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游乃强受查 法官质疑律政司扩阔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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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2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叶泽宇香港综合报导)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涉于2019年披露负责调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强正被廉政公署调查,原审被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全部罪成,判囚4个月。林卓廷及后上诉得直,律政司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12日)审理。律政司一方提出应扩宽有关条文定义,不应只限贪污罪行,但被法官质疑为求将林卓廷定罪而扩阔诠释。终院押后宣判裁决结果。

今次聆讯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常任法官林文瀚及来自澳洲的非常任法官欧颂律审理。

上诉方提出的争议为如何正确诠释《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中的“该受调查人的身份”,若被告知悉有人被指称或怀疑已犯该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以及该部以外的其它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调查的事实,仍公开该受调查人正受廉署就第II部以外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其它罪行调查,从而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关罪行?

上诉方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代表。黎指有关条文的立法目的是预防疑犯知道自己正被调查,(b)条上半部禁止向公众披露受查人身份或其受查事实,不应只包括第II部罪行,还包括其它罪行。

黎认为,只要被告在知悉某人是第II部罪行的受查人下,仍有意图披露其身份,即使没有指明该人因何罪行受查,亦属犯法。

张官质疑上诉方将有关条例广阔诠释以求将被告定罪,又指按上诉方演绎,即是告知受查人正受查不违法,但告知受查人叔父受查人正在受查却违法。黎嘉谊则回应指,除贪污罪行外,廉政公署亦会调查行为失当等罪。

答辩方亦认为上诉方扩阔诠释条文,质疑其说法不成立,并指出1996年修订相关条例时,收窄了覆盖范围为披露就第II部罪行受查人的身份。

案件编号:FACC 8/2024 @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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