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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9日讯】九二一地震中倒塌的新庄市“博士的家”提出民事损害赔偿案,台北板桥地方法院经过两年多审理,廿八日下午由法官李崇豪宣判,被告和昌建设及嘉信营造公司及其董监事多人,须连带赔偿原告八亿七千零六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四元。其中五亿五千零七十四万余元系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请求损害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创下消保法实施以来惩罚性赔偿金最高记录,但本案仍可上诉。
本案之所以旷废时日,系因原告所提的屋损及物损项目一直受到被告质疑。经法官多次履勘现场,房屋价值(不含土地价值)依住户向建商购买时的成交价减取折旧后之残值。室内财损部分因每户损害不同且举证困难,依行政院主计处统计的国民家居财物平均值卅四万四千元为每户财损额,两者合计金额乘以两百七十余户,为两亿一千九百九十一万四千九百六十六元。部分被告适用消保法五十一条加计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总金额达八亿七千零六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四元。
“博士的家”在九二一地震时C栋大楼倒塌并压毁部分邻屋,造成四十多人死亡,百余人受伤。刑事部分建商等十四人已先后被判刑,目前上诉高院审理中。民事伤亡部分,两年前由县府协调,建商与受灾户以三亿余元达成和解。但另外财物损失部分,消基会代理二百廿六名受灾户提出诉讼,向建商等请求连带赔偿十一亿余元。
法官认定本案被告林义信及林明堂应连带给付两亿一千九百九十一万四千九百六十六元。而被告和昌建设公司、林义信、刘炳信、刘炳贵、嘉信营造公司、蔡丰吉、连志谦、张阿漳应连带给付原告八亿七千零六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四元。
本案判决书共一百多页,重点放在“商品责任”。判决指出,原告主张被告兴建的大楼设计、制造过程未具有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包括倒塌的C栋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合格;柱平面尺寸与配筋图之尺寸及混凝土强度标示均不符;主结构梁板严重裂损,柱有挫裂现象,结构材有蜂巢情形,显示施工品质欠佳。且此一问题业由台湾省结构工程技师公会等单位联合制作建筑物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证明。而被告对该鉴定报告书亦不争执。
至于原告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条向被告请求损害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官审酌后认为,被告和昌公司与刘炳贵、刘炳信兴建“博士的家”大楼,违法借牌兴建,还雇用甫出校门,非建筑本科且毫无经验的人分任工地主任及监工;嘉信公司将营造厂执照租予和昌公司。承揽钢筋绑扎工程的张阿漳违反主钢筋搭位置不良,柱、梁箍筋弯钩不良等问题;蔡丰吉灌浆施工品质欠佳;连志谦为该大楼设计人及监造人,但未善尽监造之责,致该大楼有许多不合理危险存在,草菅人命、不顾公共安全至极,因此判决给付损害额三倍之惩罚性赔偿金。[中国时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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