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5年08月05日讯】2015年,美国一家独立性民调机构针对“美国政府是否尊重个人自由”这一问题,在世界40个国家的民众间展开了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国家对此问都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其中,有33个国家的赞成比例超过50%。也就是说,从整体上看,美国政府已给世界留下了能够做到“尊重个人自由”的正面印象。
然而,中国民众对此“印象”似乎并不认同。45%左右的比例不仅排在了倒数第六的位置上,还使中国成为亚太和非洲地区仅有的两个低于50%的国家之一。事实上,中国人对这个多年来反复提到的的问题,始终未曾给予远超半数的赞同比例,只不温不火的维持在50%左右的水平。但与此同时,不赞同的比例却在逐年递增,最近四年依次为27%、29%、31%、37%。
若要弄清中国人为何不同意“美国政府尊重个人自由”的说法,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这个说法是否符合事实。所谓“个人自由”,于国家而言,便是公民依照法律,在言论、新闻出版、集会请愿以及宗教信仰这几个主要方面所应该享有的自由。为了保障这些自由,美国宪法的修正案中进一步指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限制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也就是说,对公民自由予以保障的法律将会得到不断的完善,而对公民自由予以干涉或限制的恶法,是连制定都不可以的。
基于这样的思维方式,美国公民理应享有的自由就能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而更重要的是,由于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以及整个民主体制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上所体现出的优势,政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基本不可能肆意添加自己的理解与主观臆断,人为的增加执法的难度与阻力。因为一旦民众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他们所推选的政治家无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那么国家中这些真正意义上的主人,便可再次发挥出选举与监督机制的内在精神和力量,重新找出、并换上自己满意的“国家公仆”。
尽管这样已经在尽可能的保证公民万无一失的享有自由,但为了防止那些“国家公仆”伺机利用手中的权力,从而侵犯到公民自身的权益,美国宪法甚至提出,赋予民众“持枪权”,意即保障民众“推翻暴政的权利”。仅从此项条文中就可看出,美国政府是在力求顺应民意、取悦民心。而在权力受限的同时,政府也会逐渐明白,只有放下私心、私欲,竭尽所能的保障民众的自由与权益,才是管理好国家的良策与正道。
在这种状态下,美国民众有没有自由是由自己说了算的,政府若不尊重,其结果便是下台。因此,对政府来说,是否尊重根本就“没得选”。至于“美国政府尊重个人自由”的说法,自然也是毫无悬念,必须成立的。而对此无需辩驳的议题,中国人居然有半数表示不认同,不知他们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难道真如一些尚有认知的国人所评述的那样“在笼子里面出生的鸟认为飞翔是一种病”吗?
把中国人比作笼中鸟,不是因为他们如金丝雀般,具有供人赏玩的价值,而是指他们在所有的方面几乎都毫无自由可言的生存状态。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所限制的那几条不可制定的恶法,在中国可谓是堂而皇之、已成自然。中国人到底有没有言论自由,可参看“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可获刑”的新条例。显然,这里的信息是否诽谤,只凭政府的一言堂。异见者被关押、被处决,以及包括网络在内的所有传媒都行动一致的屏蔽掉直指政府失职失责、无德无能的负面信息,这些现实场景无不在描画着中国人在言论自由上所表现出的真实状态。
此外,无数抗议的现场因遭到政府暴力镇压而呈现出抗议者流血、伤亡的惨状,上访者遭到拳脚相加的截访以及过往发生的诸多和平请愿事件最终却被贴上“动乱”的标签,请愿人士至今仍遭到残酷迫害的冤情,也都在诉说与佐证“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根本是中国人望尘莫及的。而所谓的“信仰自由”,只要亲临宗教气氛浓重的西藏、新疆,看到那里宗教人士的生存境况,或者关注一下法轮功学员如今仍遭到非法拘禁、被活摘器官的真相,就会最终了解,“无神论”所操控的中国是根本不允许谈及信仰的。
可见,在美国不能限制的自由,在中国却变成了从来没有。不知道“自由”是何滋味的中国人,或许根本就不具备判断有没有自由、是否尊重自由的能力。那些逐年递增的反对“美国政府尊重自由”的比例,既不源于中国人体验过美国自由的感性认识,也不来自于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之后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实际上,那些数字不过就是随着靠剥夺民众自由来维持权力的中共独裁政府,它对民众洗脑的力度加强而产生的些许变化而已。
责任编辑: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