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H-1B工作地点变申请政策备忘录

张雪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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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最新政策备忘录和以前备忘录初稿的有关规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2015年4月9日移民局宣布关于H-1B变更申请的具有约束力决定的当天或之前发生的H-1B工作地点变更是否需要递交H-1B变更申请。

移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简称AAO)在2015年4月9日宣布了关于H-1B变更申请的Simeio Solutions 有约束力的决定(precedent decision)。即根据行政上诉办公室这一决定,在H-1B雇员更换工作地点时H-1B的雇主除了向劳工部递交新的劳工情况申请(LCA)之外还必须向移民局递交H-1B变更申请(amendment)。行政上诉办公室的这一决定对所有H-1B雇主,特别是那些需要根据不同专案安排H-1B雇员工作地点的IT公司影响巨大。此后移民局在5月21日又发出H-1B变更申请备忘录初稿,对在由于更换工作地点而需要递交H-1B变更申请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解释并提供了诸多细节资讯。我曾数次撰文对移民局在5月下旬发出的备忘录初稿的内容向大家进行了介绍。继此之后移民局在2015年7月21日又发布了一份最新政策备忘录,提供关于何时需要向移民局递交H-1B地点变更申请的指导说明。移民局的最新备忘录和以往移民局发布的有关资讯略有不同,特别是在什么情况下雇主可以不用递交H-1B变更申请。下面我将向大家介绍移民局最新政策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移民局的最新备忘录除了重申有关H-1B变更申请的主要资讯外还根据工作地点变更的时间将H-1B变更申请归为3个类别:第一个类别是在2015年4月9日移民局宣布了关于H-1B变更申请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的当天或之前发生的H-1B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第二个类别是在2015年4月9日之后和2015年8月19日之前(即移民局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的备忘录初稿规定的对那些在此日之前更换工作地点的H-1B变更申请最后期限)发生的H-1B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第三个类别是2015年8月19日或之后发生的H-1B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根据工作地点变革时间的不同,雇主可能有不同的选择:是否需要递交H-1B变更申请,雇员是否在递交H-1B变更申请的同时可以开始在新的工作地点上班还是必须在H-1B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在新的工作地点上班。下面我将向大家详细介绍这三种情况的具体内容。

首先,移民局最新政策备忘录和以前备忘录初稿的有关规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2015年4月9日移民局宣布关于H-1B变更申请的具有约束力决定的当天或之前发生的H-1B工作地点变更是否需要递交H-1B变更申请。之前移民局备忘录初稿规定,如果H-1B雇员工作地点变更发生在Simeio Solutions 有约束力的决定的同时或之前,那么雇主从移民局2015年5月21日发出的这份备忘录初稿起90天内必须递交包括新的工作地点的劳工情况申请在内的H-1B变更申请。对那些在2015年5月21日之前更换工作地点H-1B雇员来讲,雇主必须在2015年8月19日或之前递交H-1B变更申请,如果上述情况的雇主没有在2015年8月19日或之前递交H-1B变更申请, 那么该雇主就会因违反移民局的规定和政策而受到移民局的不利行动。而根据移民局最新政策备忘录,2015年4月9日当天或之前发生的H-1B工作地点变更申请的期限从2015年8月19日延长至2016年1月15日(此期限称之为安全港湾期,safe harbor period)。另外,根据移民局最新政策备忘录,即使第一类情况的雇主没有递交H-1B变更申请移民局通常也不会仅仅因为此对雇主采取不利行动。换言之,此类情况的雇主可以不必递交H-1B变更申请。然而,移民局在2015年7月21日发布政策备忘录之前发出的准备撤销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撤销决定(revocation),补件请求(request for evidence),准备拒绝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或拒绝的决定(denial)将仍然有效并必须得到遵守。如果此类雇主收到移民局因工作地点变更没有递交变更申请或新的申请而准备撤销的通知并且回复的期限还未到,那么及时递交变更申请或新的申请并在到期之前提供递交此申请的证据可以避免移民局的撤销决定。如果此类雇主收到移民局因工作地点变更没有递交变更申请或新的申请而准备拒绝的通知,雇主可以在安全港湾期内(2016年1月15日或之前)向移民局递交变更申请或新的申请,申请中应当附有经批准的新的劳工情况申请(LCA),移民局关于H-1B变更申请的政策备忘录和此申请符合安全港湾期要求的说明。

第二个类别包括在2015年4月9日之后和2015年8月19日之前(即移民局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的备忘录初稿规定的对那些在此日之前更换工作地点的H-1B变更申请最后期限)发生的H-1B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这种情况的雇主必须在2016年1月15日或之前递交变更申请或新的申请,否则将会被视为违反移民法规定而导致现有H-1B批准的被拒绝或撤销。同样,如果此类雇主收到移民局因工作地点变更没有递交变更申请或新的申请而准备撤销或准备拒绝等通知,雇主可以安全港湾期的时间范围内(2016年1月15日或之前)向移民局递交变更申请或新的申请,申请中应当附有经批准的新的劳工情况申请(LCA),移民局关于H-1B变更申请的政策备忘录和此申请符合安全港湾期要求的说明。

第三个类别是2015年8月19日或之后发生的H-1B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在雇员在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前就向移民局递交H-1B变更申请,而雇员只有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开始在新的地点工作。而以上两类情况允许雇员从H-1B变更申请递交后但仍在审理阶段就可以在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如果H-1B变更申请被拒并且以前的H-1B批准仍然有效,该雇员还可以以H-1B身份回原工作地点工作。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7月21日又发布的H-1B变更申请最新政策备忘录主要内容的介绍。根据移民局的这一政策备忘录,如果H-1B雇员工作地点变更发生在2015年4月9日或之前,那么雇主可以不必向移民局递交H-1B变更申请。另外此政策备忘录还将某些H-1B变更申请的递交期限从2015年8月19日延长至2016年1月15日。有关雇主应当根据H-1B变更申请政策备忘录决定是否需要递交H-1B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期限,以免出现由于未能递交H-1B变更申请而导致H-1B批准被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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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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