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成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上诉 港高等法院3个月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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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2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浦慧恩香港报导)因民主派初选案及7.1立法会“暴动”案遭定罪,共被判囚近13年的邹家成,于2023年5月还押期间,涉嫌未经惩教署许可,将一份投诉表格交予30岁助理律师胡咏斯,以代为转交申诉专员公署。胡咏斯随后将该文件携离荔枝角收押所,2人因此被控“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去年经审讯后,邹家成被判监3天,胡咏斯则被罚款1,800港元。二人不服定罪及刑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案件(25日)在高院开庭,法官张慧玲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押后至3个月内作出裁决。

代表邹家成的大律师谭俊杰于庭上指出,邹家成是透过正式程序,向惩教人员索取投诉表格并填妥,该表格因此属于“已获授权”的文件,毋须额外保安检查。谭俊杰引用《监狱规则》第47(4)条,指该条例明确规定,“如信件属与指明的人通信,监督须准许囚犯写和发出该信件”。他强调,“须准许”与《监狱规则》中其它条文使用的“可准许”不同,代表惩教署必须允许该通信发出,而无须再行检查。

此外,谭律师反驳称,若律政司一方质疑此安排可能造成“保安漏洞”,应考虑到投诉表格本身已印有申诉专员公署的地址,理论上只能寄往该机构,而无法寄送至它处。若投诉表格内容只包含粗言秽语,而非正式投诉,则可由惩教署内部处理,无需影响其获授权的性质。他进一步指出,邹家成于2023年4月28日及29日向惩教人员索取投诉表格,当时已被视为合法物品,并无任何法例规定事后还需进一步获得授权。

代表律政司的高级检控官李庭伟则称,根据现行法例,囚犯在惩教人员准许之前,必须先通知惩教署,并接受安检,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发出信件。他强调,本案问题不在于邹家成发信是否合规,而是他在未通知惩教人员的情况下,私下将表格交予第三者,使署方无法按照内部指引检查内容,从而规避监管,属于“未经授权”。

李庭伟续指,即使投诉表格的最终收件人为申诉专员公署,惩教署仍有权确保囚犯未夹带其它违禁物品。

庭上又播放案发当日的闭路电视片段。片段显示,邹家成在会见律师期间,曾取回文件,再次将其对折,并将投诉表格夹入其中后交予胡咏斯。胡咏斯接过文件后,曾数次点头。

代表胡咏斯的资深大律师李定国则争议原审裁判官的裁决,指胡咏斯当时专注于记录笔记,并未察觉邹家成的动作,否认她有意识地协助携带未经授权的文件离开监狱。他强调,点头动作是一般沟通时的正常行为,不能直接与犯罪意图挂钩。

法官张慧玲质疑指,案件不在于投诉表格是否应该被寄出,而在于邹家成交表格的方式是否刻意绕过监管。她认为,根据片段,邹家成的行为“并非正常交文件的方式”,片段显示胡咏斯收到文件后数次点头,显然有隐藏的动机,因此须进一步审视上诉方的理据。需要时间考虑控辩双方的理据,并将于3个月内作出裁决。

案件编号:HCMA 350/2024 @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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