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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讯】台湾立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合作社法,将现行的合作社组织区分为生产等十一类,其中涉及金融业务信用、保险合作社部分将明文改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险法作规范。并规定理、监事不得兼任其他同性质合作社理、监事。
据中央社11月22日报导,合作社法主要修法重点在于厘清合作社类别、业务规范,将原谋农、工业、社员消费便利、金融流通、相互扶助保险的笼统定义明确区分为生产、运销、供给、利用、劳动、消费、公用、运输、信用、保险合作社及合作农场十一类,除了保险合作社外,其余都可兼营或经营与主管业务有关的其他附属业务。
修正条文中也增订信用、保险合作社的业务另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险法规范,社股金额每股最少新台币六元,最高以一百五十元为限,合作社联合社每社股金额也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元。合作社盈余余额分配以社员交易额多寡为标准,但经社员大会决议不予分配时,得移充作社员增认股金或拨作公积金。
此外,由于理、 监事是合作社重要选任人员,为避免影响合作社的发展,修正案也增列理、监事不得兼任其他业务性质相同的同级合作社理、监事,或与合作竞争关系的团体或事业职务。若合作社决议解散时,应于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声请登记,并依规定叙明事由或检具社员大会会议纪录,否则,主管机关得迳予公告废止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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