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九龙湾“人肉路障”车祸酿一死 江玉欢:或涉误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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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1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林一山香港综合报导)上周五(3日),一名27岁电单车司机在九龙湾宏基街行驶时失控撞上防撞柱,最终伤重不治。当时,一名休班海关关员曾经冲出马路,以“人肉路障”拦截该电单车,事件引发网民热议。立法会选委界议员江玉欢(6日)在电台节目中表示,此案有可能构成误杀罪,因为误杀罪未必需要证明意图,只要行为构成严重疏忽或妄顾他人安全,便可以控告。

27岁黄姓男子驾驶电单车经宏照道时,因车牌疑似歪斜而遭交通警员骑铁马亮警示灯尾随。根据闭路电视及行车记录仪显示,双方在宏基街追逐两圈,首圈中两车速度接近,但至第二圈时,电单车突然加速,将警员抛离在后方。

随后,电单车以高速驶至宏基街邮政大楼外,一名40岁休班的男海关关员站在路中心,试图拦截车辆。当电单车直线驶向该男子时,双方发生擦撞,导致该关员右手疑似撞到电单车司机的头盔,头盔因此脱落,电单车司机失控连人带车倾倒,随后撞柱身亡。调查后发现,该电单车的行车证及保险均已过期。

同时是律师的江玉欢在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中表示对事件感到相当不幸,同时提醒市民即使想“见义勇为”阻止犯罪,也需考虑后果。法律容许市民协助拘捕,但需基于合理怀疑,而对象需涉嫌“可逮捕的罪行”,即可以判监禁超过12个月的罪行。

在今次事件中,江玉欢认为即使涉事司机疑似干犯无牌驾驶、行车证挂放位置不妥或不遵从交通警指示,这些行为的刑罚均低于12个月监禁,不属于“可逮捕的罪行”。市民若使用武力阻止,有可能也犯法。

她又认为今次事件可能涉及误杀罪,因为误杀罪未必需要证明行为人有意图,若行为构成疏忽或妄顾他人安全,便可起诉。即使不至于构成误杀,也可能触犯《道路交通条例》第49条中的“干预汽车”罪,最高可被判处2级罚款及判监12个月。

她提醒,市民即使“出于好心”,在行使相关权力前须三思后行,因为后果可能相当严重。即使该名休班海关关员当时在值勤期间,亦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法庭会考虑自卫行为的合理性及使用武力是否合比例,执法身份未必可作免责理由。

警方消息显示,涉事司机的行车证和保险均已过期。而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未持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使用道路汽车,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及监禁12个月。@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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