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iloveguava.com)
【大纪元3月15日讯】在离婚日见风行﹑司空见惯的当今时代﹐再也没有人听见亲戚朋友要离婚时﹐会有吃惊的表情。有很多人在他们结婚前就找律师做婚前协议书也逐渐普遍。做婚前协议﹐听起来不太好﹐尤其在充满诗意的婚前爱情时刻﹐很多人都不愿提起﹐以免伤害双方感情﹐认为不吉利﹐还没有结婚就想到安排离婚分手的后路。
但事实上﹐这份当初看起来不太会使用的婚前协议书(Prenuptial Agreements or Antenuptial Agreements)在分手时真的很管用。不用打离婚争财产的官司﹐法庭也会按照契约的法律来执行此婚前协议。有时也真的成为双方好分好散的基础。双方婚前有默契﹐离婚时也默认了。按照协议办事﹐还可以再做朋友。现代女性不再是旧时代找男人做“饭盒”的女性。她们主张独立自主﹐故婚前协议书会变成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而为大家所接受。尤其是老夫少妻﹑穷富悬殊的婚姻结合﹐更是不可缺少﹐以免后患无穷。
既然婚前协议书也属于合约﹐任何一份合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最后总会出现一些情况是当时没有预料到。本文介绍的案子﹐就是婚前协议中的条款争议。这样看来﹐请律师写婚前协议也不可马虎﹐草草潦事。
本案婚前协议的女方在婚前同意放弃对先生的一切﹔现在(婚前)或将来(婚后)获得的财产权。但是这份婚前协议书(Prenuptial Agreements or Antenuptial Agreements)却没有提到怎样处置赡养的权利。于是争执出现了﹐男方说婚前协议书中的女方同意所有的财产权﹐包括离婚后的赡养费权利。女方当然坚持婚前协议书没有提到﹐男方应该按照法律而支付赡养费。双方各持己见﹐只能对薄公堂。
下层法庭判此婚前协议书(Prenuptial Agreements or Antenuptial Agreements)是放弃了赡养费﹐所以根据纽约州普通责任法第5章第311条(General Obligation Law, Section 5-311)﹐此整个婚前协议书(Prenuptial Agreements or Antenuptial Agreements)无效﹐因为在30年前此婚前协议书制定时规定﹐夫妻之间不能制定合约来免除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资助的责任。
此案上诉到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该法庭认为此婚前协议书没有违反纽约州的普通责任法第5章第311条。因为该条法律目前的条款只排除一种情形﹐就是当一方不提供另一方生活资助﹐会使另一方成为公众负担时﹐夫妻之间才不能制定合约来免除对方的赡养权。十分明显﹐立法者随着时代的变迁﹐已经修订了夫妻之间不能制定合约来免除一方对另一方生活资助的责任。该法律目前的范围只是在防止夫妻串通去诈骗社会福利金。
由此可见﹐上诉法庭在分析一份合约是否有效时﹐不看当时合约签字时的法律﹐而看目前在执行合约时的新法律。
上诉法庭把案子发回下层重审﹐因为这份协议书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此合约是否不合理或不公正的(Unconscionable)。如果法庭发现一个合约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法庭也有权力取消合约﹐上诉法庭讲下层法庭取消了该婚前协议书﹐因为它是不符合当时的普通责任法第五章第311条所以下层法庭并没有研究该婚前协议书是否合理或公正(conscionable) 的问题。
上诉法庭也推翻下层法庭的判决﹐下层法庭认为太太不能反告说此协议书是无效﹐因为该协议书是三十年前制定的﹐而合约法的法定追诉期(Statute of Limitation)是6年。上诉法庭讲太太的反告是没受合约法定的追诉期﹐因为先生在同一个问题上告了太太违约﹐太太当然可提出辩护﹐但太太可能不能以独立的同样理由告丈夫﹐因为合约违约的追诉期已过。
讲完本案﹐笔者感到﹐婚前协议书写个也不妨﹐但任何一方都得合情合理﹐不要以为现在得势的一方可为所欲为﹐而强加于愿挨打﹐而无力还手的一方此种一面倒的婚前协议书﹐如果到最后﹐闹进法庭﹐法官以不公正﹑被合理(Unconscionable)合约的理由而撤销﹐那么原本得势一方的努力来保护自己的财产的手段全部前功尽弃。做什么事还是多留个后路不要太绝。
详情请查原始案件﹕
Bloomfiel v. Bloomfield ,…NJ .zdoo.(Nov.27,2001)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