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1月12日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昊华能源)起诉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博)的民事诉讼案,索赔10.85亿元(人民币,下同)一案,1月6日被法院驳回。
昊华能源6日在其发布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中表示,公司起诉山西中博索赔10.85亿元一案6日已经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驳回原告昊华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且案件受理费5,469,300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对于诉讼被驳回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公告表示:“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发布后,昊华能源该公司股价应声下滑,截至1月10日收盘,其股价为7.6元/股,总市值为缩减至109.44亿元。
《华夏时报》1月10日对此评论说,10.85亿元的索赔款对于昊华能源来说并非小数目。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昊华能源货币资金51.46亿元,短期借款13.31亿元,一年内非流动性负债4.9亿元,长期借款高达53.62亿元,三者加起来总和超70亿元,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48.76%。
《华夏时报》认为在这样的财务情况下,若索赔成功,将会为公司提供更多的现金流。但若索赔失败,不但弥补不了损失,公司还需支付高额诉讼费用,这无疑会对其财务状况形成一定冲击。
事件回放
2010年6月,昊华能源公司与山西中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商定转让西部能源60%股权,价款为108,520万元。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山西中博承诺并保证转让的包括矿业权在内的所有财产权利无瑕疵,承诺并保证除披露债务外没有任何其它债务负担,并承担交割日前的所有债务。
合同签订后,昊华能源依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山西中博将所持西部能源60%股权过户登记至昊华能源名下。但在办理采矿权证时却出现了问题。
昊华能源认为山西中博应保证西部能源拥有74,168万吨资源量完整所有权,保证不存在任何办理采矿权证的法律障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认定:案涉矿权所在矿区系“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山西中博却按照“空白地”区域设置矿业权并受让。因此,案涉矿业权存在应缴未缴矿业权价款隐形法定债务。
昊华能源认为山西中博不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所需转化项目投资义务,采矿权项下74,168万吨资源量没有获得政府资源配置许可。在交割日前,西部能源没有取得该资源量完整所有权,采矿权证无法及时办理,在该案中,山西中博明知却故意隐瞒。
网民“慧礼”则表示:“(昊华能源)自己把关不严,不靠谱的事也敢签合同?”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是由京煤集团联合首钢总公司、中煤集团、五矿发展和煤科院共同发起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
责任编辑: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