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三十七)—孩子抚养费支付协议可修改(Child Support Mod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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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1日讯】在纽约州,离婚后小孩抚养费通常都是由孩子的双方或一方支付,其主要目的是支付小孩必须的生活及教育费。在决定小孩抚养费时,与父母哪方在离婚案中是否有过错无关的。在没有离婚协议的情况下,纽约州的孩子抚养费通常是以公式计算的。
法庭以父母最多80000 以下的收入来计算双方应该负责交付的小孩抚养费。法庭先计算父母一起的收入,最多不超过80000美元,然后法庭根据基本小孩抚养费的责任法而算出父母该负担的部分。
通常是﹕一个小孩17% 的父母共同收入,二个小孩25% 的父母共同收入,三个小孩29% 的父母共同收入,四个小孩31% 的父母共同收入,五个或更多不少于35% 的父母共同收入。
当父母共同应负担的小孩抚养费算出后,父或母单方面的该负责部分是以父母单方面收入与双方总收入成比例的,也就是父或母的各自收入作为分子而他们总收入是分母而算出各自应付的百分比。
当共同收入超过80000美元时,法官应根据情况而授予孩子更多的孩子抚养费。但是根据家事法,离婚的双方可选择不按以上所讲的小孩抚养费标准(Child Support Standards Act )支付。
今天要谈的案子里,双方原本同意的小孩抚养费计算是与标准小孩抚养费有差别的。双方愿意以探望他们的女儿时间多少来决定其孩子的抚养费。虽然离婚双方同意的方法与Child Support Standards Act 有偏差,但是法庭还是批准了他们的意愿。只是想不到,后来他们的女儿拒绝让父亲探望,那么双方达成孩子抚养费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因此该父亲就停止支付小孩抚养费。
按照原协议书,母亲就去家事法庭(Family Court) 要求法庭命令父亲支付,父亲反驳是女孩抛弃了他,所以照协议书来讲,父亲没有了探望女儿的时间,为此他就没有责任支付孩子抚养费。
值得注意的是,女儿不愿见父亲,不是由离婚双方的过错造成。案子一直打到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上诉法庭采取了中间主义,即拒绝母亲的全盘执行原来协议的要求,也否定了父亲全盘退出原来协议书的要求。上诉法庭把案子发回家事法庭重审。
上诉法庭的理由是,离婚双方的协议书是在双方离婚前签的合约,所以其协议并不包括在离婚判决书内,只是与判决书合并(Merge)。因为父亲按原来协议书拒付孩子抚养费,孩子的利益不能满足时,孩子的需要就高于原来父母双方合约规定的责任,尤其是当时签合约时并没有预测孩子会拒绝父亲探望,而父母探望的时间又是原先合约的前提,所以家事法庭可以重新修改合约,只是以孩子的最好利益(In the best inferests of the child) 出发。Child Support Standards Act 可重新做为适当的指南。
原案请查,Gravlin V. Ruppert,98 NY 2d 1, 743 N.Y.S.2d 773 (May 7, 2002)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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