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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6日讯】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今天表示,纳税人配偶如为中国大陆人士,来台居留期间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适用扣缴率就源扣缴,其配偶的所得不再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扣缴税额也不得扣抵,但可合并申报配偶相关免税额及扣除额。
据中央社四月二十五日报导,近年来台湾与中国大陆、世界各国互动频繁,常见异国联姻,对于所得税报缴方式,台北市国税局提出说明。
台北市国税局指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其配偶如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而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时,其配偶可选择依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或第七十三条规定二种方式申报。
纳税人的配偶如属非中华民国居住者,可依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可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或依第七十三条规定就源扣缴所得税,但配偶的所得不再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配偶的扣缴税款及申报税额也不得扣抵且不得再减除配偶相关免税额及扣除额。
如果纳税人配偶属中国大陆人士,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居留期间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适用的扣缴率就源扣缴,因此,其配偶的所得不再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配偶的扣缴税额也不得扣抵,但可合并申报配偶相关的免税额及扣除额。(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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