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二十七) — 按法律审判(SUMMARY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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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9日讯】在打官司时,不是每个案子都要从头打到底,最终由陪审团庭审而做出判决。有时在双方对所发生的事实无可争议,在法律上该谁对谁错明了,要求法庭根据法律对无可争议的事实作出没有经过陪审团审议的直接决定时,此种动议称为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在某种意义上,Summary Judgment也有速战速决的意思。例如,当控方缺乏证据或法律依据时,法官可撤销案件,终止诉讼。

有时在做 Summary Judgment的判决时,由于法官可不经过陪审团的参与就可结案,所以法官应该慎重,把怀疑的好处(Benifit of Doubt)多给没有要求做按法律审判的一方。所谓“Benifit of Doubt”是指当法官在做决定时,对某些事实出入也不确定的时候,他应该多偏向一方的说法。

但是在对重要的事件发生没有争执时,法官才可做Summary Judgment,换句话说,即使原告所诉的都是事实,这些事实仍没有达到法律标准,不足以构成判被告的行为是触犯任何法律。法官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方可依法不经审判而作终局判决。或者,即使被告的辩护都是事实,但这些事实在法律上不提供被告任何辩护,法官也可在这些条件下,不经审判而作终局决定。

读者看到此刻,可能一头雾水。笔者也跟读者一样,不适合像教授那样地去给名字下定义,还是讲实例吧。

笔者曾在第八讲提到,在任何疏忽(Negligence)的民事诉讼案中,原告要证明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其四要素简称为﹕被告对原告的义务(Duty)﹑被告违背义务(Breach of Duty)﹑原告的受损是由被告的违背义务引起直接原因(Causation)﹑原告要有实际上受损(Harm)。在第八讲里,笔者介绍了“义务” (Duty)的观念。在此,笔者将介绍直接原因(Causation)。直接原因(Causation)简单地说就算被告有过错,但被告的过错不是直接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故原告还是不能向被告索取赔偿。

本案的原告告一家加油站,因为一个客人开车进加油站没有熄火就加油。该客人称他把排档放在“P”停车挡,但那个车子自己倒退,结果把原告挤在中间而受伤。

加油站承认有这么一件事发生,那么所有的重要事实就没有争议。加油站要求法官按法律审判(SUMMARY JUDGMENT)。加油站辩护道﹕就算加油站的雇员对原告有一种责任或义务,来确定每个加油客人应该熄火,而本案加油站违背了此义务,但此“违背义务(Breach of Duty)”不是原告受损的直接原因。因为原告的受伤是夹在两辆车子之间,不是加油站要求客人加油时熄火所能预见的。可能熄火加油的原意(Foreseeability)是避免火灾或爆炸。原告因车子倒退而被夹在两车中受伤,是不属于“熄火加油”的义务所可预见的伤害。所以在法律上,原告的受伤不是加油站没有关照或督促其客人在加油时应熄火而造成的直接原因。

法官在判此例时,特别引用了典型的法律学院教课的例子来说明因果关系。
“当A把一把装满子弹的枪给B,B是一个小孩子。当B把该枪递给C时,该枪不小心落地,把赤脚站在一旁的D的脚伤害了﹔同时该枪落地时射出的子弹又伤害了C。A只对C的伤害有责任。因为把一把有子弹的枪给小孩子B,可预见可能射出的子弹而伤害人。A对D没有责任﹔因为枪压伤D的脚,是不属于把枪交给小孩子可预见的可能发生的伤害。”

法官批准加油站的动议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撤销原告对加油站的控案。在此读者可看出,当双方都同意事件的发生经过,那么剩下的问题,就请法庭决定,加油站究竟对该被夹在两辆车子中的原告要不要负责任﹖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必经过陪审团审议,法官可自行决定。

详情请查﹕DiPonzio v. Riordan─N.Y.2d─ (3/2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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