方指,2019年8月31日晚上约7至9时,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发生“暴动”,有人纵火,并燃烧巨型路障,浓烟一度高达7至8层楼。期间有至少500名人士集结该处,大多穿黑衣黑裤、佩戴头盔、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或以面巾遮面,部分人向警方投掷汽油弹、玻璃樽及砖头等硬物,高叫口号。
控方指,陈虹秀当晚约8时20分在轩尼诗道东行线与马师道交界被警方截停拘捕。当时她身穿黑色上衣、白色长裤,挂颈一个空气过滤器口罩,背着一部户外扩音器。片段显示,当晚约7时42分,陈虹秀已在轩尼诗道巨型路障附近出现;7时58分至8时20分,她在轩尼诗道近分域街至马师道附近,在集结人群中以咪及扩音器叫喊,内容包括警方不可以发射布袋弹枪及橡胶子弹、需要保持克制、有老人家及小朋友在人群当中等。
辩方不争议案发时在相关地点的确发生“暴动”,亦不争议被告陈虹秀案发时身处“暴动”现场及她的言行,但质疑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的基础下,证明陈虹秀的行为构成“参与暴动”,以及她“有意图参与暴动”。
辩方认为,仅仅物理上聚集并不等同于共同行事,需要证明被告与其他“暴动”者的行为之间有足够的联系。在当晚7时42分,陈虹秀只是短暂出现并观望路障的火势;之后的时间大部分在行人路上,与警方防线较近,和示威者保持距离,没有做出将她与其他“暴动”者联系起来的行为。
辩方强调,不能仅凭陈虹秀身处现场就推断她有“参与暴动”意图,尤其是在当时有其他途人留在现场的人的情况下。被告所说的话句,在字面上不能证明她有“参与暴动”意图,其中一个可能性是她想凭借社工身份缓和警方情绪,而非鼓励示威者对峙。控方则认为,她在“暴动”现场的行为、身穿印有特定讯息的衣物、携带扩音设备并持续叫喊针对警方的言论,都指向她“有意图参与并鼓励暴动”。
区院暂委法官钟明新认为,“非法集结”和“暴动”是流动的,参与者会四处游走。陈虹秀在现场大声叫喊指控警方不当,言行“会鼓励示威者继续和警方对峙,继续进行破坏或威胁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
钟官不接纳被告到现场是为了缓和气氛的说法,因为被告的叫喊只针对警方,并作出“失实和不公平”的指控,过程中完全没有劝喻集结人士停止暴力行为和离开,偏帮集结人士。法官认为,唯一的合理推论是被告“有意图参与暴动”,并通过她的言行与其他“暴动”人士集结在一起,从而鼓励他们“破坏社会安宁”。
最终,钟官宣判陈虹秀罪名成立,须即时还押。4月3日将进行求情,4月9日与同案3名认罪被告一并判刑。
案件编号:DCCC 12/2020 @
责任编辑: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