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4年11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张瑛瑜香港综合报导)2019年7月21日,大批白衣人在港铁元朗站无差别袭击市民。其中一名白衣人邓嘉民否认暴动等罪,并争议自己并非涉案片段中显示袭击他人者,区院暂委法官陈慧敏(26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区院),裁定他两罪成立。案件押后至12月23日求情及判刑,被告期间要还押。
被告邓嘉民(43岁,商人),否认于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铁元朗站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以及意图使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而串谋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们。
陈官在判辞指出,疑犯参与当晚元朗英龙围外的暴动,在白衣人一方持木条及用藤条指向黑衣人。辩方主张疑犯并非被告。不过陈官认为辩方证人指,疑犯外貌与被告不符,不具可信性,因为证据的照片中,疑犯发型与被告出庭时的发型虽然不同,但发型容易更改。陈官对比2021年9月27日在警署拍摄的照片,和入境处在被告2019年7月5日申请身份证时的照片,指出被告在2021年的发型仍然与2019年相同。
另外,陈官按《明报》网站的静态图片,观察疑犯的外貌,尤其是面部特征,两者完全相符,并指出发现被告在庭审中故意改变发型并佩戴眼镜,试图令自己看起来与影像及照片有所不同。
此外,据入境处的出入境纪录,邓嘉民在暴动发生时,人在香港。
藤条可导致严重身体伤害
法官裁定案发时,案发地点发生暴动。疑犯曾向黑衣人投掷地盘灯、木棍,并用藤条指向黑衣人。被告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其他参与者的鼓励,我裁定他积极参与了暴动,是主要参与者之一,并通过行动提供支持。
对于辩方称,控方未能证明被告具有共同伤害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目的,但是陈官引述卢建民案的原则,指证明被告有参与暴动的意图即可。另外,白衣人早有预谋地带备藤条到现场,虽非致命武器,但其击打可导致严重身体伤害,如瘀伤甚至出血,并可能造成皮肤撕裂。法官裁定被告具有伤人意图的特定意图,并预见使用木棍或藤条棒攻击,必然会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故裁定被告的串谋有意图而伤人罪成。
被告遭定罪后,控方指被告有3次案底,涉及6项罪名,其中一罪与本案同为串谋有意图而伤人,被告因此被判监9年。
陈官并指示辩方准备求情时,应尝试交代案发当晚,为何白衣人会准备胶板,写上“保卫家园”等字句,及为何他们会袭击黑衣人。
案件编号:DCCC6/2022 @
责任编辑: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