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累犯化学去势探讨”连线报导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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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邹明智巴黎特稿)法国废除死刑已有二十年,基于尊重犯人的基本权利,法律禁止对待狱中任何囚犯拷打、虐待、酷刑;对性侵害累犯也不得进行手术或药物去势。对这种重刑犯采取教诲与惩治并重,出狱后,对每一受刑人都进行追踪,鼓励重新做人。虽然法国对性侵害强暴累犯不施行化学去势治疗,狱政当局对顽劣性侵害累犯的惩治很有一套。性侵害犯经法院判决后,轻者在狱中以心理治疗,重者增加精神科治疗,通常经过长期人格“疗养”后,即使色狼难变成小猫,也不致再对社会构成威胁。法国著名犯罪学专家杜查陶教授指出,在法理上,性侵犯视同生理与心理犯罪的结合,多因焦虑、忧郁、人格反常、乱用药物、毒瘾发作、激情引起犯罪动机,亦有属于性格偏激及具有暴力倾向的性侵害犯罪。法院判刑超过十五年以上,若性犯罪残害受害人,轻者可判刑二十年,重者三十年,造成被害人死亡则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巴黎地方法院附设的健康监狱,专门对这类身心不健全的受刑人进行医疗保健矫治。该监狱典狱长哈芬在接受访问时表示,性侵害犯人通常可分精神不正常及心理失衡,或两种皆是,服刑期间与其他身心正常的犯人不同,均依法享受特殊待遇,经由本人同意后,由心理医生及精神科医生依个案进行矫治。

哈芬表示,该监狱从未对受刑人进行任何化学去势试验,从许多医学实验证实,采用化学药剂注射去势仅有暂时性的效力;且许多性侵害累犯并不一定性能力特强,其犯罪动机往往来自心理失衡,而非生理上的需要。因此他认为,治疗心理上的病态才是治本,采用手术或化学去势不见得能断绝后患。

法国国会鉴于性侵害及娈童犯罪率增加,不久前特别修正有关刑法条例,施以重刑,伸张社会正义。法官也在社会舆论的支持下,对顽劣累犯依法治以重刑。在管理上,属于性侵害罪受刑人因少有被判刑十五年以下者,经过长期在监狱中接受医疗及管训后,即使获得假释出狱,三年内仍需经常与司法机构或管区警察局连系,并定期看心理或精神主治医师,继续接受追踪“考核”。其费用仍由社会保险支付。

依司法当局统计,一九九○年因性侵害被判刑者七百二十九件,一九九五年增加为一千零八十八件,一九九八年增为一千六百三十六件。但据估计,实际性侵害犯罪件数应比报案数目高出四倍以上。不过,按规定接受医疗及追踪“考核”的受刑人出狱后,再犯的比率明显降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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