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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1日讯】第五种方式是在特定的政府利益的名义下﹐由美国有利益的政府机构向美国国务院要求豁免申请人回国服务二年的义务。申请人不一定直接为一个特定的政府机构工作﹐但应当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比如﹐申请人从事生物医学研究﹐而从事的项目是被NIH资助的。如果申请人回国服务二年﹐将可能使项目不能继续进行或受到影响。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可以批准并且向国务院豁免办公室豁免申请人回国服务二年的义务。美国农业部﹑商业部﹑国防部﹑能源部﹑教育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交通部﹑内务部﹑环境保护部等﹐都可以是这样的一个政府机构。
一般地说﹐如果J-1持有人没有特定的个人情况﹐应尽量不考虑前三种方式﹐而以“中国政府的不反对信”作为第一考虑。如果从中国国内程序办不反对信有困难﹐可考虑由美国有关政府机构出面要求豁免。根据美国原新闻总署(USIA)在1990年的统计(数字资料虽旧﹐仍能反映一般现象)﹐在1990年﹐美国新闻总署处理了2200个J-1豁免申请﹐其中不反对信是1600﹐政府机构要求豁免是400﹐剩下的是特别困难和政治迫害的申请﹐共批准了其中的2000个申请﹐大部分以特别困难和政治迫害为名的豁免要求被否定。
由美国政府机构要求豁免的几个重要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申请人的老板。老板的意愿在要求政府机构支持豁免的申请中﹐远比老板在申请人的绿卡申请中作用要大。因为申请政府机构支持的豁免的理由﹐往往是如果申请人回国服务二年﹐老板的科研项目将受到损害。而老板的科研项目是政府机构的项目或受其资助的﹐损害老板的项目将损害特定的政府机构的利益﹐申请人需要老板提供非常强的推荐信和支持文件﹐去说明为什么申请人回国服务会损害到他的项目﹑政府机构利益和美国国家利益。
第二个因素是申请人本身的素质。中心点是申请人在一个与政府机构有关的重要项目中﹐扮演一个关键角色。因为如果申请人不是重要角色﹐任何人可以取代﹐则是否回国对项目并没有重大影响﹐就没必要为他申请豁免。为了支持这一点﹐申请人可以用出版物﹑专刊或其他突破性的成就﹐表明他的重要﹐也可以侧重于申请人的独特的知识技术。
第三个因素是有关的政府机构。并非所有政府机构都有责任去处理J-1豁免问题。即使有专人负责这一工作的政府机构﹐程序和要求也并非完全相同。因此﹐决定申请由政府机构支持的豁免要求﹐必须同特定的政府机构及特定的负责人联系。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同特定的政府机构的任务﹐有相当联系总是必要的。
最后一个因素是时间。向政府机构提出支持豁免申请﹐尽管每个机构的程序不同﹐都会耗费相当长的时间。从这点上说﹐不能申请太迟﹐另一方面﹐申请人必须从事相当长的时间的项目研究﹐才能说明他涉及项目非常深﹐如果回国服务会影响到政府机构利益。所以从这点上说﹐申请又不能提出太早﹐一般说﹐申请人在J-1签证下已经工作两年后﹐开始考虑提出政府机构支持的豁免申请﹐比较合适。(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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