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1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林一山香港综合报导)已解散的支联会在2021年拒绝按警方国安处的要求提交资料,当时的副主席邹幸彤及常委邓岳君、徐汉光,因而被裁定违反《国安法》实施细则中“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3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终极上诉,案件今日(8日)于终审法院开审。上诉方强调,警方须证实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才可执行相关条文和程序。
还柙当中的邹幸彤(38岁,大律师)由囚车押送到庭,去年已服刑完毕的邓岳君(55岁,无业)和徐汉光(74岁,退休人士)则自行到庭。在开庭前,已有约20名市民在法院外排队等候旁听。聆讯由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和陈兆恺组成的5人法官团负责,没有海外非常任法官。

控辩双方的争论点包括控方是否必须证明支联会确实属于“外国代理人”;警方国安处是否有权索取《国安法》实施前的资料;原审以“公众利益豁免权”为由遮盖部分证物的做法,会否对辩方构成不公平。
代表邓岳君及徐汉光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指出,《港区国安法》第43条规定,警务处处长若合理地相信,有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安罪行的需要,可向“外国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相关组织提供指定资料。因此,警方必须证实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才能行使相关权力。他表示,虽然国家安全重要,但是执行权力时应依据实施细节,相关条例未必适用于“怀疑外国代理人”。
首席法官张举能反问,若警方只能在合理怀疑某人为“外国代理人”时才采取行动,是否会导致无法做任何事。常任法官陈兆恺称,条例考虑到潜在性,毋须证明毫无合理疑点,也可执行。
彭耀鸿回应,若在有合理疑点的情况下也可执行,将导致被指为“外国代理人”者需要有充足信心,认为自己并非“外国代理人”,才敢不提交资料;彭强调,市民仍应享有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
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早前因“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被判监禁4个半月。去年3月上诉至高院上诉庭但遭驳回,当时法官指出,若要求警方在行动前达到刑事举证标准,将背离《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亦指被告从一开始便公开拒绝配合通知,并召开记者会发表公开信,认为刑期并没有明显过重,维持原判。
同案另外两名被告梁锦威及陈多伟早前已认罪,被判监3个月。@
责任编辑: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